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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浅谈进口计量器具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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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10: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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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进口计量器具的规范
进口计量仪器仪表等计量器具因准确度高,质量稳定可靠等优点,受到国内用户的喜爱,特别是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国有煤矿、发电等国有大中型企业,使用进口计量仪器仪表的比较多,比如检验仪器类的气(液)相色谱仪、分光光度仪、水质分析仪等,测试仪器类的压力表、压力、温度变送器、井下压力计、各类流量计、智能液位计、可燃(有害)气体检测仪等等。这些进口计量器具都属于《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它们对国内生产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质量低劣、准确度不稳定、走私现象等亟待规范的不足。再加上部分企业没有认真执行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定,及使用中的周期检定,这些进口计量器具在平时使用中,因没有中文标识中文使用说明书(现在已把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看作产品质量的一部分),稍有不适,就不能正常使用,一有异常情况就不知如何应对,它们的产品质量和准确度都应受到质疑,亟待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规范力度。
一、        国家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规定
   由于外国计量法制和技术上的标准状态及各种参数细数测量状态跟我国的不同(如金属的膨胀细数、导电细数,欧盟的是00C时测得的,我国是20oC的值等等),将对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造成较大影响。《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都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单独制定了《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从法律、法规到规章的一整套的对进口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这就是说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这些法律法规要求才准销售。具体就是满足一下四点:
  1、取得国家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计量法律规定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必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手续。只有具备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才允许进口、销售,这是能否在中国使用的最基本的要求,不经型式批准就不清楚能否适合在我国使用。
   2、具有进口检定证书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进口检定证书是国内法定技术机构对进口计量器具逐台件的检定证书。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应该进行逐台件检定,进口检定证书是针对每台件计量器具的,而不是针对一批的,也就是说,每台件计量器具都必须有自己的检定证书,以保证所销售的每台件计量器具都是合格的。这些进口检定证书应有委托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鉴章核准,进口检定证书就相当于进口计量器具的产品合格证,这是证明进口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凭证,2006年11月安徽省对特种装备在用计量器具大检查时,就明文规定进口计量器具没有进口检定证书就视为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不合法计量器具。
  3、符合我国的计量法制要求
《计量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进口计量器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符合我们的法制要求,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不准进口,特殊行业的要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批准,才准进口。
  4、具有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中文标识及中文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产品质量法》规定在我国销售的产品必须具有中文标识、中文使用说明书、质量等级等。进口商品(计量仪器仪表等计量器具)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凡不符合上述四条的都是不合法进口计量器具,大多是走私产品。
二.进口计量器具的几种不合法(走私)表现形式
   一些不法经销商为了获取较大的利润,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逃避国家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管:
1、不经过进口计量器具审查,直接进口。既不做进口型式批准,也不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也没有中文标识、说明书,甚至有些还是国家废除的计量器具。
2、只做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不做进口检定,逃避进口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监管(省了逐台件的检定费用),没有中文标识、中文说明资料,有些还是非法定计量单位,甚至有的连准确度等级也没有。
3、只做某一公司某一品种的一个型号的型式批准,其他型号的不做型式批准就进口了。也不做进口检定,有的用境外检定机构的检测报告糊弄一些不清楚的用户。
4、进口检定不是逐台检定,只送检几台,取得几个检定单位的检定证书后,糊弄用户。这就要求用户在验收时要认真仔细的把好关。
5、进口计量器具零配件在国内组装,然后以进口计量器具销售,逃避国家的监控,其实这种情况就是国内的生产厂家(组装就属于生产范畴),应按国内生产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管理,办理该种计量器具的制造许可证及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出厂检定并附有出厂合格证等。据说用国内组装冒充进口的现象很多。
三、目前进口计量器具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近去几个使用进口计量器具大户的企业参观学习,发现进口计量仪器仪表等计量器具(如各种流量计、压力、温度变送器、压力表、井下压力计、智能液位计、气液相色谱仪、分光光度仪、可燃“有害”气体检测仪等),90%以上都存在着不合法现象。具体说明如下:
1、没有经过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没有型式批准证书
上述进口计量器具都是需要经过国家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才准进口的,就是说这些进口计量器具不经过型式批准就不知是否适合在我国使用,没有型式批准证书就不允许在我国使用,有一家企业2000多台件进口计量仪器仪表竞找不到一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信息查询”中也大多数找不到是否经过型式批准的信息,凸显进口器具型式批准工作监管亟待加强。http://www.aqsiq.gov.cn/bsdt/jgcx/zljd/gycpscxkzhfgzgf_2_1_1/
2、没有国内法定技术机构的进口检定证书
进口检定证书就相当于产品的合格证。所看到的几家企业的进口计量器具大多都没有进口检定证书方面的资料,有一家企业在用的2000多台件进口计量仪器仪表等计量器具,没有一台件有进口检定证书的,就是说他们没有一台进口计量器具被证明是合格的凭证,所有的进口计量器具都逃过了国家这一重要监管程序。还有些供货商竞用全是外文的所谓境外技术机构的测试报告来应付他们,境外的测试报告在国内是不做数的,进口检定证书必须是国内技术机构出具的,必须是中文的最多是中英文对照的。而这些进口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他们又没有按计量法要求作首次检定,这些进口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稳定性及准确性都应受到怀疑,起码是不合法的!
3、不符合我国的法制要求
当前一些人有一种模糊认识,觉得进口计量器具的标注标识、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就应该是外文的,其实不然,进口计量器具在我国销售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制要求,必须执行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不准进口国家已废除的计量器具,特殊情况的要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才行,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必须有中文标注标识和中文技术资料,否则不准进口销售。而现在实际情况是一些企业的进口计量器具大多是没有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有些甚至还是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如压力单位是Psi(英磅/平方英吋),温度是华氏温度,(这些单位就是英美国家也只民间使用,英美国家也都加入了国际米字公约),这些都给实际工作带来许多麻烦!
过去由于进口计量器具的价格昂贵,中小企业使用的数量较少,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进口计量器具使用的数量、范围越来越广,职能部门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管也应及时加强,使用单位也要把好进货验收关,尽快弥补上进口计量器具不合法方面的不足。
   
                200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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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21: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要把有些要求在合同和技术协议中写清楚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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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16: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在质检总局网站看到问答:提问类型: 计量管理


问题: 近年来上海福克斯波罗公司供给我们的压力、差压、温度变送器等计量仪表,从产品标识、随箱资料及外包装都是外文的、供用商说是进口的(也是按进口的价钱卖给我们的),可最近其供给我们的上述仪表铭牌上却打上上海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编号,可其包装标识及随箱技术资料还都是外文的,江苏的供应商说是专门进口的(还是依进口的价钱卖给我们),这些计量仪表合法吗?
解答: 仲伯:您好,非常感谢您提供的信息。进口的计量器具没有中文或未经检定都是不对的。根据计量法的规定,计量检定和对违反计量法的行政执法工作都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实行属地管理。因为您发来的信息中没有提供确切的使用单位和使用地点,我们无法通知有关地方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查处。希望您能向我们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我们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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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10: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本来在计量法律规定上就没有国内计量器具管理的严格(依据附后),再加上现在各级计量监督部门对进口计量器具监管不严不力,致使进口计量器具计量仪表严重混乱,大多进口计量器具(计量仪表)没有进口检定证书、没有中文技术资料。附:商品预包装将有新规定 新《计量法》有望对适用范围、量传方式等做出重要调整
       2007-11-21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新闻
    在日前召开的第42届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有关负责人在发言中介绍: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计量法》修改今年再次被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新的《计量法》将有望在适用范围、管理方式、量传方式等方面做出重要调整。
    完善的计量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的基石,是规范计量行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现行《计量法》制定于1985年,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早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制约了社会计量资源的整合。这位负责人介绍,比如在适用范围方面,现行《计量法》只侧重于对计量器具的管理,而缺少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测量结果的规范,特别是对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且人民群众呼吁迫切需要规范的商品量的计量管理基本未作规定。“现在,方便、快捷、卫生的预包装商品正在迅速取代现场称量的散装零售商品,但对这些预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在现行《计量法》中却未做规定,从而引发了不少计量纠纷。”这位负责人说。
    量值传递方式不能满足社会各个领域的溯源要求,这也是现行《计量法》落后于社会需要的重要方面。现行的《计量法》规定的量值传递方式为只有一个简单的、单一的检定方式,而现在校准工作的业务量越来越大,只用一种方式远远满足不了整个社会的需求。国际上广泛采用和推行的“校准溯源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相关依据,致使中国的校准市场呈现较为混乱的局面。现在,我国的量值传递实行的是从国家计量基准到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最后到企业或用户的工作计量器具,一级传一级,一级管一级。各级均要接受建标、设备、人员考核以及定期检定等监督管理,造成量值系统测量不确定度损失增大,量值传递成本增高,量传周期长,资源浪费严重。这些都与高效、便捷、节约、有效的市场经济原则格格不入。
    现行《计量法》还存在对国内生产计量器具和国外进口计量器具在管理制度和方式上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国内严、进口宽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不利于中国计量器具产业的发展。    据了解,《计量法》的修改工作早在2000年就已经正式启动。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计量工作的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并参与了修改工作。计量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送审稿主要在适用范围、管理方式、量传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
    为了弥补现行《计量法》为器具管理法的不足,此次修改专门增加了“商贸计量”部分,对商品量的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经营者的计量责任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从而将《计量法》的适用范围由单一的计量器具扩大到了器具与商品量计量同时监管。
    新的《计量法》将保留对部分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同时增加了对其他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均实施校准管理的量传方式。检定和校准并行将更加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便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为了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送审稿在计量管理方式上也做出了相应调整。那些属于企业内部事务或者需要市场调节的,将完全交由企业自主管理或由市场调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既不对其进行考核,也不实施强制检定。
    另外,强化对标准物质的管理,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计量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07-11-22 10: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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