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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是建标,建标考核是建标考核。楼主应该说的是后者吧。建标是各单位自己的权力,不存在受不受理之说,只有拟建计量标准的考核,才需要向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才谈得上受不受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强制检定项目为由拒绝受理,完全没有道理。
x86438751 发表于 2025-7-21 17:16 强制检定项目光建标有什么意义?属于强检的压力表,企业自己建标后,能自己检?当然建个标,备个案,标准器 ...
所建计量标准,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就可以在本单位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如果要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强制检定”,还必须获得授权。
至于在企业内部只开展“校准”,不开展“检定”,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通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校准”对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要求,就是必须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且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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