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注册计量师「每日一练」第25期
2026注册计量师「每日一练」第25期本期回归计量法律法规,聚焦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保障与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考查听证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计量执法中的适用条件和衔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相关规定。
〖题目〗
某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超市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超市负责人对此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口头提出了听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下列关于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及当事人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罚款2000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15日内组织听证
B. 当事人仅可就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申请听证
C.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5日内提出,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D.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写出你的选项和法律依据,结合《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条款说明听证程序的要求,本期答案及详细解析将于明日公布!
明日预告:
第26期将切入测量不确定度的应用,考查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在校准证书中的正确报告方式与有效数字的规范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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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分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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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分享学习。 这样太难了吧 窝趣这真的是考试水准吗?? 这题选C吧!! 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C
深度解析:
本题以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被处以罚款为案例,考查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申请期限、组织程序,以及计量违法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需要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选项前半句“罚款2000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判断不完全正确,后半句“收到听证申请后15日内组织听证”则存在程序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标准不一,不能一概而论。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而非“15日内组织听证”。
[*]选项B(错误):该选项完全否定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权利,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听证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重要保障。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见选项D解析),选项B对救济途径的表述也是片面的。
[*]选项C(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程序的申请期限为“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而行政机关的通知义务是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本选项准确复述了上述两个关键时间节点。
[*]选项D(错误):该选项错误地设定了“复议前置”程序。对计量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其法律救济遵循“或议或诉、自由选择”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计量行政处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复议前置的特殊情形。
避坑提醒:
[*]【两个关键时间节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是5日(从告知后起算);行政机关通知听证的期限是7日前(从听证举行之日起倒推)。两者方向相反、主体不同,注意不要记反。
[*]【“较大数额罚款”并非全国统一】《行政处罚法》未统一规定“较大数额”的具体数字,而是授权地方规定。
[*]【计量行政处罚无复议前置】当事人可直接起诉,也可先复议后起诉,拥有自由选择权。
考点速记口诀:
处罚程序要周全,听证权利是核心。
申请五日是关键,通知七日要记清。
计量处罚无前置,或议或诉自由选。
没有遇到此类考点 这要是考试死死了啥呀 都没遇到过呀 啊,这是二级还是一级的题啊 好难啊 完全没遇到过 木子李李李 发表于 2026-6-5 08:09
这要是考试死死了啥呀 都没遇到过呀
不会不是可以懵吗你以为你考的试卷上 你遇到过的能有多少不会有不会的做发 会有会的做法一般选最长的呗你以为印刷这么字是为了啥 不就是大概率是正确答案吗 好难这道题 非常实用,逐一收藏下载,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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