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计量检定所 王付红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令,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执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较修订前更加科学、合理,运行中起到了应有作用,但在实际抽检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JJF1070-2005中对单件商品只规定不允许超出负偏差,而没有规定不允许超出正偏差 所谓的偏差是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之差。负偏差也称短缺量,JJF1070-2005中对单件商品只规定不允许超出负偏差,而没有规定不允许超出正偏差。致使许多企业为了满足消费者利益,防止出现负偏差,减少缺斤短两带来的麻烦,将灌装量值趋向于正偏差波动,波动较大正偏差就大,而在生产中却忽视件件正偏差这个严重的问题。如在专项抽查中发现,一家化肥厂年产52万t,定量包装净含量为40kg,抽查结果是每袋净含量比标注净含量多0.1kg,一年将损失1300t,每吨按1800元计算,企业损失234万元。相反,如果每袋净含量比标注净含量少0.1kg,则顾客损失234万元。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质监部门不但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应合理维护生产者的利益,科学规定正负偏差允许值,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二、更改标识中的净含量 通过抽查发现,大中型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控制能力和检测手段比较强,而部分中小企业净含量合格率的快速提高,是通过更改净含量标注实现的。由于JJF1070-2005中没有规定正偏差不能超值,所以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如首次抽检某家企业产品时,商品标注为500mL,抽13件检验结果平均实际净含量为480mL,结果不合格;第二次抽检时,企业把商品标签上的标注净含量改为400mL,(更改标签需花费大量费用)检验实际平均净含量仍为480mL,正偏差为80mL。在单件负偏差不超差的情况下,结果显然是合格的,此商品价格未变,同等标注商品给企业增加成本的类似现象还很多,现有如下实例可以充分说明此类现象。
640mL啤酒,现标注为620mL,抽检结果是637mL;18.9L纯净水现标注为18L,抽检结果为19.1L;350mL饮料,现标注为300mL,抽检结果是335mL;385mL食醋,现标注为350mL,抽检结果为368mL;450mL酱油,现标注为400mL,抽检结果为430mL。以上商品销售价均不变。
分析上述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如能合理规定正负偏差允许值,则企业不会随意更改标注,增加自己的负担,只能在科学生产、技术管理方面下工夫,以保证所生产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修正不合理 JJF1070-2005中判定的调整是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1)任何计量检验都存在偏差,在结果中应对其修正;(2)通过提高企业检验置信概率减小企业风险,保护企业正当权益。在实际工作中修正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一部分商品在修正后合格了,但修正值S中选用的S(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是否合理呢?现取两组检验数据(见表1、表2),所用计量器具、检验商品、检验人员都相同,标注净含量都是50kg,单件允许负偏差是500g(T=500g),则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1~表3可以看出,实际净含量相同、标准偏差小的经修正后不合格,而偏差大的经修正后却合格了。原因何在?由于标准偏差不同,得到的修正值不同,则结果不同。标准偏差大说明企业在包装时稳定性差,造成包装量偏离平均值程度较大,包装出的商品离散程度大,计量控制能力较弱。反之,标准偏差小,说明计量控制能力较强,较强的反而遇到整改,严重的则予以处罚。计量控制能力弱的企业,生产商品经修正后却合格了。笔者认为JJF1070-2005增加修正值来修正误差,无非是把抽样检验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使抽样检验工作更趋于科学合理,更好地保护生产者的正当利益。JJF1070-2005中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不得超过0.2倍的允许短缺量,对计量检验的结果进行修正,采用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0.2倍允许短缺量,该检验批评定为不合格批次。只要测量仪器检验方法满足JJF1070-2005中的要求,使用0.2倍允许短缺量作为最大允许修正值对结果进行修正,表1、表2的修正结果均为50050g,商品净含量检验批判定为合格。净含量标注相同的同种商品在相同检验条件下其修正值应是一致的,不应受生产方包装不确定度的影响,这样可使检验结果更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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