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员 发表于 2020-10-26 22:18:5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 政策更新提示:强检目录与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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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jjzs/art/2023/art_d095685b12544ed3aa6dbc3aaf7c136e.html


[*]索引号: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


[*]文号:2020年第42号

[*]所属机构:计量司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6日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6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2.进行周期检定。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26日

愤怒的西瓜2020 发表于 2020-10-26 22:39:51

电子汽车衡又免费了?

18061383339 发表于 2020-10-27 08:28:17

说实话,这个政策调整之快让人猝不及防,尤其是做为质量基础设施的计量,这两年政策频出,让基层工作十分尴尬

cy581100 发表于 2020-10-27 08:41:18

变化不大,只是增加了备注详细说明

gonglex 发表于 2020-10-27 08:49:22

楼上的好好看下,就那一点变化能把基层的人搞死。。。

wake0709 发表于 2020-10-27 08:53:37

现在只有电站锅炉上的压力表属于强制检定了

jltancy 发表于 2020-10-27 09:03:07

目录里面监管方式为形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是不是就不用检定了?买来就直接用,坏了修好继续用,修不好就更换

西北分中心 发表于 2020-10-27 09:10:53

地衡重新列入强检目录。

nkjh123456 发表于 2020-10-27 09:51:43

其是做为质量基础设施的计量,这两年政策频出,让基层工作十分尴尬

majundtc 发表于 2020-10-27 13:28:28

这次2个改动吓死个人~看看有没有国家或者省市市场局的相关解答或者说明~~质量的变化太大了,这一年变了又变。压力的也需要具体说明下,这几类弄得挺迷茫。

jinshanguo 发表于 2020-10-27 15:05:43

大致看了一下,1、非自动衡器把之前量程、分度值的限制取消了,只要是用于贸易结算的都是强检/2、压力变送器从目录中去掉了;3、其他的明确了强检方式,电动汽车充电桩在2023年1月1日起再实行强检。不知道还有其他什么变化没有?请大家指教

cy581100 发表于 2020-10-27 16:25:47

请大佬解读一下

ppl8 发表于 2020-10-27 16:49:41


请大佬解读一下

LeeSeulbi 发表于 2020-10-28 15:16:07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项目移出去了怎么理解?不属于强检也不用型评了?还是跟指示类压力表合并了?

楚工 发表于 2020-11-3 09:47:17

型式评价证书如果厂家提供不了,是不是还得送检?

ivecai 发表于 2020-11-25 21:22:37

总局也没个解读,为什么修改调整,等总局的解读

ZeroLord 发表于 2020-12-20 19:56:27

X射线重点关注下,有很大的问题,总局不会出文件,将来可能各省各自有政策

铑柒 发表于 2020-12-21 10:32:33

总局最好能出台个指导性的文件,不然各省又千变万化了。

lllqn 发表于 2021-2-2 16:58:43

电子天平要算在自动衡器里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天平是不是免费?

阳光002@黑眼 发表于 2021-3-15 02:49:41

出具的规范最好能够动态更新

NOTHINGTOLOSE 发表于 2021-3-15 17:48:48

有没有哪位同仁,能把压力表这个解读一下啊,一线操作起来太难了

wy0971 发表于 2021-3-23 10:22:46

划横线的什么意思,是移出强检范围了么?比如 烟尘粉尘采样器,也没说周期检定

zyh21261017 发表于 2021-4-22 14:57:48

jinshanguo 发表于 2020-10-27 15:05
大致看了一下,1、非自动衡器把之前量程、分度值的限制取消了,只要是用于贸易结算的都是强检/2、压力变送 ...

变化快,计量专业的基层人员需要仔细把握。

zyh21261017 发表于 2021-4-22 14:58:14

变化快,计量专业的基层人员需要仔细把握。

清风徐来001 发表于 2021-6-9 16:56:37

形式批准是什么意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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