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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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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 发表于 2025-9-30 21: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潜江市监处罚﹝2025﹞33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岛标普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70214MA3DM6CP1C
法定代表人: 卢龙江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2、处罚款6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8
处罚机关: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处截图:
经查明,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对丰双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位于潜江市龙湾镇双丰村9组52号和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章华南路26号的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上述认证范围覆盖的地址中,位于潜江市龙湾镇双丰村9组52号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位于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章华南路26号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在对丰双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审核认证活动时,未核实丰双公司位于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章华南路26号经营地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情况,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4.1.2“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4.5.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是通过了解认证委托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认证委托人对第二阶段的准备状态,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3)实施了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在对聚安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审核初审一阶段时,聚安公司实际部门设置为后勤部、配送部,实有在职人员5人,当事人审核时未对聚安公司实际的部门设置、有效人数进行有效识别确认,审核记录中记录为部门设置综合部、销售部,有效人数10人;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的要求。当事人对聚安公司、丰双公司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收取的初次审核费用合计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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