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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校准可以不按照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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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11: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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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需要请教各计量单位的大侠。
       我们是检测实验室,很多设备需要检定或校准。在做证书确认的时候,发现很多检定或校准没有按照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的项目去做,往往只给出示值误差。请问这么做,是行业一贯的做法,还是我们找的计量单位不行。但我们找的几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也太郁闷了。关键是,前期沟通都有把要求发给对方,不能做不按要求做,也不说一下。客户也有知情权的啊,不知道合同评审咋做的,哎。
发表于 2018-12-6 13: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应该。法律条文用语时,带有必须的意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文件号:法工委发[2009]62号文,
NO.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例: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这些基本常识,为何老是在论坛里纠缠不清呢!
发表于 2018-11-28 19: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计量法将取消“非强制检定”一说,只要提到检定就是指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将走校准或比对的路。

这就是18规某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胡扯。看看《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是怎么说的吧:

1.png

这里所说的“其他计量标准”明显包括“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即便是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在不具备检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允许以校准方式溯源,非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又凭什么不能自愿以检定方式溯源啊?关于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溯源,看看《计量法送审稿》第二十三条是怎么规定的吧:

2.png

这里所说的“应当”不是“必须”,并没有使用强制性的措辞予以强行规定。18楼某人仅仅是看到了第二十三条这一句话,只有可怜兮兮如此皮毛肤浅的一点认知,就多次在论坛里忽悠新量友,大家千万别被此人忽悠了。

19楼的自拍脑袋瞎编臆造出来的说辞,是典型的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前者已经经过验证,给出了符合性判定结论,不存在还要进行计量确认的说法。更不存在有违计量法的,与检定结论相矛盾的所谓“计量确认”结论。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拿得出经检定合格而禁止使用,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允许继续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表》。N年前就让这位忽悠大师“混九规”晒出他们家的游标卡尺和百分表颁发“上岗证”的依据与记录,到现在为止这位“忽悠大师”仍然处于“便秘”状态晒不出。

发表于 2018-11-23 12: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校准也可和用户商量
发表于 2018-11-23 13: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18-11-23 13:37 编辑

你要求完整参数校准,只不过费用得改
首先你在做供应商评审的时候应该确认是否认可参数是否全面,范围是否有覆盖
质量好,价格优只是神话故事
计量服务靠良心
发表于 2018-11-23 13: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检测设备比较冷门,第三方计量机构为了创收,没有资质,有设备就给你检了,出些测试报告,依据就写企业要求,
发表于 2018-11-23 16: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仪器必须检定,不是强制检定的你可以要求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要求一些具体的参数,多花钱什么都给你测了,又不想花钱又想测很多数据,没有那么多雷锋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3 18: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齐伟鹏 发表于 2018-11-23 16:48
强制检定仪器必须检定,不是强制检定的你可以要求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要求一些具体的参数,多花钱什么都给 ...

对待计量,我们是认真的。单位从来不会在这块省钱啊。CNAS评审老师都建议我们可以延长计量周期,中间自己做期间核查。现状是,我们花钱,人家没有按我们的要求,说模板就这样。也不知道这些校准机构CNAS审核怎么过的,难道应付审核一套模板,实际做又是另一套模板?
发表于 2018-11-23 20: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豌灵豆素 发表于 2018-11-23 18:43
对待计量,我们是认真的。单位从来不会在这块省钱啊。CNAS评审老师都建议我们可以延长计量周期,中间自己 ...

估计是花钱搞定了审核人员
发表于 2018-11-24 00: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豌灵豆素 发表于 2018-11-23 18:43
对待计量,我们是认真的。单位从来不会在这块省钱啊。CNAS评审老师都建议我们可以延长计量周期,中间自己 ...

模板也要有专业的人士去做,或者有意去做。现在很多法定机构很难作为,民营机构为创收很少去做。不过按理来说,你要求了,该多付多付,不应该存在不给做的情况。
发表于 2018-11-24 17: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豌灵豆素 发表于 2018-11-23 18:43
对待计量,我们是认真的。单位从来不会在这块省钱啊。CNAS评审老师都建议我们可以延长计量周期,中间自己 ...

检定证书肯定要依据检定规程来进行,如果检定证书没有依据规程 你大可告他,校准证书的话你需要查他们的资质,如果cnas能力表上依据的自校方法或者其他什么的,可以依据上面的方法进行,不过要和证书对对方法号,如果没对上就是第三方机构在瞎胡搞
发表于 2018-11-24 18: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的检定方法和项目中有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使用中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定的项目很多是可以不用检定的,所以很多参数到最后就剩下几个主要参数需要检定了
发表于 2018-11-26 14: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原因是,证书的打印模板都是固定好的,他不会因为你的特殊要求给你重新做一个模板,所以证书一般就给出一些关键的项目。他的记录肯定是全项目的,只不过你看不到罢了。
发表于 2018-11-27 08: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豌灵豆素 发表于 2018-11-23 18:43
对待计量,我们是认真的。单位从来不会在这块省钱啊。CNAS评审老师都建议我们可以延长计量周期,中间自己 ...

还是没明白,你们不差钱可以单独花钱在测一次自己想要的参数啊
发表于 2018-11-27 10: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你是想做产品(仪器)的检验,毕竟计量也一只是一个行业,计量的常规是使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来做检验的。而你提出要求按你们的标准来检测,所以你应该找检验机构,而不是找计量机构。
发表于 2018-11-27 16: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豌灵豆素 发表于 2018-11-22 22:43
对待计量,我们是认真的。单位从来不会在这块省钱啊。CNAS评审老师都建议我们可以延长计量周期,中间自己 ...

如果是检定,检定规程中对后续检定都规定了哪些必须检的项目。

发表于 2018-11-27 16: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yljlgz 发表于 2018-11-26 14:07
估计你是想做产品(仪器)的检验,毕竟计量也一只是一个行业,计量的常规是使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来做检验 ...

楼主说的肯定是测量设备,而不是产品、零部件,找计量肯定没有错。

发表于 2018-11-27 21: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没人敢在这个上面玩巧的,首先你要明确你这个检测实验室的设备的溯源,需要按检定来做还是校准来做,那么你送检的时候就要和对方说清楚,CNAS是对你所建立的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上的认可,所以设备可以是校准,不一定要走检定,你在选择机构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尽量选择大的、正规的、口碑好的机构,推荐省局市局一类的,虽然拖沓点,但是质量有保障。
发表于 2018-11-27 22: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18-11-27 01:37
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没人敢在这个上面玩巧的,首先你要明确你这个检测实验室的设备的溯源,需要按检定来做 ...

对于检测实验室而言,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仍然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检定。对于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这就要根据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是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对被检器具的计量要求确定的,来选择“检定”方式还是选择“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如果是,可以选择检定方式溯源,这样可以省去后面自己取回后要做的计量确认,否则就是选择校准方式溯源,自己进行计量确认。校准可以是内部校准,也可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校准。不过内部校准项目必须经过CNAS确认方有效。

发表于 2018-11-28 01: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楼主的描述,我认为楼主单位对待计量工作的确“是认真的”,楼主单位也没有计较钱的问题,看来责任应该是检定机构的。
  国家强制检定的,一定要按检定规程来,出具的检定证书应该符合检定规程规定的格式,不允许检定机构“偷工减料”。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可以执行校准,而且新计量法将取消“非强制检定”一说,只要提到检定就是指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将走校准或比对的路。楼主可以规定非强制检定一律进行校准。
  对于执行校准的测量设备,有国家校准规范的按国家校准规范,有行业或地方校准规范的可以按行业或地方校准规范。如果既没有国家也没有行业或地方校准规范的,可以自行制定内部校准规范。
  现在的供需双方都是用合同约定的,签订校准合同时应书面规定校准要求,并规定校准规范名称和编号。属于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还应该提供书面校准规范,并经双方法人或法人代表签字认可。
  企业应将提供校准服务的组织(实验室)纳入供方管理,进行供方评价,不满足企业校准要求的实验室不能列入“合格供方名录”,企业应要求送检者严禁向未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实验室送检。校准实验室作为供方,应本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原则,满足合同规定的顾客提出的要求,无缘无故“偷工减料”不满足顾客要求的,顾客有权索赔。因检定/校准偷工减料造成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追究校准机构的法律责任。
  企业还应该对为自己提供检定和校准服务的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供方评价,对不合格的实验室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及时删除,另行选择合格的供方。强制检定的实验室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更换强制检定的机构应得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非强制检定的(即执行校准的)技术机构勿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也不一定非要经CNAS认可,一切以是否满足本企业量值溯源需求或测量活动的计量要求为否决性条件,把实验室取得的各种管理体系认证或认可作为加分项,每取得一项认证认可就加1分。路程远近、价格高低、完成任务及时、服务态度好坏等都可以作为加分项。最后从高分到低分选前二或三名择优录取,纳入合格供方名录。企业把为自己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实验室作为自己的“外部资源”管住了,实验室想偷工减料也就不可能了,检定/校准的工作质量也就把住了。
发表于 2018-11-28 12: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计量确认”,并非17楼所言。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每个人都清楚属于法制计量管理范畴,其“工作岗位”是确定的“两个标准四个方面”,国家规定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才能“受聘上岗”,检定证书即可承担计量确认标识(“上岗证”)的作用,我就不多说了。
  对于企业大量使用的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不像强检那样“岗位”是确定的,用于什么测量过程是不确定的。因此无论对其检定也好,校准也罢,无非是对该测量设备进行个“体检”,以确定其“身体健康状况”,即确定其“计量特性”。这些测量设备能否被“招聘上岗”(计量确认),还要看“待聘岗位”的岗位标准(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计量特性只要满足计量要求(哪怕是检定不合格)即可发给“聘书”或“上岗证”(即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否则即便检定合格也必须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不允许使用。测量设备的体检证明(检定证书、校准证书等)由“招聘人员”(计量确认员)存档备查。
  “产业计量”管理模式,与传统的、落后的、狭隘的、只强调器具管理而浮在上层的计量管理模式完全不同。计量检定和校准仅仅是对测量设备的体检,至于“体检”的方式可以是“检定”,也可以是“校准”或“比对”,采用什么方法体检是使用单位的自主权,由使用单位自由选择。计量确认工作就如同对人的招聘,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和人的上岗就业一样,不能拿着“体检证明”上岗,只能凭“上岗证”上岗。因此,凡建立了测量管理体系现代计量管理模式的企业,除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外的所有测量设备,在用非强检测量设备均必须进行计量确认,在现场均使用计量确认标识,而不允许使用检定合格证或检定证书。同时“测量设备”的概念包含“计量器具”,而远比计量器具的范围大得多。
发表于 2018-11-28 17:01: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是一定要参照检定规程的吧。校准没有硬性要求,可以参照规范或者其他技术资料比如产品使用说明书
发表于 2018-11-28 18: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1,你得在委托时就明确提出要求,检定还是校准,有些没有相应检定规程只能出具校准证书了;还有校准参数也在委托时候说明,做不了的一般计量机构都会沟通。
2,我这里就是第三方,只不要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大的原则,基本完全按照客户要求来,虽然有时候真的很头痛,没办法,第三方现在比的就是服务。现在校准实验室大把的,不行就换。再不行就考虑自己是否真的“价格低了,要求高了”。
发表于 2018-11-28 18: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找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先把合同做好
发表于 2018-12-4 17: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Aicydevil 发表于 2018-11-28 18:02
1,你得在委托时就明确提出要求,检定还是校准,有些没有相应检定规程只能出具校准证书了;还有校准参数也 ...

大实话,只要当下技术条件具备,合适机构还是有的,或价格太低,机构不愿意干,实在偷工减料,更换供应商即可。
发表于 2018-12-5 09: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1-28 19:27
新计量法将取消“非强制检定”一说,只要提到检定就是指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将走校准或比对的路。这就是18 ...

法律术语中的“应当”,“应”等同于“必需”,如果不是必需这样做,应该改用“可”,也就是除了检定,还可以采用校准、比对方式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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