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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求助] 计量标准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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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wood 发表于 2025-6-23 17: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新的校准规范发布,还没到实施日期,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主管部门告知规范实施后才能申请,请教下是有这种规定吗,实施后再申请得2个月,这段时间能否正常使用计量标准
路云 发表于 2025-6-24 08: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24 08:49 编辑

这个好像没有道理。新规范发布日之后至正式实施日之前这段过渡期,新旧标准并存都是有效的。正式实施日之后,旧标准被新标准正式替代而废止。全国各家机构完成过渡的时间不可能完全统一,有的早有的晚,但都必须在过渡期结束前完成。就像最近颁布的JJG 12042025《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发布日期是202518日,正式实施日是202718日。如果在此过渡期间有按新标准生产的电子计价秤上市,难道不能依据此新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吗?

 楼主| eastwood 发表于 2025-6-24 09: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我们觉得也是,如果实施后再申请就会有一段时间差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24 09: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实施之前都得按旧规程执行,实施之后才能按新规程执行,过渡期间是让建标单位自查标准器是否满足新要求,及时补充更正。
 楼主| eastwood 发表于 2025-6-24 09: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我们是想过渡期申请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这样正式实施之前差不多复审也通过了
路云 发表于 2025-6-24 09: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24 09:46 编辑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24 09:25
正式实施之前都得按旧规程执行,实施之后才能按新规程执行,过渡期间是让建标单位自查标准器是否满足新要求 ...

没有这种说法。难道防作弊的电子计价秤,满足了新规程法制要求的生产条件也不能组织生产吗?还非得等到2027年1月8日后参能组织生产吗?

标准一经发布,即已宣布生效。正式实施日,即旧标准(如果有)的正式废止(被替代)日。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24 09: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24 09:38
没有这种说法。难道防作弊的电子计价秤,满足了新规程法制要求的生产条件也不能组织生产吗?还非得等到2027 ...

有没有这种说法 你实际问问评审老师就知道了,不能纸上谈兵
路云 发表于 2025-6-24 09: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24 09:46
有没有这种说法 你实际问问评审老师就知道了,不能纸上谈兵

我早就问过了。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24 09: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24 09:47
我早就问过了。

那我问你  过渡期间你出具证书依据新规范?
路云 发表于 2025-6-24 09: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24 09:48
那我问你  过渡期间你出具证书依据新规范?

当然可以啦。我已经完成了替代的全部工作,并且也满足要求,你有什么理由禁止我执行新标准?你去问问电子计价秤的生产厂家,现在能不能按照新颁布的JJG 12042025《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的法定要求生产电子计价秤?生产出来的新电子计价秤依据什么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24 09: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5-6-24 09:53
当然可以啦。我已经完成了替代的全部工作,并且也满足要求,你有什么理由禁止我执行新标准?你去问问电子 ...

随便你咯  不跟你理论  每个人的见解不同
路云 发表于 2025-6-24 10: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invisible 发表于 2025-6-24 09:54
随便你咯  不跟你理论  每个人的见解不同

这不是什么见解,而是事实。你不可能在2027年1月8日零点统一扣响发令枪,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JJG 12042025《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组织生产电子计价秤和开展强制检定。

另外,如果电子计价秤的生产厂家现在已经按照新标准生产出的电子计价秤,需要做型式评价试验,你去问问上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型式评价试验?

springwood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管部门告知规范实施后才能申请”,你还有啥疑问,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来就对了,CNAS是可以先申请的,但是也要等实施后才能使用新规范,计量标准一般是实施后才给申请,没有哪个规程或规范是可以在正式实施前就去执行的,只有生产企业可以提前按照新的生产,但无法提前按照新的出具证书
路云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6-25 14:19 编辑
springwood 发表于 2025-6-25 11:36
“主管部门告知规范实施后才能申请”,你还有啥疑问,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来就对了,CNAS是可以先申请的,但是 ...

主管部门的说法,依据出自何处?我怎么问主管部门都说新标准颁布后即有效,只要完成了新方法验证确认后,就可以按新标准执行呢。我们几十年都是在第一时间获得了新规程/规范后,就着手进行新规程/规范的验证、确认、宣贯、培训工作,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就完成了标准文件的受控、发放、收回、注销等工作。无数次遇到外审专家,也没对此说个“不”字呀。CNAS可以先申请,如果新标准两年后才正式实施,这两年是不是就不要干活啦?生产企业可以提前按新标准生产计量器具,凭什么?按新标准生产出的计量器具,谁规定的不能按新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不按新规程检定,那按什么规程检定?

何谓“过渡期”?“过渡期”就是新旧标准在此期间并存有效,执行新标准和(或)旧标准都合法。新标准适用于新标准发布后生产的产品,旧标准适用于新标准发布前生产的产品。过渡期后,旧标准废止,被新标准替代。

2025年6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刚刚发布的“关于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子计价秤计量技术规范宣贯的通知”(市监计量函【2025】318号)就有如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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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些工作是不是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就应该开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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