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早已滞后于现实的实际情况,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你所晒出的这些条款,仍然是87年原版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完全不对应。“CMA”现在早就已经不叫“计量认证”了,而是“中国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强制认证(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简称“资质认定”。2015年4月9日发布的总局令163号就有如下规定:
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
1国家认监委全称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缩写CNCA。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的英文缩写,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CNCA不是CNAS,一个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一个是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不要将国家认监委与CNAS相混淆。
2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将作废失效。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级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认监委组织认定,其它的检验检测机构由省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认定。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实施技术评审。CNAS作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技术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