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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性产品3C认证中的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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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qi 发表于 2006-11-9 09: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组织管理
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制定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和发布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制定和发表认证标志;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公布这些机构的名录和工作范围;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和相应企业的名字;审批免于认证的特殊用途产品;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组织查处重大的认证违法行为;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重大事宜。
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 在所辖地区对目录内产品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③指定认证机构 在指定工作范围内按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受理有关认证的投诉和申诉;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④为指定认证机构服务的检测和检查机构 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在指定的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对认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产品认证信息;保守产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产品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证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组织签署对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双边或多边互认协议;配合辖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秉公对待产品认证中的投诉和申诉处理。
2-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方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于设计鉴定;型式试验;制造现场的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企业质保体系的审核;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程序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认证结果的评定与批准,及获证后的监督等全部或部分环节。 其中: 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提交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并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后,要根据规则安排型工厂审、工厂审查、抽样检测,最后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这一过程在受理申请后的90天内完成。 认证证书中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型号(或系列号);产品生产者(或加工场所);认证模式;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发证日期及发证机关。 认证采用“CC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作“CCC”,即所谓“3C”)”标志,意思是“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认证费用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公布(全国统一的费用)。 3-新老认证制度的交替 新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老制度在2003年4月30日废止,在此期间属于过渡期。过渡期内目录内产品无论持新或老的证书及相应标志,均可作为销售的有效凭证。 2003年5月1日起,认证机构只受理目录中产品的新证书和新标志的申请。同时,目录中产品都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应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和销售。 自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凡己获得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缴纳有关费用后,可获得新证书和新标志。 在2003年4月30日前己经进口或购入,但未能及时出售的商品,只要己获得当时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可在所在地的质检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监督下继续销售 在2003年5月1日起,己经获得新标志的产品如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时,必须加贴新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和销售。 在2002年5月1日起,原己获得老证书、老标志,但此次列入目录的产品,则原先获得的证书和标志不再作为出厂、进口和销售的必要条件。 4-处罚规定 目录内产品己经获证,但未按规定使用标志,虽经勒令改正,但逾期不办的,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规定实施认证的目录内产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实施认证。 对仿造、冒用证书和标志的,将依法律和法规来处罚。 对认证机构和指定检测与检查机构出具假证明或伪造有关文件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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