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重申下啊,我们的观点里,压根就没说不能用标准器溯源结果的不确定度,您可以再往前看看大家跟您观点的冲突点是什么。就着重解决冲突点就可以了,没必要再花时间说我们都一致的观点。 我的观点非常明确,就是证书给出了仪器的不确定度,就可以直接引用,而不需要考虑是否修正。因为这就是用该仪器进行下一级测量时,由该仪器(而不是其他仪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你们的观点是,如果进行不修正测量,即使证书给出的该仪器的不确定度也不允许用,只能用最大允差来套算。 您要弄清楚,您说的“测得值”指的是什么?在标准器的溯源证书里,给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对应于“测得值”的,但是这个“测得值”指的是标准器(证书里即为被测仪器)的标称值、指示值、显示值,还是其实际值(更高准确度仪器给出)。 其实我在15楼的结尾,已经表达了这个意思,即:证书提供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既是该仪器“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也是“修正值的不确定度”,或“修正前示值的不确定度”,或“修正后示值的不确定度”。四个不确定度是一致的,所以任何一份证书给出“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都不会另加说明究竟是修正前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修正后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砝码的那个(来自于电子天平校准规范),不支持,您再去仔细看一下。您红线标出的地方,该规范的A.1.2.1.1说的是使用实际值(加修正使用)的情况,用不确定度进行评定,上面我说过了,这不是咱们观点的冲突点,而是一致点,这个不用说了。 我的观点并非如此。A.1.2.1.1条仅仅告诉你,证书提供了“砝码折算质量”、“顿号”、“扩展不确定度U”,丝毫没有带上像A.1.2.1.2条和A.1.2.1.3条那句“校准过程仅使用或折算值”的限制性表述。根本就没有仅限于使用实际值(加修正使用)的意思。并不是说证书提供了“砝码的折算质量”,就必须使用“这算质量”,而不能使用“标称质量”。再结合第8.1条,您也没有理由就此断言A.1.2.1.1条仅限于使用砝码折算值。第6.1.1.1条与第6.1.1.2条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了不确定度信息,后者未提供,仅此而已。 下面贴出的这个CNAS-GL007:2020《电器领域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指南》的案例,它确实是使用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的,我们都知道卡尺通常不加修正使用。但是可以告诉您,不确定度评定中也有不少不合理的地方,这个就是不合理的。您不能拿一个不合理的来遵照执行,还特别相信它。 您觉得他不合理,我却觉得他非常合理。因为它就是这把卡尺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而不是其它卡尺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不确定度的性质也清清楚楚地告诉我们,不确定度不是误差,它是不能通过修正的手段来降低的。修正只能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度,改变不了不确定度区间的大小。 认可委的有项文件规定我印象深,CNAS-CL01-G002 里就是规定检定证书里要有不确定度信息,没有的索要或自行评定。这在原要求里有,新版里扔这样要求。记得在征求意见时我提出建议,出具的检定证书,仪器在使用时不使用实际值的,要那个不确定度用于干什么?可惜没有被采纳,正式稿下来仍然要求检定证书均要有不确定度,我感觉没必要,我相信同行们也会有这样的想法的。下面是当时给写去的建议。 CNAS只管校准,不管检定。该条款(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5条c)款)仅仅是针对法制计量的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的要求。对于非强检类器具,CNAS都要求以“校准”方式溯源。因为CNAS认可的项目都是“校准”,不涉及“检定”。所以仪器(或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必须要用到的。不要将“检定”的理念带到“校准”里来。 您所晒出的案例中,没有一例能够从规程/规范条款中找到仪器不确定度信息的。这怎么能证明已知不确定度而弃之不用的呢?仪器证书应该给不确定度是一回事,给没给不确定度又是另一回事。如果您给出的这些案例的规程/规范中,已经明确地告诉你证书给出了仪器实际的不确定度信息,你觉得他会弃之不用,而用最大允差套算吗?至少我到现在,还看不到这种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