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31# emhver
是的。重复性的定义已经告诉我们“在相同测量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连续多次测量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见JJF1001的5.6条)。如果被测量自身不稳定,试想还能算是“同一被测量”吗?另外,我们考核的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不是被测量(被检计量器具)的重复性。再想一想,如果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很好,而被检对象并不稳定,此时考核得到的重复性不合格算计量标准的还是算被检对象的?
因为我们预先并不知道被检对象不稳定,假设“常规被测本身”是稳定的,如果做出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满足要求也就可以了,这样是不是简洁省事啊?这就是JJF1033的想法。可是如果在后来某年重复性考核不能满足要求怎么办呢?是被检对象的不稳定造成的,还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真的就不行了呢?为此,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和计量标准考核委员会联合编制的JJF1033《实施指南》第七章第一节说得明白:“对于已建汁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汁童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是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用这个重新做不确定度评定的方法来弥补一开始“常规被测对象”稳定性不好带来的麻烦。
因此我要说的是,为了避免今后发生重复劳动的麻烦,不如一开始我们就尽量选择“稳定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用这个核查标准同时可以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