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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加强小排量汽车及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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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09-4-14 07: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实验室:
  近期国务院通过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对小排量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购置税率从10%降低到5%,同时经国务院批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附后)也已对外发布。减免小排量汽车购置及消费税及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不断强化,汽车、摩托车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但是仍存在有部分生产企业擅自变更关键零部件、出厂产品货证不符等现象。我国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用车环境的安全隐患较多,部分消费者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不合格汽车、摩托车产品进入城市及农村家庭后,极有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并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保证小排量汽车、汽车及摩托车下乡产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取得实效,现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有关强制性认证工作的相关要求,针对小排量汽车及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重点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和获证产品的抽样检测力度,杜绝无证、货证不符产品进入市场,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及相关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认证、检测质量,对小排量汽车生产企业及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加大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飞行检查、市场随机抽样等跟踪调查方式,特别是加强对市场抽样及对企业确认检验和例行检验的管理,加强产品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指标的控制,加强对关键零部件变更的控制,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确保小排量汽车及进入农村市场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安全可靠、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要求。与此同时要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及时为消费者、生产及经销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密切关注并及时跟踪、交换小排量汽车及汽车及摩托车下乡产品质量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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