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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CNAS与法定计量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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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09: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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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到底能不能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与计量法是否冲突?CNAS的数据和法定计量机构的数据的数据,如果打官司谁更有法律效应?CNAS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个人观点),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项仍然没有明确的保护条例,法律法规是不是应做出相应调整?请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
发表于 2008-7-7 10: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国家实验室认可是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即ISO17025-2005要求(校准和检测实验室通用要求)对实验室能力的一种确认,法定计量机构考核是按照JJF1069-2007要求进行的考核,考核规范结合17025的要求和计量法制要求进行的更严格的考核。
发表于 2008-7-7 13: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出现冲突的时候,的确很难说。

就个人而言,应该是法定计量机构更具权威性。
发表于 2008-7-7 14: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计量法明确规定在量值传递上发生纠纷时,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仲裁检定数据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08-7-7 15: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的帖子

就是!这样是不是对CNAS的机构有些不公平?唉!
发表于 2008-7-9 11: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法定计量机构考核是按照JJF1069-2007要求进行的考核,考核规范结合17025的要求和计量法制要求进行的更严格的考核。”不准确,事实上,因为法定计量机构是政府设立的,对它的考核实际更宽松,你想计量检定所是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立的机构,而考核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实际有自己审自己的嫌疑,怎么会更严格呢?我所在地区计量所不管什么情况都可以通过1069.
发表于 2008-7-9 23: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CNAS认可的机构不能出具社会公正数据,因为根据《计量法》的要求检定是法制行为,计量检定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计量检定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而CNAS认可机构一般出具的都是校准证书,校准主要是确定其量值,校准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是一种无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对于出具社会公正数据的机构不仅需要得到当地计量主管部门的授权,同时其出具的证书、数据的计量标准还必须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具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证书,只有这两证同时具有才能出具社会公正数据。而通过CNAS认可的项目可以是没有建标的项目,而且其实验室也可以是没有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所以归根到底,在目前的《计量法》要求下,出具社会公用数据的机构,只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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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0 14: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的帖子

就是的,我想阐述的就是这个观点....为什么计量主管部门不给授权?不还是有点想垄断市场嘛...
发表于 2008-7-13 22: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写各位前辈,学到了不少
发表于 2008-7-14 16: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由法定检定机构检定。但一般计量器具,企业自愿原则,检定、校准、法定机构还是CNAS都可以。
发表于 2008-7-23 13: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自愿原则,检定、校准、法定机构还是CNAS都可以,这个说法感觉还是比较合理的
发表于 2008-7-23 15: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

私营企业,又是出口型的,CNAS认可的机构的证书更适用,证书的修正值和测量不确定度很有用,可直接溯源SI单位,尤其国际纠纷中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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