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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关于建标和建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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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ls 发表于 昨天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直有个疑问,按照计量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建立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需要申请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才能对内开展非强制检定和校准工作。那么,企业建立非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还需要考核吗?如果不需要,那么还需要按照1033编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进行重复性试验稳定性考核等工作吗?还能对内开展非强制检定和校准工作吗?
 楼主| wangls 发表于 昨天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说,建标和建标考核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有何区别?不考核的建标到底算不算建标?
游戏大白菜 发表于 昨天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是个好问题。。好像没有看到过明文规定,看看其他人怎么回答。。
路云 发表于 昨天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如下: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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