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10 02:35 编辑
所以“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如果满足检定/校准项目的计量要求,“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满足要求。用“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代替“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使用,不会产生误判问题,但不能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代替“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使用,这是顺理成章的,怎么能说JJF1094在不确定度的表述方面不是很清楚或不大“妥当”呢? 22楼的“混九规”狗屁都不懂,居然说“用‘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代替‘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使用”。既然可以代替,为何反过来又不能代替呀?说明这两个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混为一谈,还好意思在这里滥竽充数。众所周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受被测对象的影响极大。从理论上说,“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仅仅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它与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才得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后者必定不小于前者。 说校准报告给出的不确定度不是“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一定是最终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过于极端和教条。正是因为“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由校准机构预先进行了预评估,校准人员不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再去评估,直接拿来用于表述被校测量设备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既保证了校准结果的可信性,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校准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看看这位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嚼舌说出这些让人笑掉大牙的外行话。给一组重复性极好的被校对象的校准数据,和一组重复性极差的被校对象的校准数据,你规矩湾将这两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整出来给大家看看,好让大家见识见识你是怎么忽悠的。
看清楚了没有“混九规”?这是你说的“直接拿来用于表述被校测量设备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既保证了校准结果的可信性,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校准成本,何乐而不为”的意思吗? 如果“校准报告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通常都比它大”,我们就可以说这家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降低了,必须查找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加以改进。 被校对象的性能差导致“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这也能叫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降低?简直就是放屁。换一台计量性能好的被校对象,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就提高啦? 所以JJF1033特别关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在C.1.6条还特别强调,如果重复性试验的结果大于建标时的重复性,应该用新的重复性代替建标时的重复性“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评定结果仍满足要求的判定重复性试验合格,否则判定重复性试验不合格。 如此逐年的延续下去,最终不就是要选一台合格的、“示值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吗。如果再差,重复性试验的结果就不算,必须重新选择重复性好一点的被校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与其这样,不如一开始就直接用被校对象的“示值重复性”技术指标要求去套算不就完了嘛。做差了就不算,做好了就算合格,这样的重复性试验还有做的必要和意义吗? 在国家规范具体要求的条款中,使用的均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从来不提“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术语“重复性”的使用也是如此,只使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这说明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也没有不确定度,所谓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实质上都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看见没有“混九规”,连JJF1033的规范起草人自己都说有“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只不过在JJF1033中不评定而已。你自拍脑袋空口无凭说没有就没有啊,这与你规矩湾不吃猪肉,就说“世上压根就没有猪肉可吃”有什么两样啊?所以封你为“学术流氓”或“学术无赖”一点都没错,名副其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