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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校准的要求、评审要求和能力验证
(一)关于自校准的要求
1.
自校准主要是支持实验室自己进行的检测活动,校准的相关仪器或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对检测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不构成重要分量(一般情况下应小于结果不确定度的30%),并且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
2.
如果相关仪器或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对检测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构成重要分量,不允许自校准。
3.
自校准应满足《量值溯源要求》和ISO/IEC17025的相关要求。特别是:
(1)
有适宜的校准环境;
(2)
有经过培训、有能力的人员;
(3)
校准所用的标准物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测量仪器可以溯源,测量不确定度满足要求;
(4)
校准方法应是标准方法,并形成文件;
(5)
校准记录信息充分,校准数据或结果的报告准确;
(6)
对每个校准项目,有计算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二)对自校准的评审要求
1.
对于自校准,申请机构应提供详细的信息,如自校准方法、溯源情况等;
2.
评审范围覆盖自校准活动,评审组中配备相关的校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日数的确定应考虑对自校准活动评审所需要的时间;必要时,可现场见证自校准活动,以确定实验室的自校准能力,并予以记录;
3.
自校准能力不纳入认可范围,只是对自校准能力予以确认。在监督和复评时,应核查实验室的自校准能力。
(三)对自校准项目的能力验证
1.
当评审组对自校准能力产生怀疑时,cnas可对实验室的自校准项目实施测量审核或要求其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
2.
当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结果不满意,可能对自校准的能力产生怀疑时,CNAS可对实验室的自校准项目实施测量审核或要求其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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