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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法院裁定“医用三源”计量监管权属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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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jlzxj 发表于 2007-6-13 21: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赤壁市人民法院裁定“医用三源”计量监管权属质监部门

      2007年元月30日,赤壁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市某卫生院的申诉请求,裁决对其辖区内“医用三源”的计量监管权,归属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3月16日,赤壁市质监局(以下简称“质监局”)计量检定人员对该市某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的X射线机没有计量合格印证。据调查,该X射线机在2004年之前就投入了使用,属超期未检计量器具。按照有关规定,计量检定人员立即向卫生院下达了《强检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报检。
      卫生院对《强检通知书》置之不理。4月13日,质监局依法对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据查,自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卫生院在X射线机未经检定的情况下,仍然照常使用,共拍12×15型胶片780张, 12×10型胶片2970张,合计收入82800元。5月24日,质监局针对卫生院使用不合格X射线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告之书: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2、没收违法所得捌万贰仟捌佰元整(82800元);3、处以贰佰元罚款。
      卫生院对行政处罚告之书不服,要求听证。6月27日,质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卫生院委托律师称,质监部门没有职权对“医用三源”进行检定,对卫生院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
      1、卫生院所用的X射线机属“医用三源”,不是计量器具。《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计量器具”的定义有明确说明,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卫生部2002年4月23日下发的文件《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发监发[2002]143号,以下简称“卫生部《批复》”)“医用三源”是能量发射装置,不是测量用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之类的测量仪器,不属计量器具。
      2、按规定,质监部门不应对“医用三源”进行监管。2000年9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X射线机等医用放射设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紧急报告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湖北省政府办《处理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未明确书面答复之前,各地技术监督部门暂缓对医疗单位的X射线机、CT机、钴-60治疗机等医用放射设备进行强制检定,等国务院法制办明确界定之后,按国务院法制办意见执行”。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法制办还没有拿出意见,质监部门应按省政府办《处理意见》执行。
      3、卫生院认为质监部门对“医用三源”进行检定属越权行为。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医用三源”由质监部门管辖。
      执法人员在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与当事人质证辩论时称,质监局要求对X射线机进行检定和对使用不合格X射线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合法的,理由是:
      1、“医用三源”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医用X射线机、B超机、激光治疗机等分别通过这些设备中所包含的医用辐射源、超声源、激光源(简称“医用三源”)所提供的物理作用为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病。在诊断和治疗中必须定量测量和控制这些物理量才能达到诊断和治疗的目的。根据计量器具定义,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中所包含的“医用三源”应属计量器具。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办法》(以下简称“《计量器具检定办法》”)将“医用三源”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37项、第40项和第41项,以下简称“《强检计量器具目录》”),要求对其实施强制检定。1998年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医疗单位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其管理实施检查的通知》)(卫科教发[1998]第6号),明确将“医用辐射源”、“医用激光源”和“医用超声源”作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纳入检查项目范围,实施检查。
       2、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是计量法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根据《计量法》和质监部门职能,质监部门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既是于法有据,也是《计量法》赋予质监部门的职权和责任。
      3、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处理得当。
      听证会后,质监局案审会再一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维持了原行政处罚意见。7月3日,向卫生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院对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向赤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以下简称“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9月29日,质监局收到法制办案件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迅速以书面形式向法制办提出了答复意见:一是卫生院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卫生院应向赤壁市质监局上级主管部门咸宁市质监局申请复议。二是本案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处理得当,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综合以上两点,请法制办驳回卫生院的复议请求。但直到此案执行完毕,法制办没有作出任何复议决定。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卫生院既未履行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20日,质监局依法向赤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元月18日,法院实行了强制执行。元月22日,卫生院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赤壁市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研究,就“医用三源”检定权归属问题进行裁决。法院认为:《计量器具检定办法》将“医用三源”纳入了《强检计量器具目录》,说明“医用三源”是计量器具,卫生部《批复》明确规定“医用三源”不是计量器具,但《计量器具检定办法》是行政法规,卫生部《批复》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由此裁定“医用三源”是计量器具,按照《计量法》第九条规定,质监局部门对“医用三源”有计量监管权。湖北省政府办《处理意见》,一是与法规相抵触,二是使“医用三源”处于无监管状态,这与法理相违背,因此,卫生院不能把《处理意见》作为拒绝质监部门对“医用三源”进行计量检定的理由。法院支持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卫生院申诉请求,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6-15 0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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