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工作,规范计量监督活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单位 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负责对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有关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以及跨地区、跨集团型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并协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
第六条 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集团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并协助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
第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
㈠ 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㈡ 计量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
㈢ 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㈣ 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与复查情况;
㈤ 测量设备量值有效性的控制;
㈥ 计量技术机构和校准实验室能力与资格的有效性;
㈦ 型号工程的计量保证;
㈧ 其他与计量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步骤:
㈠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程序;
㈡ 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
㈢ 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㈣ 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分为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其监督的频次与时间,由实施计量监督的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确定。
第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执行计量监督时,应出示实施计量监督机构的通知和本人的有效证件,严格执行监督程序,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时,有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被监督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进入生产场地和产品存放地检查,按规定抽取样品;查阅、复制与被监督计量行为有关的资料;使用检测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客观证据。
第十二条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阻碍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计量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人举报者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于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实施计量监督的机构可以采用以下形式进行处理:
㈠ 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㈡ 责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活动,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㈢ 必要时暂停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计量活动;
㈣ 向相关的部门、单位通报计量监督检查结果;
㈤ 对严重违犯计量法律法规或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计量行为,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的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㈡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规章制度;
㈢ 从事计量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计量技术、计量管理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㈣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文明执法;
㈡ 保守被监督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㈢ 遵守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纪律,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
㈣ 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㈤ 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培训。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建立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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