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16 04:14 编辑
有的人概念混淆已经无可救药,达到了什么概念都要混淆的地步,居然混淆到“‘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建议此人去JJF1001好好学习学习什么是“测量过程”,什么是“测量结果”,什么是“被测参数”。 你一个从来不举证的“学术流氓”怎么不亲自将这些术语定义给晒出来解释给大家听啊。从理论上说,“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就是人、机、法、环四个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再与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的分量合成,便得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测量过程无法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时,评定“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时,应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而不是什么取被测对象的最大极限值)。计量界除了你这位“混九规”看不懂,估计没有谁看不懂。 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使用了测量过程“人机料法环”诸要素的极限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则用“人机料法环”实际特性评估,所以出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比“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小并不奇怪。这也就是为什么检定/校准机构在校准证书中,常常用建标时对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预评估结果,作为实际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的重要原因。 大家看看这就是这位在计量界混了几十年的人,说出来的让人笑掉牙的外行话。众所周知,“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在计量领域通常被称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即“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CNAS称其为“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大家来看看,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对“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如何表述的吧:
再来看看CNAS是如何规定的吧:
对比一下这位“学术流氓”的说法,大家就可以看出,谁是在这里存心恶意的“搅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