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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可不可以用校准代替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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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rclbq 发表于 2009-5-21 22: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有一台超声功率计,去年奥运会期间由于到北京很困难,经请示市局计量处同意,送到中测院进行了校准(他们没开展检定),看校准结果与检定的值差不多,自己根据结果判定符合要求,是不是以后都可以送成都进行校准呀,这样还省了不少费用,大伙给我出个主意。
美华 发表于 2009-5-22 22: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规定,若作为企业的最高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器,必须实行检定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09-5-23 10: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可看你们的行业要求。
duomeiti 发表于 2009-5-23 13: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送成都进行校准,完全可以的。
YXQ 发表于 2009-5-25 17: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声功率计属于强制检定目录范围的计量器具,也是量传的工作标准,检测结果应该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可能性,出现了校准证书,校准结果与检定差不多,究竟差多少,还在允许范围内吗?作为向上朔源,除了中国计量院,还有国家华南检测中心(广东省计量院)嘛。个人认为,正规做法还是检定为好,以避免以后复审时解释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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