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质量] 关于食品安全法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zjl6988 发表于 2009-8-5 17: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中第六十条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中设计的食品产品抽样应不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来执行?
悟空 发表于 2009-9-4 16: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执行,食品安全法指的是产品质量检验,而定量包装是计量检验。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海宁 发表于 2009-9-4 16: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是《计量法》
梅计 发表于 2009-9-4 17: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不是产品质量,是计量检验.法律依据是《计量法》.不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来执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6-1 07:40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