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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求教,不确定度与允差的关系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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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0-12 21: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标准和规范,有一点是容不得含糊不清的,即“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之“测量结果”指的是什么一定要识别清楚。
  如果用计量标准校准被校测量设备,被校测量设备的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使用计量标准时由计量标准给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而校准证书上给出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则是校准机构的上级校准机构给出的该计量标准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用被校准测量设备实施测量过程(如对产品的质量检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则由使用单位根据校准证书给出的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如示值误差)自行评定,在校准机构给出的校准证书中无法查到。这个道理清楚了以后,35楼以后的讨论,正确结果自然水到渠成,不言而喻,否则,再多的讨论也是枉然。
沧州深呼吸 发表于 2018-10-13 09: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确定度是从事校准工作的一个难点,多讨论有助于大家正确理解。
      关于不确定度概念,有测得值的不确定度、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和修正值的不确定度,这是同样的吗?
      使用测量仪器时,有说明书中的最大允许误差,有仪器上的显示值,有检定或校准证书中的校准值、修正值和扩展不确定度,有没有一个原则,什么时候使用示值,什么时候使用校准值?使用示值的时候用最大允许误差B类评定和测量重复性A类评定,使用校准值直接引用证书中校准值的不确定度和测量重复性A类评定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0-14 13: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沧州深呼吸 发表于 2018-10-13 09:16
不确定度是从事校准工作的一个难点,多讨论有助于大家正确理解。
      关于不确定度概念,有测得值 ...

  1.关于不确定度概念,有测得值的不确定度、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和修正值的不确定度,这是同样的吗?  是的,“测得值”是“测量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测得值的不确定度”是“测量不确定度”的本意,是“测量不确定度”的定义。不管“不确定度”前面加什么定语或修饰词,都摆脱不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本质。“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是示值误差“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修正值的不确定度”也是修正值“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2.使用测量仪器时,有说明书中的最大允许误差,有仪器上的显示值,有检定或校准证书中的校准值、修正值和扩展不确定度,有没有一个原则,什么时候使用示值,什么时候使用校准值?
  答:仪器说明书中的最大允许误差是“计量要求”,这个要求往往被转化为生产标准和检定规程对该仪器提出的“计量要求”,判定该仪器是否正常,是否合格,就依据这个计量要求。实际校准得到的“计量特性”满足这个“计量要求”就判定该仪器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使用仪器时“仪器的显示值”很好理解,它就是仪器读得的被测对象的测得值,是未经修正的测得值。
  “检定或校准证书中的校准值”是检定、校准机构通过检定或校准给出的该仪器的实际值,是该仪器的“计量特性”值。计量特性可以与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判定该仪器是否合格。使用中一般考虑仪器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使用,而不使用“校准值”。
  “检定或校准证书中的修正值”是用来修正测量结果的,其作用是消除仪器的系统误差,使测量结果更趋近被测量的“真值”。上述“校准值”减去仪器“显示值”就是“修正值”,反过来相减是仪器的“示值误差”。
  检定或校准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有两个,一个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一个是“校准值”的不确定度。“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校准机构使用的计量标准给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用来证明其校准结果用于评判被检仪器合格性是可信的。“校准值的不确定度”是提供客户使用该仪器“修正值”测量时,判定该仪器是否可用的依据,即用于“计量确认”的依据。若被测参数控制限大于这个不确定度的3倍,该仪器可“计量确认”合格,允许使用,否则计量确认不能使用。如果直接使用仪器“显示值”而不使用“修正值”测量,仪器能否使用的“计量确认”指标是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不大于被测参数“控制限”的1/3(被测对象是测量设备的为不大于控制限的1/6,即MPEV的1/3)。
  3.使用示值的时候用最大允许误差B类评定和测量重复性A类评定,使用校准值直接引用证书中校准值的不确定度和测量重复性A类评定吗?
 
 答:使用被检仪器实施测量时,可以使用仪器的“显示值”直接测量,称为“绝对测量法”,也可以配合一个与被测参数大小差不多的标准进行“比较测量”,称为“相对测量法”。相对测量法需要使用仪器的“修正值”,或通过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值”计算出“修正值”。两种测量方法的不确定的评定方法是不同的。直接使用仪器示值测量的时候用仪器最大允许误差评定,可以使用“校准值”或“修正值”测量时用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另外,不确定度评定时,标准不确定度分量的评估要依据测量模型。测量模型中输入量的个数就是不确定度分量的个数,有一个输入量就有一个不确定度分量,一一对应,不能多也不能少(不能重复也不能遗漏原则的具体体现)。A类评定和B类评定是评定方法的种类,同一个输入量只能用一个方法评定,同时使用了A、B两种方法,就应该取大舍小,保留其中一个方法评定的结果,
路云 发表于 2018-10-14 15: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是用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评定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用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检定证书给定的实际误差)评定的,且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代表了使用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得到的所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均在此范围内。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仅代表使用这次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是这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是总体,后者是个体。总体包容了个体,可以代表个体。而个体只能代表自己,不能代表总体,这是极其简单的道理。

大家看到了没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居然与被测对象自身的性能无关。同时对一台示值重复性好的测量仪器和一台示值重复性差的测量仪器进行校准,干过计量的人除了这位“混九规”之外,估计没有人会认为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会是相同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用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检定证书给定的实际误差)评定的”,如果证书中给定实际误差等于0,岂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比“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还要小,你规矩湾的确是有本事啊,不确定度居然会越传越小,还说这是科学的合理的,这不就是科你规家之学,合你规家之理吗。

明明“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明明是后者包含了前者,后者是总体,前者是个体,却被这位不学无术的“混九规”的“规氏理论”给颠覆了。看来这根“搅屎棍”下一步不知道要端出一盆什么屎来搅。

路云 发表于 2018-10-14 16: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沧州深呼吸 发表于 2018-10-12 13:16
不确定度是从事校准工作的一个难点,多讨论有助于大家正确理解。
      关于不确定度概念,有测得值 ...

千万不要被某位不学无术的人给忽悠了,行为您尽可能多的参阅于此相关的热门讨论主题,仔细去阅读每一位参辩对手的发言,相比自然会有不菲的收获。不确定度是定量表征测量结果(或所复现的量值)不能确定的区间半宽度,对某一个被测对象来说,无论是“示值”、“误差”、“校准值”、“测得值”还是“修正值”,其不确定度就只能有一个,不可能各不相同。也就是说“示值”的波动区间宽度,与“示值误差”的波动区间宽度是完全同步一致的。



补充内容 (2018-10-14 03:22):
笔误更正:第二句“行为您尽可能多的参阅此相关的热门讨论主题”应为“您尽可能多的参阅此相关的热门讨论主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0-16 21: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人概念混淆已经无可救药,达到了什么概念都要混淆的地步,居然混淆到“‘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建议此人去JJF1001好好学习学习什么是“测量过程”,什么是“测量结果”,什么是“被测参数”。
  如果他真的理解“对某一个被测对象来说,无论是示值、误差、校准值、测得值还是修正值,其不确定度就只能有一个,不可能各不相同”,他就应该明白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是这个测量过程所得到的所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极限,为了测量工程的安全,可以使用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代替所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用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检定证书给定的实际误差)评定的”,如果证书中给定实际误差等于0,岂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比“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还要小?
  答:测量过程是产生测量结果的活动,没有测量过程就没有测量结果。测量过程包括构成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诸要素,因此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由构成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诸要素引入,同样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要分别评定产生该测量结果的“人机料法环”各自给它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使用了测量过程“人机料法环”诸要素的极限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则用“人机料法环”实际特性评估,所以出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比“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小并不奇怪。这也就是为什么检定/校准机构在校准证书中,常常用建标时对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预评估结果,作为实际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的重要原因。
路云 发表于 2018-10-17 00: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16 04:14 编辑

有的人概念混淆已经无可救药,达到了什么概念都要混淆的地步,居然混淆到“‘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建议此人去JJF1001好好学习学习什么是“测量过程”,什么是“测量结果”,什么是“被测参数”。

你一个从来不举证的“学术流氓”怎么不亲自将这些术语定义给晒出来解释给大家听啊。从理论上说,“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就是人、机、法、环四个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再与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的分量合成,便得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测量过程无法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时,评定“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时,应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而不是什么取被测对象的最大极限值)。计量界除了你这位“混九规”看不懂,估计没有谁看不懂。

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使用了测量过程“人机料法环”诸要素的极限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则用“人机料法环”实际特性评估,所以出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比“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小并不奇怪。这也就是为什么检定/校准机构在校准证书中,常常用建标时对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预评估结果,作为实际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的重要原因。

大家看看这就是这位在计量界混了几十年的人,说出来的让人笑掉牙的外行话。众所周知,“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在计量领域通常被称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即“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CNAS称其为“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大家来看看,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对“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如何表述的吧:

a.png

b.png

c.png

再来看看CNAS是如何规定的吧:

d.png

e.png

比一下这位“学术流氓”的说法,大家就可以看出,谁是在这里存心恶意的“搅屎”。

njlyx 发表于 2018-10-17 10:01: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0-17 00:04
有的人概念混淆已经无可救药,达到了什么概念都要混淆的地步,居然混淆到“‘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是‘测量 ...

        如果【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不是现行规标"法"定的"术语",建议您改称为【测量手段(或仪器、或方法)[方面]的[测量]不确定度】,尽管这也还不是"公认"的"术语",但它与【被测对象[方面]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对仗"似乎更恰当。  在所谓"人、机、料、法、环"五因素(本人以为: 对"测量"活动如此"五因素"考量其实未必十分恰当!),【测量手段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主体在所谓"机"、【被测对象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主体是所谓"料",而所谓"人、法、环"对"测量"活动的影响通常可认为是通过所谓"机"和"料"这两方面体现的。…… 将这两方面"绝对"分开是不可能的,但依据适当"约定"进行"合理"分析是"实际需要"、并且可能的。赞同您的相关"内容阐述"!

      申明:  此回复仅在你我双方交流,没有丝毫赞同您原帖所驳"观点"之意!
路云 发表于 2018-10-17 22: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17 02:40 编辑
njlyx 发表于 2018-10-16 14:01
如果【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不是现行规标"法"定的"术语",建议您改称为【测量手段(或仪器、或方 ...

基本上明白您的意思。所以我在解释“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由人、机、法、环四方面的因素引入时,是从理论上而言,目的是想表明它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区别,后者是由前者与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您建议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改成“测量手段的不确定度”也未尝不可。但如果改成“仪器(或方法)的不确定度”,似乎又只是表示“机”或“料”的不确定度分量。而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改为“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从字面上看似乎又是指由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反而不便让人理解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真实意义

实际应用当中,的确有时无法将“料”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所以我才说:“当测量过程无法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时,评定‘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时,应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这就是CNAS标准里所说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在国防军工校准规范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中,称之为“计量标准器具的不确定度”(第5.9条):

0.png

在国军标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中称为“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第5.2.10条,内容截图见57楼)。

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则是JJF1033所评定的不确定度(注:这只是JJF1033不对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而不是像某人所说的“计量标准没有不确定度)。在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中,不仅评定了“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同时还要求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第5.2.12条,内容截图见57)。

njlyx 发表于 2018-10-18 09:12: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0-17 22:35
基本上明白您的意思。所以我在解释“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由人、机、法、环四方面的因素引入时,是从理论 ...

您有点误会了,我没有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改称为“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的意思!……"测量手段"与"被测对象"这两方面共同形成"测量结果"。
路云 发表于 2018-10-18 10: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njlyx 发表于 2018-10-17 13:12
您有点误会了,我没有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改称为“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的意思!……"测量手段"与"被 ...

哦,那我可能仅是从您58楼的“对仗”表述中,误认为您是要将“测量过程”改为“测量手段”,将“测量结果”改为“被测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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