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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从法理考量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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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花 发表于 2008-8-30 19: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质监部门在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往往违法事实并非人们认为的只有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的简单案件,而是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的复杂案件。对此,如何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考量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为区别于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的违法事实,笔者将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的案件称为复杂案件,其违法事实称为复杂事实。只有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的案件称之为简单案件,其违法事实亦称简单事实。

    对复杂案件的处罚规则应遵循“吸收、相加和加重”三原则。吸收原则指由最重行为罚吸收其他较轻的行为罚,仅以最重的行为罚作为决定罚,其余较轻的行为罚应在分析和归纳基础上,在对逐一行为施罚中体现,但因被吸收而不再在决定罚的合并处罚中体现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销售、暂扣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对警告等违法行为做最后决定处罚时,采用相加、加重原则均无实际意义。相加原则也称绝对相加,指行政相对人数个违法行为的非法收入或非法所得绝对相加、合并决定的处罚原则。加重原则是限制加重原则的简称,即罚款额界定在数个违法行为中最高罚款以上,在数个违法行为罚款总和或以内加重。该原则适用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的最终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上述种类可以分为申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人身罚等4类,将“吸收、相加、加重”三原则作用于复杂案件,就产生了一种有规则的处罚决定。因此,复杂案件的处罚规则应理解为,依照法律规范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合并处罚。合并处罚既包括量罚上的合并,也包括决定上的合并,合并并不排除多种处罚并用,其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做出一个处罚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往往将简单案件的法律适用三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与复杂案件适用处罚的三原则相混淆,出现在对有关案件做出处罚决定时的适用法律或做出处罚决定的不准确,同时也出现案件定性不准。

    虽然《行政处罚法》对复杂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实施处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复杂案件处罚规则在法理上恰恰遵循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区别于简单案件处罚规则,在基层办案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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