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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计量user

CMA(中国计量认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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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0: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到处问,不如好好看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白纸黑字
发表于 2018-5-15 22: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laohu110 发表于 2018-5-14 14:13
论坛到处问,不如好好看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白纸黑字

CMA”资质认定并不是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而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及最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系列行业标准:

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 要求》;

RB/T 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

RB/T 217-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9-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

以上标准没有一处说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CMA”资质认定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认证及评价

发表于 2018-5-16 08: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5-15 22:49
“CMA”资质认定并不是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而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18年修正本)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揪心于业内人员的水平
发表于 2018-5-16 17: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5 21:20 编辑
laohu110 发表于 2018-5-15 1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18年修正本)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早已滞后于现实的实际情况,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你所晒出的这些条款,仍然是87年原版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完全不对应。“CMA”现在早就已经不叫“计量认证”了,而是“中国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强制认证(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简称“资质认定”。2015年4月9日发布的总局令163号就有如下规定:

a.png

b.png

c.png

d.png


发表于 2018-5-17 14: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最后一行字
发表于 2018-5-17 14: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6 19:34 编辑
laohu110 发表于 2018-5-16 18:22
第二条最后一行字

25楼写得清清楚楚“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你看不见吗?什么叫“包括”?能否向大家解释一下。

a.png

以上最新资质认定所依据的标准,引用文件中根本就没有提及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资质认定有谁组织,谁实施说得清清楚楚。



补充内容 (2018-5-16 19:39):
更正:最后一句“……,资质认定谁组织,……”应为“……,资质认定谁组织,……”
发表于 2018-5-17 18: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发表于 2018-5-17 22: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7 02:40 编辑

新标准到底规定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进行CMA资质认定的组织和实施呀?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还是由国家认监委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呀?你是真看不见还是装看不见呀?

发表于 2018-5-18 19: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
  1国家认监委全称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缩写CNCA。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的英文缩写,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CNCA不是CNAS,一个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一个是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不要将国家认监委与CNAS相混淆。
  2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将作废失效。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级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认监委组织认定,其它的检验检测机构由省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认定。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实施技术评审。CNAS作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技术评审。
发表于 2018-5-19 11: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8 15:22 编辑

34楼这位“混九规”又开始东扯西绕扯出什么CNCA、CNAB、CNAL来了,可以说是无理都要搅三分,屎不臭都要挑开来臭,躺进棺材都要伸手。好像自己很懂似的,实则从来就没有涉足过,狗屁都不懂,连《检定证书》上都说可以盖CNAS标志章。

国家认监委最新发布的《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也仅仅是规定了用最新发布的行业标准替代之前发布的行政法规。20191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废止的也仅仅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这四项行政法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仍然继续有效。

CNAS作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技术评审。

CMA是强制性的依法实施,CNAS是自愿性的国际互认,这分明是不搭界的两回事儿。这位“混九规”却还在这里搬弄这些老黄历,信口开河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借此来达到其忽悠的目的。CMA资质认定需要委托CNAS吗?CMA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确认、监督、管理、聘任都无需CNAS参和,这些工作均由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完成。不懂就少说一点,多看多学一点,偏要做犯贱招骂的“拧种”,何苦呢。

发表于 2018-5-19 14: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讨论不是骂街,35楼有什么不同观点尽可以充分发表,满口污言秽语的人才是真正的“混九规”,真正的“信口开河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真正的“拧种”。
  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废止的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这四项行政法规。请有骂人嗜好的人在发言时听清楚别人说的话。人人都可以查一查本主题帖已发表的所有帖子,就目前为止,除了骂人者自己说过,还真的没有谁说过总局令第163号失效废止。
  如果35楼真的明白了“CMA是强制性的依法实施,CNAS是自愿性的国际互认”那就好了,也就用不着我费口舌了,也就不会出现前面有的帖子大篇大篇的“搬弄这些老黄历,信口开河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借此来达到其忽悠的目的”了。“CMA资质认定需要委托CNAS吗?”请这位骂街嗜好者自己好好去学习文件吧,“CMA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确认、监督、管理、聘任都无需CNAS参和”算骂街者说对了,这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CNAS作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也无权过问这种行政管理的事务。不懂就少说一点,多看多学一点,偏要在这里展示其骂街的水平,做一无礼貌道德,二无真才实学的“拧种”,何苦呢。还是静下心来好好学习一下中国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痛改一下骂人的恶劣习性吧。
发表于 2018-5-19 15: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8 19:52 编辑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仍然继续有效,你“混九规”藏着掖着不说,无非就是想蒙混表达前面的政府规章都将失效,我说出来提醒大家注意有错吗?

你早就该闭嘴滚远一点了,谁邀请你费口舌插嘴搅屎呀?

CNAS作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技术评审。

CMA资质认定需要委托CNAS吗?”请这位骂街嗜好者自己好好去学习文件吧,“CMA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考核、确认、监督、管理、聘任都无需CNAS参和”算骂街者说对了,这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CNAS作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也无权过问这种行政管理的事务。

大家对比一下以上两句出自这位“混九规”之口说出来的话吧,这还是人说的话吗?谁不懂啊?国家认监委凭什么要去委托CNAS来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技术评审啊?哪家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是CNAS评审的?哪位CMA资质认定的评审员是CNAS指派的?你“混九规”、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流氓”还好意思在这里谈中国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呀,也不撒泡尿照照自己在本论坛是啥德性。“骂”什么街呀?我只骂你这个“混九规”、“学术流氓”、“学术无赖”,因为你招骂、找骂、欠骂,不挨骂浑身不自在。我已经不是“骂”学术流氓的第一人了,而一直犯贱被众量友“骂”的学术流氓,在本论坛也只有空前绝后的你,这位活宝级人物了。

发表于 2018-5-20 00: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5-19 15:5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仍然继续有效,你“混九规”藏着掖着不说,无非就是想蒙 ...

  你只要承认,到目前为止除了你没有人说过总局令第163号失效废止这个事实就足够了,骂人毫无用处,你骂一百遍“混九规”,也还是只有你自己说过,大家都知道163号总局令没有作废,没有必要也没有人要求讨论163号作废没作废的问题,避而不谈完全正常,你为什么非要攻击别人“藏着掖着不说”呢?
  我只能再次劝你,请吧嘴巴擦干净点,这里是计量技术讨论的论坛,不是骂街的擂台,请你在这里不要骂街。
  我早就请你认真看看163号令,你在37楼仍然舍不得自己花点时间去看,我只有将相关原文择抄如下,请你这位有骂人嗜好的人认真学习: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请看清楚,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还是“由CNAS负责组织实施”?没有得到国家认监委的委托,CNAS有权负责组织实施吗?
  如你所说,你的确不是以骂街为生的学术流氓第一人,但也的确是一直置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不顾,自始至终在技术论坛中骂街的学术流氓。也正如你所说,在本论坛也只有空前绝后的你这个“混九规”、“学术流氓”、“学术无赖”,是公开誓言将骂街行为进行到底并加以实践的活宝级人物了。
发表于 2018-5-20 0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5-19 15:5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仍然继续有效,你“混九规”藏着掖着不说,无非就是想蒙 ...

  你只要承认,到目前为止除了你没有人说过总局令第163号失效废止这个事实就足够了,骂人毫无用处,你骂一百遍“混九规”,也还是只有你自己说过,大家都知道163号总局令没有作废,没有必要也没有人要求讨论163号作废没作废的问题,避而不谈完全正常,你为什么非要攻击别人“藏着掖着不说”呢?
  我只能再次劝你,请吧嘴巴擦干净点,这里是计量技术讨论的论坛,不是骂街的擂台,请你在这里不要骂街。
  我早就请你认真看看163号令,你在37楼仍然舍不得自己花点时间去看,我只有将相关原文择抄如下,请你这位有骂人嗜好的人认真学习: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请看清楚,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还是“由CNAS负责组织实施”?CNAS没有得到“资质认定部门”国家认监委的委托,有权负责组织实施吗?
  如你所说,你的确不是以骂街为生的学术流氓第一人,但也的确是一直置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不顾,在技术论坛中天天骂街的学术流氓,也如你所说,在本论坛也只有空前绝后的你,是公开誓言将骂街行为进行到底并加以实践的活宝级人物。你的本质已定,劝你不要骂街真的很难很难。
发表于 2018-5-20 12: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你只要承认”啊?明明是你自己藏着掖着不说,企图蒙混忽悠,现在又想将此不良动机推脱得干干净净,而且还倒打一耙。是我不承认还是你不想承认啊?不用说大家也都能看得明白。我说就没必要,你“混九规”说这些新颁布的行业标准就有必要了是不是?本主题有谁要求讨论啦?你纯粹就是一个臭不要脸的“学术无赖”,曾经不可一世的“某版主”,欺行霸市惯了,现如今被论坛管理层逐出版主队伍,其恶习仍然不改,犹如够改不了吃屎。请这位“混九规”识相一点,这里是计量技术讨论的学术论坛,不是你规家施展恶劣学风的演技场。我没有骂街,专骂“学术流氓”。

请看清楚,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还是“由CNAS负责组织实施”?CNAS没有得到“资质认定部门”国家认监委的委托,有权负责组织实施吗?

你是不是瞎了眼啊,我什么时候说了“CNAS负责组织实施”啊?我35楼最后一段就问你CMA资质认定需要委托CNAS37楼我再一次追问国家认监委凭什么要去委托CNAS来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技术评审啊?哪家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是CNAS评审的?哪位CMA资质认定的评审员是CNAS指派的?你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跟我回答这些,啥意思?说你“混九规”、“学术流氓”、“学术无赖”有错吗?你不就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自己满屁眼都是血,还要天天撑起一块“专治痔疮”的牌匾在本论坛招摇过市。

发表于 2018-5-20 15: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知道的事,整个论坛只有你一个人认为“藏着掖着”,还是那句话,骂人毫无用处,你骂一百遍“混九规”,也还是只有你自己说过,大家都知道163号总局令没有作废。不知道你这种行为叫不叫你说的“欺行霸市惯了”。骂人的流氓总是有他自己的骂街理由,但不管他找什么理由,都改变不了其骂人的本来面目。
  什么叫“较劲”?难道说有人说过路云大人说了“由CNAS负责组织实施”吗?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活典型!为了实现你誓死将骂街进行终生的誓言,40楼“不就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自己满屁眼都是血,还要天天撑起一块‘专治痔疮’的牌匾在本论坛招摇过市”之人吗?
  
发表于 2018-5-20 17: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颁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业标准大家不知道吗?是不是只有你“混九规”先知先觉呀?用得着你在这里宣传吗?凭什么你放个屁就很有必要啊?我提醒大家总局163号令2019年1月1日后仍然继续有效关你屁事呀?

请看清楚,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还是“由CNAS负责组织实施”?CNAS没有得到“资质认定部门”国家认监委的委托,有权负责组织实施吗?

没人说过我说了“由CNAS负责组织实施”,那你以上的话是对谁说对谁问的?是不是在放屁呀?到底是我“此地无银三百两”,还是你“隔壁王二没有偷”啊?

发表于 2018-5-20 23: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益匪浅,学习了~~~
发表于 2018-5-21 15: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隔壁王二没有偷”,事实在那里明摆着,诬陷是没有用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却是有人自己跳出来表演的闹剧,且演得活灵活现。演完也就罢了,还要以跳着脚骂两声的形式谢幕,真乃奇观也。
发表于 2018-5-21 18: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兴趣的量友可以去搜索这位“学术流氓”参与的以往历史热门主题讨论,楼上这位“混九规”、“学术流氓”最终的表现都是理屈词穷无言以对,最终的下场就犹如一只过街老鼠,在一片喊打声中灰头土脸的玩“失联”。该滚了,“学术流氓”“混九规”。

发表于 2018-5-22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说这么多有什么用,直接找一张最近的CMA证书贴上来不就什么都清楚了。我们公司(第三方机构)确实是省局发证的,名称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内容是经审查,你机构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现予批准,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特发此证。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许可使用标志CMA   发证日期2018年03月16日,有限日期2024年03月15日,发证机关: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证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发表于 2018-5-22 10: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别人吵架,也是可以借鉴一些的,没有水平,你还真吵不出来,只能语无伦次,哑口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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