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3 17:32 编辑
1、《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那是说“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定义吗?明明说的是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除了国家的,行业的没有吗?军队的没有吗?他们都是非法设置的吗?《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你怎么不说啦?《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至少说明军队和国防军工系统的计量监督管理是受国务院授权的,而且是依据本法的。由于这两个行业地位特殊,涉及到国家安全与保密,他们另行制定的计量工作监督管理办法除了要涵盖普遍适用的《计量法》以及《实施细则》所有条款要素以外,还根据行业特点增加了特殊的条款与要求。地位仅次于国法,但在其监管的要求方面却是严于国法。就其行业内部的执行层级来说却是要优先于国法。这也是很容易理解的,就如同企业内部制定的标准通常要严于国家发布普遍适用的通用标准,在企业内部一定是优先采用企标。什么叫“法定计量机构”?在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9.5条才是真正的权威定义: 9.5 法定计量机构 负责在法制计量领域实施法律或法规的机构。 注:法定计量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国家授权的其他机构,其主要认为是执行法制计量控制。
什么叫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技术服务啊?就是对军工系统以为的吗?瞎折腾。对本单位内部客户以外的客户开展计量检定技术服务就属于对社会开展,其建立的计量标准属性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否则的话就是“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属性。国防区域计量站要对国防军工系统以外的单位开展计量检定服务当然要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咯,这是法制管理的要求。同理,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不允许随意插手国防军工系统和军队系统的计量监管。不要以为政府就是老大,可以为所欲为。你不仅将国务院批准授权的,国家质检总局以外的其他法制计量监管部门不放在眼里,还变本加厉的视为“野”狼外婆,将所有政府以为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和军队计量站都视为“野狼外婆的子女”,你的棒子也太大了吧,讨论一个“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的小问题,竟用如此恶毒的言辞来贬低和污损国防军工系统和军队系统计量技术机构。你算老几呀?这么野性十足? 2、说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专业人士写的《技术法规及其理解》的论文不能说明问题,有本事你写两篇有水平的论文晒出来让大家欣赏欣赏呀。我在上述帖子里提供了把检定规程称谓技术法规的计量规章,还嫌该“计量规章”级别不够,属于越权乱作为。将技术层面的检定规程(计量法规)与管理层面的计量规章混为一谈,足见你的理解能力的确是超凡脱俗啊,实在是不敢恭维。看看清楚好不好,我们这里说的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这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发布的吗?要什么法律法规依据呀?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9.50条“计量检定规程”: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规定了计量性能、法制计量控制要求、检定统计和检定方法以及检定周期等内容,并对计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的计量技术法规。第9.51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组织执行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判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这算不算法律法规依据呀?你认为它不算,那你搬几个像样的、权威的法律法规出来给大家看看。 3、军工部门让你每天工作八小时,你自己八小时外又主动工作2小时,能说这2小时也是军工部门让你强制工作时间吗。看看清楚原文好不好,我什么时候说了企业自己将某些关键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介入强制检定范围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啊?企业的标准不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吗?不允许缩小强检范围,扩大也不行吗?强检强检,强制的对象是什么?是“检定”吗?意思是不是“非强检”可以用“校准”代替“检定”呀?“非强检”与“校准”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强检”与“非强检”本身就是没有“校准”的年代产生的概念。强制的对象是“周期”,而不是其他什么。在JJF1001-2011第9.21条也对“强制周期检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根据规程规定的周期和程序,对测量仪器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与此相对应的就属“非强制周期检定”了,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周期”的强制性上。承检机构不强制要求企业按《检定证书》上的周期送检,企业也不应该强制要求承检机构必须按他要求,出具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这本来就与6号文的意思是一致的,十几年来承检机构一直是这么操作的,质检总局也是知道的,也没有说个“不”字,也有发补充发文要求承检机构必须怎么做。否则的话,校准还会出现吗?6号文还会废止吗? 4、说别人是狼外婆的野子女,你又算是哪个狗洞里钻出来的野种啊?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这里用污损的语言来侮辱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口口声声说与企业签订合同按企业要求出具《检定证书》的承检机构不少于20家,可让你说出承检机构的名字,就好像老婆跟别的男人跑了似的难以启齿,让你晒几份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证书》,你又恐屁股上有屎羞于露臀。有本事将这种你所认为的违法现象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举报去,有本事让国家计量院出具一份长期有效的《检定证书》啊。让你拿出事实,你却夹着尾巴灰头土脸的一副熊样。你除了会编故事还会干什么?蛤蟆鼓气当屁放,狗屎一泡。
补充内容 (2016-8-3 19:01):
笔误1:第2点“计量检定规定”定义中的“检定统计”应为“检定条件”;
笔误2:第3点倒数第三句“也有发补充发文…”应为“也没有补充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