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编办发[2014]15号 关于市县工商质检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后编制划转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编办,各市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30号)精神,我省市县工商、质监部门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经研究,现就体制改革后编制划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编制划转 市、县(市、区)工商部门使用15088名行政编制(机关行政编制为5172名,工商所行政编制为9916名)、2240名行政附属编制划转给所在市、县(市、区)管理。市、县(市、区)质检部门使用的1886名行政编制、282名行政附属编制划转给所在市、县(市、区)管理。南京市公司系统基层行政编制1280名、行政附属编制224名,质检系统行政编制220名、行政附属编制31名,药监系统行政编制173名、行政附属编制28名,此次一并划转。相应行政编制计入各地行政编制总数,行政附属编制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二、关于事业编制划转 垂直管理期间,市、县(市、区)工商部门经省编办核定确认的131名事业编制(差额补贴事业编制72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9名),市、县(市、区)质监部分经省编办核定确认的2933名事业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15名、差额补贴事业编制544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74名)划给所在市、县(市、区)管理,相应事业编制计入各地事业编制总额。 垂直管理前各地审批的工商、质检部门所属事业机构编制,垂直管理期间未经省编办核定确认,仍由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并结合2012年机构编制统计年报,经省编办比对确认后,计入各地事业编制总额。 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地要根据上级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精简压缩事业编制,在此基础上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及改革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职责、机构、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具体事项以省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为准。
附件: 1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行政编制划转情况表 2.市、县(市、区)质监部门相知编制划转情况表 3.市、县(市、区)工商部门事业机构编制划转情况表 4.市、县(市、区)质监部门事业机构编制划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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