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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程修订的专家们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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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ting36 发表于 2008-10-17 11: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看了大家的帖子,有点体会,说来大家看看对不对。
以前我们认为,要把一些仪器、设备纳入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范畴,先是从其使用来看是不是和贸易、环境监测、安全、医疗有关,忽视了计量器具的定义(计量法实施细则第61条)。例如对一些含计量装置的综合性医疗器械,我们认为它等同强检计量器具,一看符合用于医疗用途,再看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安全很重要,就想对它强检,还有一些人认为,只要是医疗单位用的仪器,都是强检计量器具。
制定规程时又把安全指标漏电流等一些安全指标作为首要指标考虑,在规程中对计量器具定义不准,最终引起争议。
因此,在规程修改时,应多听一些基层工作的检定员的意见,对于既要和国际接轨,又要满足国内工作的实际状况找到最佳点。因为具体工作要靠基层检定员去执行。

[ 本帖最后由 xueting36 于 2008-10-17 11:14 编辑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8-10-18 09: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的要求如何以及计量器具的定义如何与是否对被检工作用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没有必然的联系。要执行强制检定只看两个条件。一看是不是和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安全检测、医疗卫生有关,二看是不是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管理目录,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就不能执行强捡。例如压力表列入了强捡目录,但是用于机床润滑系统监视就不能执行强捡,即便是医院的压力表,用于管路是否有气体流动的监视,也不应该执行强捡。还有很多计量器具在医院使用,但是没有列入强捡目录也不应该执行强捡,例如游标卡尺等。所以我们完全可以不用管检定规程考虑的指标和计量器具的定义问题,只要把握被检计量器具是否可以在国家强捡目录中查到,查不到就不执行强捡。如果能够查到,再看是否用于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安全检测、医疗卫生,如果不是,也不执行强捡。
牛凤岐 发表于 2008-10-29 19: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功能—医疗器械列入检定对象的最根本理由(牛凤岐)

在计量部门编辑出版的专业著述中,已经对计量、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给出明确定义,计量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理应成为学习和运用这些概念的模范。在论述对某些医疗器械的计量检定理由时,必须从基本概念和定义出发,不能想当然甚至意气用事。这对计量部门不是某人、某一单位的事,而是事关整个计量系统前途命运的大事,绝对不可等闲视之。在现有医疗器械中,属于典型计量器具,国际公认,有关各界毫无争议者只有体温表等极少数;绝大多数属于“带有测量(计量)功能的医疗器械,medical device with measurement function”,包括B超、彩超等在临床上测量某些体征参数的各种影像设备,带能量输出监控的各种治疗仪器,医院化验室所用各种离体诊断设备等,国际国内都不会承认其为“计量器具”,但从计量角度切入开展工作甚至实施监管还是合乎逻辑的,即使打官司也是言之成理的。如不在这三类之中,则不要强拉硬扯,否则只会给自己、单位甚至部门领域造成被动。但请注意:超声诊断设备的声输出并不属于计量问题,也不构成将B超等列为计量检定对象的理由,在与卫生部门交涉时切不要犯概念错误,以免授人以柄。有关系统论述,见已经挂在本论坛的上的文章“计量—三源强检不可模糊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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