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感觉,JJF1094在不确定度的表述方面不是很清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从这一条款的表述看,似乎“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说的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后面的表述中,有时又是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如:
从字面上理解,前面的应该是指“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后面的应该是指“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另外,在JJF1094的《实施指南》中有这么一段表述: 有时检定证书没有明确给出测量不确度。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极限值有时在检定规程中规定,有时通过规定的测量仪器和方法保证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优于最大允许误差或误差限的1/3。测量方法不确定度满足计量要求的分析报告在进行检定规程报批时提交计量行政管理部门。 实际上这句话细究起来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再怎么规定测量仪器和方法(即“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也保证不了“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优于被检对象最大允许误差或误差限的1/3,因为后者完全取决于被测对象自身计量性能的好坏,是一个无法确定的值,该大就大,该小就小。每一件被检对象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只能等检出来之后才能得到。通常情况下,能保证的只能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优于被检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1/3。 实际上,我个人理解JJF1094-2002第5.3.1.4条所说的U95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按理说它同样存在“待定区”,但他根本不用考虑。而第5.3.1.6条中所说的U95则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是用于保证量传比,使检定/校准结果可信、可靠,而后者则是专门用于对被检/校对象的合格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