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及相关的标准
一、认证产品的范围: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M类汽车包括:M1、M2、M3的客车,
M1:不超过九座的客车(乘用车),
M2:超过九座的(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客车,
M3:超过九座的(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客车。
N类汽车包括:N1、N2、N3 (至少有四个车轮) 的载货汽车(牵引车)
N1: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
N2:是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
N3:是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
O类挂车:包括O1、O2、O3、O4(牵引杆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
O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另外专用汽车对应上面的类型区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箱式车等)
二、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及试验标准
(一)、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1. M1类:
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 制造商,
-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 底盘/地板(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 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 生产厂
- 车身式样,(例如:轿车、后仓门式轿车、两门式轿车、篷式轿车、旅行车、多用途车),
- 动力装置,
-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 气缸数和排列,
- 功率差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上),
- 排量差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上),
- 驱动车轴(数量、位置、连接),
- 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
单元中的‘型号’是指在系统设计和控制装置方面对排放、燃料消耗和噪声结果无重大影响,且标准允许组合构成同一车型的那些项目构成的车辆。
下列参数不能同时联合在一个型号中: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
- 发动机排量,
- 最大净功率,
- 变速器型式和挡位数,
- 最大座位数。
2. M2 和 M3 类:
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 制造商,
-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 类别,
-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 底盘/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整体式/铰接式(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 车轴数,
- 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 生产厂
- ‘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车’定义的级别(仅对完整车辆),
- 制造范围(如:完整式/不完整式),
- 动力装置,
-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 气缸数和排列,
- 功率差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上),
- 排量差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上),
- 位置(前、中、后),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差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上),
-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 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
单元中的‘型号’是指在系统系统设计和控制装置方面对排放、燃料消耗和噪声结果无重大影响,且标准允许组合构成同一车型的那些项目构成的车辆。
3. N1、N2 和 N3 类:
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 制造商,
-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 类别,
-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 底盘/底板(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 轴数,
- 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 生产厂
- 车身结构概念(如:平板式货车/自卸车/罐车/半挂式牵引车)(仅对完整车辆),
- 制造范围(如:完整式/不完整式),
- 动力装置,
-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 气缸数和排列,
- 功率差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上),
- 排量差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上),
- 位置(前、中、后),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差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上),
-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 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
单元中的‘型号’是指在系统系统设计和控制装置方面对排放、燃料消耗和噪声结果无重大影响,且标准允许组合构成同一车型的那些项目构成的车辆。
4. O1、O2、O3 和 O4 类:
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 制造商,
-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 类别,
-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 底盘/承载式车身(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 轴数,
- 牵引杆式挂车/半挂车/中间轴式挂车,
- 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 生产厂
- 制造范围(如:完整式/不完整式),
- 车身式样(如:旅居式/平板式/罐式)(仅对完整/多阶段制成车辆),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差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上),
-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单元中的‘型号’是指在系统系统设计和控制装置方面对排放、燃料消耗和噪声结果无重大影响,且标准允许组合构成同一车型的那些项目构成的车辆。
5. 对于所有类别:
仅仅根据车型系列、单元和型号的名称来全面识别车辆是不够的,对于车辆的最终定义必须与待投入使用的车辆所要求的所有技术特性的精确专一定义相一致。
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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