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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宣湘司长5月7日访谈实录中的如下内容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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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yu 发表于 2009-3-30 10: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网友】:宣司长你好:我想咨询个问题:企业用于内部管理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都必须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国家局公告非强检计量器具交企业自主管理了,政府计量部门是否还可以要求企业向当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校准,如果企业认为一些生产线上及内部考核的仪表不需进行检定或校准,或者只作首次检定或校准可以吗?谢谢![05-06 08:34]
【宣司长】: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对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企业用于内部管理的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只是不作强制检定,绝不是不检定,企业还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确保其量值准确,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05-07 10:48]
...
容儿 发表于 2009-3-30 10: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的还是要捡,只是可以自己选择计量检定机构,不用送当地的计量机构,周期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期限,看来自校还是不可以的,除非建标。
 楼主| bjyu 发表于 2009-3-30 10: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的:
1.宣司长回答中只提检定,不提校准;
2.隐约感到,提问者站在检定的角度,而没有站在企业需求的角度;
3....
大家补充
深圳渔民 发表于 2009-3-30 13: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受上位法的局限,没办法提校准。企业自检自校国家总局早就有自定周期、自选对象的原则。我理解,所谓自定周期就是根据企业的实际使用需要可自行调整周期的长短,我认为,可突破检定规程的限制。自选对象是指企业不能自检自校时,可自由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技术机构,不局限于法定计量机构。
aux8180 发表于 2009-3-30 18: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深圳渔民 的帖子

赞同。对于企业用于内部管理非强检计量器具,只要人员取证了,标准器送检了,环境条件允许,是可以自己开展校准的。校准周期也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可以比规程规定的长也可以比规程规定的短。
zhenfpe 发表于 2009-3-31 16: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很久以前的访谈了吧,现在非强检可以通过自校或比对来进行。
yan126 发表于 2009-3-31 22: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强检与非强检都要进行检定校准.
 楼主| bjyu 发表于 2009-4-3 09: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henfpe 于 2009-3-31 16:03 发表
这是很久以前的访谈了吧,现在非强检可以通过自校或比对来进行。


不应算很久以前的,2008/5/7的,链接见http://www.gfjl.org/home/dp-bbsthread-24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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