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5-26 13:34 编辑
我手头就有一份很能说明两者区别的标准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其中第5.2.10条评定的“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第5.2.12条评定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没有区别?他俩是不是都可以用U95表示?没有区别为什么要评两个U95?这两个不确定度与JJF1033相比,哪一个才是JJF1033所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定领域在对被校对象进行合格判定时,基本上不考虑“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U95”的影响,而只考虑“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95”的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理由在31楼截图的红线标示部分已经给出。35楼第二幅截图所说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到底是指“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还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1/3MPEV,并不代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MPEV。您说没有本质区别,您应该给出没有本质区别的证据与理由。 不确定度分量合成时,应该用标准不确定u进行方和根,不能用U合成,更不可能直接合成出U95。 这个属于常识性的问题。获得的任何不确定度分量,完全有可能是扩展不确定度的形式,合成之前应进行标准不确定度的转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否则要B类评定干什么?这也基本上是任何考题的出题方式吧。 CMC是包含了重复性的校准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一般就是U95,您说的“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是不包含“重复性”的,所以不能叫U95,只是一个或几个不确定度分量而已。如果您觉得某些分量可以叫U95,您得给出依据。 “U95”只不过是一个扩展不确定度的符号,并没有规定说只能表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能表示“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各分量的扩展不确定度。“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本身就是一相对的概念,我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通过上级机构的校准获得。对于上级机构而言,它就是通过《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对于本级机构而言,该U95就是本级机构日后开展检定/校准所获得的“检定/校准结果不确定度U95”中,由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引入的一个不确定度分量。41楼结尾我也问过您,它与本级机构的人、法、环三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当然先要转换成标准不确定度)、扩展得到的不确定度(不包含本级机构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算不算“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您也没有给出回答。可不可以用“U[sub]95[/sub]”表示?不用“U95”表示,那您说用什么符号表示? “包含了重复性”,包含了谁的重复性?是测量标准(或测量设备)的重复性,还是被测对象的重复性、还是两者都包括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您并没有说清楚。来看看GJB2749A是怎么说的吧:
“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95”与JJF1033所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是一码事吗?GJB2749A评判测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是看“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95”,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仅仅是作为示例,并没有要求必须小于多少的合格判据。而JJF1033恰恰是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作为评判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判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