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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同一事故 不同赔付”案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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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09-5-27 12: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9日,本报第8版曾以《同一事故 不同赔付》为题,对游客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受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支公司却对所对应的两家旅行社的理赔要求给予了不同的处理结果:中国人保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向在事故中死亡的2名游客所在的北京青年旅行社进行了赔付;而中国人保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却对在事故中受伤的1名游客所在的北京友联旅行社(以下简称友联旅行社)申请的理赔做出了不予赔付处理。故此,友联旅行社将中国人保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国人保承担保险责任赔付15万元。最新进展
        5月8日上午9:0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休庭半小时后做出宣判,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旅行社责任保险尚不属强制责任险,判决驳回旅行社诉讼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保对同一个事故中不同的受害者作出两种不同的理赔意见,他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对于友联旅行社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判决,这又是为什么?
服务单位不具备资质
合同规定不赔偿
        受理该案后,朝阳法院曾专门就旅行社责任保险问题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和北京市旅游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专家,就旅行社责任险是否属于强制险进行了专题研讨,大家一致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友联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的免责事由。
        2005年11月23日,友联旅行社向中国人保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特殊旅游项目附加险。附后的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第七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二)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2006年7月25日,友联旅行社与游客王某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该社向王某提供北京至内蒙古海拉尔的旅游服务,同日,友联旅行社委托内蒙古呼伦贝尔旅行社按相应的行程和接待要求接待王某。7月30日21时10分许,在呼伦贝尔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王某等人受伤、两人死亡。2008年7月9日,友联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2008年8月26日,保险公司书面答复友联旅行社,认定此次事故属责任免除范畴,对友联旅行社的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经查,呼伦贝尔旅行社是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经公安机关鉴定,其安排的司机于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其驾驶的南京依维柯旅行型小客车系挪用警号牌车,不是空调旅游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运营证件。
        友联旅行社将本应由其向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交给呼伦贝尔旅行社来完成,符合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呼伦贝尔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知道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旅游用车及司机应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定。但呼伦贝尔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和司机均不具备相应资质,视为呼伦贝尔旅行社在提供相关旅游服务过程中资质有瑕疵。虽然当地旅游局说明了呼伦贝尔市等当地旅游用车的现状,但该现状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不能以此免除呼伦贝尔旅行社应当使用有相应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故友联旅行社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的情形,构成免责事由:即中国人保的“责任可以免除”。
事发时责任险不属强制险
法理支持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发生于2006年7月,同期施行的由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现已废止)中并没有关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虽然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旅游行业内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质,但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该规定是部门规章,法的位阶较低,旅行社责任保险不具有《保险法》意义上的强制保险的性质。自2009年5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开始施行后,《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2009年5月1日以        

        由于本案事故发生时旅行社责任险并非强制保险,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当事人自愿自治原则,适用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按通常理解应解释为:被保险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在代办旅游业务和提供相关旅游服务时,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约定具体、明确,并不存在歧义。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友联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友联旅行社当庭表示不服该判决,将提起上诉。本报将进一步关注本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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