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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型式] 机构在开展强制检定前,是否需要对被检器具进行型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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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在开展强制检定前,是否需要对被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模式为P和P+V的强检计量器具进行型式检查呢?
目前发现的例子有:部分送检的冷水水表,偶然间发现其内部结构已经发生明显改变,增加了部分功能,但生产企业并未对该型号冷水水表重新进行型式评价,机构这时应该采取怎样措施呢?按照JJG 162-2019饮用冷水水表进行检定,其检定结果是合格的,但是因改变了结构,未进行型式评价又是不符合型式评价要求的,这时承检机构应该怎样做呢?
请各位老师帮忙,给一些建议,谢谢各位老师!
laohu110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属于严重违法,机构如果发现确实应当上报。
可是依据检定规程检定全流程,没法发现这个违法行为,痛点
质检新手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检定工作的依据就是计量检定规程,如果规程中有外观结构检查,则应按规程进行,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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