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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能源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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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jlk 发表于 2008-2-17 15: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嘛!!!!只有维持现状,但作为企业要经常进行比对,还是要行使自我保护
ZXDZXDZXD 发表于 2008-12-9 14: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zl_1972 的帖子

在他们的表后面自己再装表,经过对比发现问题后进行解决
ghb800 发表于 2008-12-17 17: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自己也可以检的啊,只要你的标准适合检你的产品就好了。
番九仔 发表于 2008-12-18 17: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电力部门既做运动员 又做裁判员的情况能慢慢得到改善 就如广东来说 广州 深圳等地的三表强检都已经拿回到质监部门手里了
qrongw 发表于 2008-12-23 17: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内部各个用能点基本上都有装能源计量器具,每个月都有统计(跟总表的读数一般都会有些差异的),有分析,并与去年同期对比,所以大致的用能量心里是有个数的,如果发现数据差别太大,一般先找内部原因,如果内部没什么特殊的原因,才会怀疑是进出厂那个计量器具有问题了,这时会找相关部门反应情况,要求其进行检查,如果真是器具的原因,相关部门会根据上一年的情况适当退回一部分费用的。所以跟这些垄断性部门打交道一样讲究相互的信赖与友好合作。
hangxiaodong 发表于 2009-1-4 17: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所了解的情况,供电局不会把表调快,因为供电仪表班的工作量很大,并且是很多表在校验台上一起检,基本上是全自动的检定,所以基本不会出现总体负偏差,水表在出厂时齿轮的变比都是固定的,也是大批量检定,不会出现一块表检定半天的情况,所以在处理这方面的投诉过程,基本上表都是满足准确度要求的!
xyb88 发表于 2009-1-4 18: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lzl_1972 的帖子

目前电能计量一级表(贸易结算用表)检定供电部门是取得相关授权的,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有监督权并有监督义务的,这是上级部门所决定的,不管合不合理现在也只能是这样了,一般来说供电部门是没必要也不会故意采用改变计量性能来多收费的,这样做的风险成本太高,他们主要关注的是欠费、线路损耗和设备损耗,毕竟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会不定期定量抽查(原则上是新装表的10%),对在用表也会不定期抽查,目前我们这还没有发现故意违法现象,用户有怀疑的也可以申请计量仲裁,属实的可以向供电部门索赔,至于在允许范围内调成正偏差应没办法了,合法嘛,但毕竟有限,1%以内,应该可以接受,对用电大户,计量用表和互感器精度也要求的高,应该在企业能承受的范围内。
chuxp 发表于 2009-1-5 09: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相信供电部门会故意采用改变计量性能来多收费的,但是无风不起浪啊,社会上老是有这些传闻就不太正常了!
08年底,国家电监会有关人员找总局计量司研究这个问题,我们被叫去问话.....研究一定范围抽查的可能性......
呵呵,想起90年代本地大规模换表后,曾会同技术监督局和供电局对几个小区抽测,没发现问题......05年某小区居民告状,市发改委、技术监督局和电力公司三方组成联合调查组,拆卸并检测了几百台表,也没查出任何问题......
张艳 发表于 2009-1-5 14: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他们调不调快,企业内部配一块精度等级较高的表做为用电量的对比还是必要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5 15: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1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都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能源供应部门的检定机构负责用能单位(过去称之为一级能源计量)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的,这是事实。主要原因是,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标准投入较大,特别是大流量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标准,一般单位出于经济效益考虑是不愿意建立的。
2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次级用能单位(过去称之为二级能源计量)的能源计量统计总量与用能单位的能源进入总量对比,与供能单位协商,规定一个自己可以允许的偏差量,当超过这个偏差量时可以与供能单位沟通查明原因,以求得到妥善解决。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得到满意解决,实在得不到满意解决时,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请求仲裁。
3由销售者一家说自己的货物份量是给足了的,确实不如第三方确定货物份量令人可信。但是这也像买菜一样,不得不由卖方先确定货物的份量。如果消费者认为有欺诈行为,可以当面提出交涉,交涉无果可以找市场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仲裁。
4因此建议类似于衡器管理一样,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在能源供应部门之外建立另一个能源计量标准,以确保消费者权益。
5需要提醒用能单位的是,当用次级用能单位的用能总量与进入用能单位的能源总量进行比对时,应该注意双方抄表的日期一致,否则肯定会产生较大差异。建议在能源供应部门抄表之日的同一天对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仪表抄表,并且此时应该根据两者抄表的时间差适当增加用能量对对比结果进行修正,不要轻易判定是供能单位随意把能源计量器具调整为正偏差。
张艳 发表于 2009-1-5 17: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市场上买菜做比方还是很贴切的的。但我们几乎天天买,甚至一天买两三次,而且是间断性的,所以不可能每个人都随身带着秤,既不方便也不实际。但企业不一样,用能量大,基本连续,计量点结算点也基本固定,所以安装一块自己的表或汽车衡还是应该、必要且可行的。
dbhlong 发表于 2009-1-7 07: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供电部门一些计量仪表都是他们自己供制,如检定、抄表。。。计量部门一直插不进去!霸王企业一直是老大!!!

供电部门对用户会不会公平,在没有查到或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是不能随便下结论的。
按说计量部门的介入对供电部门在社会上的形象、地位都有利;就不知我们这里双方的领导是怎么考虑的,多少年来一直谈不到一块。最终吃亏的肯定是用户。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9-1-7 16:23 编辑 ]
pxw_xiwei 发表于 2009-1-13 12: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申请仲裁

我所在的工业区就出现过这种情况
那时候听说周围公司的用水量很大,于是周围公司和我们公司就在进口的所有位置安装了分表,然后再查,发现分表的总数和比总表少了40%,而其他公司这差不多是这样的情况,后来就申请仲裁了,供水公司就重新安装了水表,相差不大。
huangcf 发表于 2009-1-24 11: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大的话,自己找有法定标定证书单位标定应该可以有法律效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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