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发布,虽经几度修订,但“校准”二字仍然只字未提,尚没有在法律意义上给予校准于明确的地位。企业建立自己的最高计量标准,都是以开展“检定”为目的去申请考核,没有哪家企业是为了“校准”而建标的(考核合格后只开展“校准”,不开展“检定”)。 企业对外(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技术服务与外部客户认可你的《检定/校准证书》是两码事。对于前者来说,你所建立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属性已经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机构属性也从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升格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是针对检定业务),所出具的证书报告代表的是独立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通常不是通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而是通过上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通常是国家级或行业级)授权。因为在你所在区域范围内,国家已经设立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常不会对相同的检定能力的机构重复授权。所以说,企业级的计量技术机构要想通过JJF1069考核,并升格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常是不大可能的事。而后者所说的客户认可并不能代表你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这种认可只是一、二方之间的互认,仅受合同法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校准”来说,申请CNAS认可不是法制计量的授权,而是权威机构CNAS对校准能力的承认。只要校准能力获得了CNAS的认可(注:不是检测机构的“内部校准”项目通过了CNAS的确认),都可以作为第三方独立的“校准机构”,对外开展校准技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