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但是新的管理办法中去掉了,不知道为什么。
原国家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第七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 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 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 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
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而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没有了对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标注的规定。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
JJF1070-2005中只是给出了固液两相商品的检测方法,并没有给出相应标注的规定。
而在今年9月1日实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按照JJF1070-2005来判定定量包装商品标识的合格与否,但是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JJF1070-2005并没有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标注进行规定。
【问题】怎样判定固液两相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是否合格???
那么,对固液两相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是否有什么要求,本人查了一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有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的规定
网上好多案例都认为不标注固形物含量为不合格,那么,依据是什么????能不能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