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豌灵豆素

检定校准可以不按照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2-5 11: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必须依据规程,校准可以参照规程或规范校准某些参数!
发表于 2018-12-5 17: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4 21:40 编辑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4 13:39
法律术语中的“应当”,“应”等同于“必需”,如果不是必需这样做,应该改用“可”,也就是除了检定,还 ...

按照你的说法,如果某企业所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要求,本身就是依据检定规程确定的,他不想自己做计量确认,于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委托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出具《检定证书》。请问这么做是不是违法了?

“应当”本身就是非强制性的,“必需”的意思是“必要的需求”,也不是“必须”的意思。如果条文中的“应当”表示带有强制性的意思,那么随后就一定会有以其他方式溯源的,该受到什么处罚的规定,这才能达到与“必须”等效的目的。“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这句话本身就表明是以校准或比对方式为主,并没有禁止其他溯源方式。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是在不具备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以校准或比对方式溯源。而第二十三条并没有此限制。


发表于 2018-12-5 18: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5 17:32
按照你的说法,如果某企业所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要求,本身就是依据检定规程确定的,他不想自 ...

我只是从一般立法用语上提出这一点,按照大家期望的立法意图(非强制检定除采取检定方式外也可以采取校准、比对方式溯源)来看,改用 “可”、“可以” 更恰当!它也没有排除检定方式溯源。
发表于 2018-12-5 18: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4 22:36
我只是从一般立法用语上提出这一点,按照大家期望的立法意图(非强制检定除采取检定方式外也可以采取校准 ...

你这种说法是以“检定”为主,“校准”或“比对”为辅,不符合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意图。

发表于 2018-12-5 18: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5 18:41
你这种说法是以“检定”为主,“校准”或“比对”为辅,不符合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意图。 ...

你的意思是立法意图是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当采用校准或者比对为主,检定为辅?如果是这样,那也应该在“应当”前加上“一般”,也就是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检定方式溯源,这个特殊情况就是应客户要求
发表于 2018-12-5 21: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4 22:49
你的意思是立法意图是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当采用校准或者比对为主,检定为辅?如果是这样,那也应该在“应当 ...

这个不是什么特殊情况,仅仅是因为被检器具的计量性能要求是依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确定的,用户才选择以检定方式溯源(当然他也可以不选择以检定方式溯源),这在GB/T190222003的前言部分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实际上以校准方式溯源,才是真正应合了客户各自的特殊要求,让客户自己去做计量确认来对送校器具进行符合性判定,自己去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发表于 2018-12-6 01: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的什么设备?确认有计量检测单位乱来的,德国某品牌的玻璃量器,在shanghaiPD新区检,基本不见量器,直接出证
发表于 2018-12-6 13: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应该。法律条文用语时,带有必须的意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文件号:法工委发[2009]62号文,
NO.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例: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这些基本常识,为何老是在论坛里纠缠不清呢!
发表于 2018-12-6 14: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8-12-6 20: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在某种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未进行调解,直接作出裁决。这么做有没有违反该法?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进行处罚,进行批评、说服、教育可不可以,违不违法?

直接告诉大家,“非强检器具”用户自愿以检定方式溯源违不违法不就完了嘛。

发表于 2018-12-7 09: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6 20:11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 ...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在某种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未进行调解,直接作出裁决。这么做有没有违反该法?----如果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就说明调解是必经程序,没进行调解就直接裁决就是违法。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进行处罚,进行批评、说服、教育可不可以,违不违法?-----显然不可以不处罚,不能只进行批评、说服、教育。
直接告诉大家,“非强检器具”用户自愿以检定方式溯源违不违法不就完了嘛。如果最终出台的计量法的用语是“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当以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的方式溯源”,从法律人的角度理解,采用检定方式溯源就是不合法的。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采用检定方式也是合法的,则只能说明立法者的立法水平有限,没有遵守法工委发[2009]62号“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发表于 2018-12-7 13: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6 13:38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 ...

如果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就说明调解是必经程序,没进行调解就直接裁决就是违法。

如果一方不配合,不参与调解,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裁决?如果作出裁决,是不是法院违法?

显然不可以不处罚,不能只进行批评、说服、教育。

能达到相同的目的与效果,凭什么不可以不处罚?“应当”只是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有存在特殊与例外的情况,而“必须”则属于严格型的规定,没有特殊与例外。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用“必须”表述的地方竟达八处之多,而用“应当”表述的仅三处。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仅有一处用了“必须”,没有一处用了“应当”。你给大家解释一下有何区别,为什么不将“必须”统一表述为“应当”?

如果最终出台的计量法的用语是“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当以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的方式溯源”,从法律人的角度理解,采用检定方式溯源就是不合法的。

这个说法说到哪里都是站不住脚的。非强检器具只是规定了原则上以校准、比对方式溯源,完全有特殊例外的情况出现。客户以检定方式溯源,能达到相同的预期使用要求和效果,为什么不可以?法无禁止则可为的道理,应该不难理解吧。

发表于 2018-12-7 13: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7 13:36
如果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就说明调解是必经程序,没进行调解就直接裁决就是违法。如果一方不配合,不参 ...

现行计量法立法于上世八十年代,当时没有立法技术规范,立法水平不高可以理解。现在立法,一般不用“必须”、“严禁”这样的词汇了。一方不参与调解,那就不能用仲裁来裁决,须走法律诉讼程序了。仲裁必须是双方共同申请才适用的
发表于 2018-12-7 14: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6 18:24 编辑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6 17:58
现行计量法立法于上世八十年代,当时没有立法技术规范,立法水平不高可以理解。现在立法,一般不用“必须 ...

计量法至今已经修订了若干回了,最近的一次修订也是2017年,难道还能说没有立法技术规范,立法水平不高吗?你不用“必须”,那就必须将所有特殊、例外情况都作出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与“必须”等效,否则就只能将“应当”视为一般性原则。

发表于 2018-12-7 14: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7 14:09
计量法至今已经修订了若干回了,最近的一次修订也是2017年,难道还能说没有立法技术规范,立法水平不高吗 ...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怎么理解刑法第十七条的这些规定呢
发表于 2018-12-7 14: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6 18:37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

这里已经明显的对所有特殊例外情况作出了规定,你难道看不出来吗?试问,如果没有第二段,是不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即便是故意犯罪,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8-12-7 15: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7 14:57
这里已经明显的对所有特殊例外情况作出了规定,你难道看不出来吗?试问,如果没有第二段,是不是已满十四 ...

你的理解有问题。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的人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而未满16周岁的人则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6周岁的人犯这些特殊罪行,也必须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表于 2018-12-7 15: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6 19:05
你的理解有问题。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 ...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段与十六周岁以下的人没有任何关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段才是例外特殊情况的刑责年龄。

第三段并不是说刑责,而是罚则。

发表于 2018-12-7 21: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25楼说的已经比较清楚了。送审稿在前面已经表达清楚了“检定”的含义,且铁的事实证明不再存在“强制”与“非强制”的划分,按照计量法实施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理所当然也就指当前所说的“非强制检定”的那些测量设备,送审稿明确规定“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即便法语使用了“可”字,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校准进行量值溯源也不违法,何况这里使用了“应当”,难道说用校准代替所谓的“非强制检定”反而违法了吗?
  23楼只钻研骂街技术的不学无术砖家休想套取任何有关计量确认记录的知识,就算是骂的再恶毒,骂语比粪便还要臭,臭气熏破天,也没有用。我还是那句话,只要你一天不改掉骂人的恶习,就没有哪个人会教你。
发表于 2018-12-7 23: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44楼的“学术流氓”的确是嘴贱难耐,“搅屎棍”没事就寻思着挑屎臭。送审稿前面哪一条哪一款已经表达清楚了“检定”的含义啊?取消了“非强制检定”,“强制检定”不也同时取消了吗,这不正说明“检定”不分“强制”与“非强制”吗,恰恰说明“检定”涵盖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

按照计量法实施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理所当然也就指当前所说的“非强制检定”的那些测量设备。

哪一条说了就是指当前所说的“非强制检定”的那些测量设备呀?计量法送审稿规定实施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就只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吗?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是实施计量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吗?第十四条规定实施计量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没有包括当前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吗?明明计量法送审稿是新增了“校准”的内容,却曲解成代替“非强制检定”,闭着眼睛瞎扯淡。第十七条所说的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难道就只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那些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需要实施计量检定吗?

计量确认记录的知识还用得着你这位“混九规”来宣传?狗屎一泡。也不撒泡尿照照自己,本主题还有谁愿意搭理你这位不学无术的“学术无赖”“搅屎棍”呀?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1 09: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yljlgz 发表于 2018-11-27 10:07
估计你是想做产品(仪器)的检验,毕竟计量也一只是一个行业,计量的常规是使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来做检验 ...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其实我想说明的是,我们提检定、校准依据完全是按照检定过程中的后续检定项目,或者校准规范来提的。没有超出检定过程或校准规范以外。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1 09: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非常感谢各位热心的大侠的回复,不过,还是希望各位大侠能心平气和。

祝福各位大侠,元旦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1 09: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18-11-27 21:37
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没人敢在这个上面玩巧的,首先你要明确你这个检测实验室的设备的溯源,需要按检定来做 ...

您说的对,我们是按检定规程做的校准,要求就是按照检定规程中后续检定内容来提的。
发表于 2019-1-16 13: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1是1 发表于 2018-11-23 13:37
你的检测设备比较冷门,第三方计量机构为了创收,没有资质,有设备就给你检了,出些测试报告,依据就写企业 ...

对   我们就有     这样怎么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9-3-5 17: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1-28 12:10
  关于“计量确认”,并非17楼所言。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每个人都清楚属于法制计量管理范畴,其“工作 ...

不愧是大侠,这个说得太好了,比喻非常恰当,我们就是努力按照这个模式在做,不过有时不免不太灵活,太刻板了,参照检定规程的校准活动,有些非常规的设备,很多家都做不了,比如纸张、纸板性能检测的设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19 14:43 , Processed in 0.058905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