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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送检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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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7-8-5 15: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的计量标准器送检,一定要上一级计量部门(在他们不能检定的情况下)指定送检地点么?我们认为我们可选择,只要取得资质和具备检定能力的单位检定,应该是有效的。:$
duomeiti 发表于 2007-8-5 16: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计量标准器,按上一级计量部门(在他们不能检定的情况下)指定送检地点送检,也对。常言道:人在他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还有,关系搞好了,好办事。
chamer 发表于 2007-8-5 20: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计量单位 的帖子

计量机构的话,在哪里建的标,一定要送标准过去检,其他地方检的不承认.
在企业的话,可以溯源就行了。
QAZHL 发表于 2007-8-5 21: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计量单位 的帖子

计量标准按计量法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所以无论是企业或专业计量部门计量标准都必须送上级计量部门,上级计量部门不能检定的才可以送其他部门。
(3)强制检定的范围:
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豆豆 发表于 2007-8-7 09: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建标了,那应该由同意建标的部门说了算,如果没有,我认为具备检定资质的就可
z320741 发表于 2007-8-7 12: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按计量法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所以无论是企业或专业计量部门计量标准都必须送上级计量部门,上级计量部门不能检定的才可以送其他部门。
(3)强制检定的范围:
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话是这么说,但为什么有的我们单位里有的标准器的证书给的是校准证书???比如力传感器
流连 发表于 2007-8-8 11: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上有就近的原则
TWS7356 发表于 2007-8-9 16: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就是上一级的,在华南计量研究院。作为公司的标准器,必须有权威性:victory:
会仰泳的鱼 发表于 2007-8-10 10: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是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单位送检首先选择国家指定的部门,比如XX技术监督局、计量院。其次国家也授权了一些工作站和工作室,他们大都对专项进行授权且证书有效,目前很多单位送检仪器大都是系统化的,科目繁多,如果找工作站肯定有些仪器不能检测,最后还要到指定部门进行检测。这样的话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劝仁兄还是照章办事比较好。
飘逸狂想 发表于 2007-8-10 22: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的原则是什么?

就近就地、经济有效

多少年就提了,要打破等级的概念,现在还有人还为这个困惑

另外现在企业的标准比现在有些二级站高多了

在我们企业只有上级计量主管部门(行政上),根本就没有上级技术机构的概念,我们的标准器送检原则是国家的权威机构,且我们技术人员要认定他们的技术能力能否覆盖我们的标准器
xh98003 发表于 2007-8-11 20: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你只要到比你有更高标准器的地方支溯源就可以了,但考虑到关系问题还是到他们推荐的地方去吧
QAZHL 发表于 2007-8-12 11: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z320741 的帖子

有的项目你的上级计量部门也没有建标,或者建标了但检定的技术等级不能达到你们的技术要求,所以出校准证书,这种情况我们也经常遇到,我们一般会事先电话咨询对方是否有检定资格,如果没有就再联系其他有检定资格的部门,这样他们也没话说,否则标准复查时就比较麻烦.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07-8-17 10: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实施细侧》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这是两个概念:1、最高标准应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局里的计量处或科)申请周期检定;
                        2、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向当地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
    这是贯彻国家计量管理是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的计量行政部门只指定他们自己的技术机构检定,不贯彻“经济合理、就近就地的原则”,是他们违法!只要理由证据充分可投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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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lz1576 发表于 2007-8-18 15: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说有就地就近的原则,我认为具备检定资质的就可
zzdulin 发表于 2007-8-19 07: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实施细侧》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张艳 发表于 2007-8-20 13: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的计量器具必须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去检定

标准器是要求强检的计量器具之一。强制检定的定义为: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一定要注意定点,这个点就是你的计量主管部门给定的。按要求,你们的标准器应该先到你们主管部门备案,然后填写强检手册,在这个手册中,计量主管部门就已经指定了你们的标准器应该送到哪去检定,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只有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你才有权力自已选择,而且要选“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不容质疑。
kfqjls 发表于 2007-8-20 17: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只要可以溯源到国家基准就可以了,不过现行计量法将其列为强检,应当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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