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豌灵豆素 发表于 2019-3-5 17:04 不愧是大侠,这个说得太好了,比喻非常恰当,我们就是努力按照这个模式在做,不过有时不免不太灵活,太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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豌灵豆素 发表于 2019-3-4 21:04 不愧是大侠,这个说得太好了,比喻非常恰当,我们就是努力按照这个模式在做,不过有时不免不太灵活,太刻 ...
你完全被规某人的一番忽悠给洗脑了。此人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将其划等号。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继续使用。检定本身就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计量技术要求进行了验证,给出了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的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根本无需再进行什么“计量确认”,合格就能用,不合格就禁用,就是这么简单。这在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前言部分已表述得很清楚了:
企业所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如果不是以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计量技术要求作为合格判据,则完全可以不选择以法制计量的“检定”方式溯源,可以走非法制计量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但如果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则一切按法律法规的游戏规则来办。
另:纸张、纸板的性能检测设备,据我所知是有相应的行业(轻工行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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