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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请教各位老师 定量包装预保障商品 过度包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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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川青灯 发表于 2025-3-25 11: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老师好!
我现在遇到一份投诉,投诉内容是 其在零食店购买的  预包装零食,零食包装上没有标注净含量,售卖的方式是散装称重,投诉人 认为该商品预包装的包装皮太厚重,怀疑过度包装

我对包装商品进行了简单称重发现皮重3.2g,包装内商品重量不统一 ,去除皮后单份包装内商品净含量约在(18~22)g之间,皮占总重量的12.7%~14.1%

这种商品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于过度包装 应该参考的依据 是什么?

JJF 1070-2023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是否适用于 此项预包装商品呢?如果不适用,那么应如何界定商品是否存在过度包装的行为呢?
Superliving 发表于 2025-3-25 14: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散装称重售卖,从这里就可以判断不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规则,皮重占比过高跟过度包装是两码事,但皮重占比过高有欺诈消费者嫌疑。好好品
 楼主| 山川青灯 发表于 2025-3-26 13: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living 发表于 2025-3-25 14:52
散装称重售卖,从这里就可以判断不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规则,皮重占比过高跟过度包装是两码事,但皮重占比过 ...

谢谢您,如果是属于消费欺诈行为,那么适用于哪项条款呢
zyn524096 发表于 2025-3-26 14: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不属于过度包装内容要求
海狼 发表于 2025-3-27 09: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狼 于 2025-3-27 09:10 编辑

你所说的情况,根本就不是过度包装,其次预包装商品,也不是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售卖的方式是散装称重,如果是带包装皮一起称重是不合适的,
预包装零食售卖的方式是散装称重,应该依据JJF1647—2017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本规则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做检验,依据法规是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不过得看你们是否有JJF1647的授权,没授权你就没资质做检验出具报告。
 楼主| 山川青灯 发表于 2025-4-2 08: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山川青灯 于 2025-4-2 08:35 编辑
海狼 发表于 2025-3-27 09:05
你所说的情况,根本就不是过度包装,其次预包装商品,也不是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售卖的方式是散装称重, ...


好的,谢谢海狼老师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根据  JJF 1647-2017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4.1要求:零售商品的称量结果应准确反映商品实际重量值,其计量负偏差应符合4.2规4.1.1定的要求,零售商品的结算重量值以称重计量的实际示值为准。

如果该商品结算重量如果为100g ,但去皮后实际重量为 85g,根据上面的要求: 计量负偏差应符合4.2规4.1.1定的要求,那么也就是 零售商品的结算重量值 未 以称重计量的实际示值为准。

但是这种商品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没有可能要求商家去皮称重,这样  这种商品在销售时的称重环节是不是进入了一个盲区。
海狼 发表于 2025-4-2 09: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川青灯 发表于 2025-4-2 08:26
好的,谢谢海狼老师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根据  JJF 1647-2017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4.1要求:零售 ...


如果适用于零售商品称重,负偏差只要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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