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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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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 发表于 2006-3-9 15: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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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法》部分
(二)《计量法》部分
(三)《标准化法》部分
(一)《产品质量法》部分
1.什么是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是调整技术监督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所有调整技术监督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调整技术监督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按照狭义的概念去理解,根据技术监督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内容,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主要分为计量法律法规,标准化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监督综合管理法律法规四个方面。
  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又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三个层次。
  截止到1996年底,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有:法律3件,行政法规10件,部门规章93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05件。
  计量法律法规主要有:《计量法》法律1件,《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5件,《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部门规章20多件。
  标准化法律法规主要有:《标准化法》法律1件,《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1件,《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近20件。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法律1件,《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4件,《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部门规章近30件。
  技术监督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技术监督规章拟定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20件。
  此外,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一批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
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特点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
  (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首先要靠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靠企业自我提高管理素质和竞争能力,自觉提高产品质量,否则,企业就难以生存。但是,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目前、,企业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积极、自觉地参与竞争;市场上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还没有给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竞争环境。在这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条件下,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鼓励积极参与质量竞争、提高质量水平,是必要的。即使在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后,也仍需要政府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颁布以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规定较少、法的效力等级较低,发生了质量纠纷后,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的用户,消费者。特别是对产品责任,没有具体的规定,难以分清当事人的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立法的宗旨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具体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判定依据和赔偿等内容。
  (3)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产品质量低、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给用户、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害,乃至屡屡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产品质量立法宗旨,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产品质量的好坏,不但是经济及解决人民生活需要的问题,也是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政治问题。因此,制定《产品质量法》,有利于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分清质量责任,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总结了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外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是一部全面、完整、系统地规范我国产品质量工作的法律,该部法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将产品质量管理内容和产品质量民事义务、责任的内容融为一体,既加强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又解决了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问题,是一部综合管理的法律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法律既统一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又规定了行政监督的权限、内容;既统一规范了法的适用范围,又分另规定了法律严格管理的产品范围。
  (3)体现了奖优罚劣的原则:国家一方面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假冒伪劣行为。
  (4)对我国产品责任进行了系统地规范,明确细化了产品责任规范,建立了我国产品质量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
3.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是指调整产品的生产者、仓储者、运输者、经销者、用户及消费者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包含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中《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根本法。
  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一些特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产品质量方面的部门规章。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运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产品质量义务、产品的“三包”责任和侵权赔偿等各个方面,初步实现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法制管理,构成了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
4.什么叫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所组成的。这些要素亦被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特征和特性各异。因此,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 ISO8402一86标准,将质量的含义规定为:“产品或者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本定义中所称的“需要”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需要”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需要”可以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佐,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几个方面。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
  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能力。
  产品的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序或者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失效率、平均故障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
  产品的可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
  产品的经济性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度,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
5.哪些产品应当运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对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因此,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加工、制作主要指工业化加工和手工制作、具体产品范围,可以参照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在该标准中,除A类、B类、X类产品之外,其他产品原则上均适用于本法。A类产品主要是指农、林、牧、渔等天然产品;B类产品主要是指矿产品如原煤、原油、原矿、天然气等天然产品,以及竹、木、采伐产品。X类产品是指废旧物资。此外,本法明确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6.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有哪些?
  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点:
  (1)生产者应当保证实物产品的质量,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必须达到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二是除对产品所存在的使用性能的暇疵作出明确的说明外,产品的质量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如保温瓶必须具备一定时间内保持开水温度的使用性能,电冰箱必须具备制冷的使用功能等:三是当以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产品的质量时,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还必须符合该明示担保的要求。
  (2)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述和指示,是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此,《产品质量法》在第十五条规定了产品标识应当标注的内容要求,即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外,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其标识要符合: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限时使用的产品,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时间;使用不当易造成损害的产品,有警示说明、警示标志;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其他产品标识,要相应予以标明。
  (3)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的包装负责,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规定,即,对剧毒、危险、易碎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违背《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范,对产品质量负责.法律规定的生产者的禁止性规范有: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7.什么是产品的标识?
  产品标识是指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质量状况、包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成份、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
8.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产品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产品的标识应该具备的第二项要求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是产品标识必须具备的内容之一。
  产品标识应当符合的第二项要求是,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也是产品标识必须具备的内容。所谓中文系指汉语文字,单独的汉语拼音不能作为中文。
  产品标识的第三项要求是,有些产品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有关的产品标识,这些产品的标识包括:产品的规格、等级、产品所含的主要成份的名称、含量。产品标识的内容可以是其中的一项或几项,视具体情况而定。
  产品标识的第四项要求是,限时使用的产品,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限时使用的产品,都有一定的保存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会变质或失效,丧失原有的产品的特征或特性,降低或失去原有使用性能。限期使用的产品多见于化工产品、食品、饮料、药品以及日用工业品,这类产品必须标明主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时间。只有这样,才能让销售者知道产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防止产品过期失效,避免经销失效、变质的产品;也只有这样,才能提示消费者,购买和消费在保质期限内的产品,不使用、消费过期失效产品,加强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产品标识的第五项要求是,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的产品,多见于剧毒、危险、易燃等特殊产品以及结构复杂、操作繁琐的产品,这些产品如使用时缺少必要的注意,容易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坏,更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性事故。对这些产品,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以上所述的各项产品标识的要求,不适用于裸装的食品和一些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产品标识的裸装产品,这些产品可以不附加以上所述的产品标识。
9.如何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者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等,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经过检验合格而签证并印制在产品或包装上,说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标志和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章、印签,合格征书一般是统一印刷的、其特点是对同一种产品的合格证明是统一和一致的。检验合格印章是以加盖印章的方式证明产品检验合格。检验工序编号印章、印签是证明产品经某个具体的检验人员在该道工序进行检验、表明产品合格而加盖的印章、印签,其特点是,可以进行质量责任追溯,找到具体的检验人员,有利于企业的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对未检验的产品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
10.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应当如何标注?
  按照法律规定,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是一般产品上必须具备的产品标识,它是指产品生产者的名称以及生产者的具体住所地。
  生产厂厂名、厂址的标注,必须与企业的营业执照相一致、即厂址是生产企业的主要驻所地,厂址的标注应具体到可以由普通人容易查到的程度。不能仅标生产企业的所在省、市,而无法具体查找,如“厂址:温州”,“厂址,上海”。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厂名、厂址对生产者、销售者具有特殊的意义,按西方国家有关产品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当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时,他就应当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真正的产品生产者是谁。对于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要求,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产品标识上有厂名、厂址,对保护销售者、消费者的利益,及时解决质量纠纷有很大的好处。当销售者或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他们可以及时通过产品的标识找到生产者,经过协商解决争议。
  实践中,有以下二种情况值得注意:
  一是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生产车间(基地)的厂名、厂址如何标注问题,1996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已发文予以明确:对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该标注各自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对于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车间(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同时标注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车间(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二是进口产品的厂名、厂址标注问题。一般情况下,进口到关的产品,没有中文的厂名、厂址。但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其标识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目前,国务院在立法时正在研究此问题,倾向性意见是,进口产品可以免除标明具体生产厂厂名、厂址,但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国名,以及产品的进口商、代理商或者经销商,以便明确产品质量义务的承担人。
11.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有哪些?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对销售的产品负责。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2)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销售的产品,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产品标识包括: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限时使用的产品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等等;
  (4)销售者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范,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等。
12.销售者为什么要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供需双方依据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产品,以分清双方责任的一项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对检查验收的内容都分别做了明确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确保销售者进货的质量、区分销售者与生产者责任的重要手段。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和外在质量的检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规定是要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也就是销售者首先要对产品的外在质量把关。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销售合格产品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分销售者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手段。如果销售者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过程中查明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拒绝接受货物,制止不合格品、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如果销售者不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明知产品不合格依然接受货物并进行销售的,应依庶《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3.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销售者(商业企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可以保证其进货的质量,依法享有进货检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索赔等权利。商业企业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商业企业在检查验收时,可以自行对产品的标识和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检验。对因技术条件的限制和知识经验的欠缺,无法自己检查验收的,商业企业可以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2)对有些产品被包装密封,开启包装检验后,产品难以保存或影响其销售价值的,商业企业可以与供货方达成协议。在产品包装前进行检查验收,或在合同中约定封装内的产品质量由供货方负责。(3)对假冒产品,有时商业企业难以从商标、产品标识上辨别,他们可以同供货方订立检验条款,明确约定对假冒产品争议的追索期和异议期限,防止自己吃亏上当。(4)执行完进货检查验收或超过了进货检查验收期,法律就认定该批货物(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销售这批货物,应该对其产品质量、标识负责,而不能推诿给供货方了。因此,商业企业一定要严把进货检查验收关,从而避免或减轻自己的经营风险责任。
14.什么是失效、变质产品?
  《产品质量法》在规范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时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所谓“失效、变质”是指限期使用的产品超过了安全使用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限,即失去了产品所应当具有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失去了产品的使用价值。这样的产品一旦流入用户、消费者的手中,必然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必然损害人们的合法经济利益。因此《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这一条禁止性法律规范,以保证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5.什么是质量标志?
  质量标志是依一定法定程序颁发给生产企业,以证明其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证明或标志。比较常用的质量标志有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产品质量标志表明的是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授权后,企业才能使用质量标志。故此,任何以非法手段使用、冒充这些质量标志的行为,都是对产品质量事实真相的隐瞒,是对社会的欺骗,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的原则。《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由认证机构设计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和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用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特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所采用的标准都是参照国际产品标准水平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企业,其产品质量水平是比较高的。随着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认证标志所代表的产品质量会更加深入人心,为社会所承认,并成为一种公正的、社会性的评价产品质量的标志制度。国内比较常见的认证标志有:方圆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其中方圆认证标志又分为方圆合格认证标志和方圆安全认证标志,分别表明企业取得合格认证、安全认证资格,产品符合全部标准要求,产品符合标准中的安全指标要求。
  产品的名优标志是指经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评选,达到一定产品质量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允许企业使用以证明产品质量水平良好的荣誉标志。产品的名优标志是一种典型的质量标志,可以使用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包装上。
16.什么是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这一概念有以下方面含义:
  (1)产品质量认证活动是专门认证机构所开展的活动。从事认证动的认证机构是独立于生产方和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是由专门的认证委员会完成的。每类开展认证的产品,都要成立相应的认证委员会,由这些认证委员会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以第三方身份具体开展产品质量的认证活动。自1982年我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以来,至今已先后成立了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水泥、橡胶避孕套、汽车安全玻璃、玩具等十多个认证委员会。
  (2)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产品质量认证既然是第三方以公正身份对产品质量的认可,其认证依据应是科学的客观的为社会所认可的。《产品质量认征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标准是判定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基本依据,产品质量认证所采用的标准一经确定,那么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要求就必须严格、准确执行。相应技术要求这是指现行标准满足不了认证需要而制订的补充技术要求或有些名、特、优产品的特殊技术要求。上述标准或相应技术要求既是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也可理解为认证机构做为公正的第三方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的对于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对与国外认证机构签定了双边、多边认征合作协议的,可以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
  (3)产品质量认证的范围。按照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法规规定,.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认证工作的深入,认证产品的范围将不断得到扩展。
  (4)产品质量认证的型式。目前,我国对产品质量认证主要开展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指以安全标准为依据进行的认证或只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的认证,合格认证是指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或相应技术要求进行的认证。
17.企业申请产品历量认证有哪些作用?
  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产品质量认证首要的作用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般讲,消费者选购商品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进行挑选。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指定商品的专门知识,也不具备商品检测的手段。因此,在选购商品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但是经过认证的产品,其认证标志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质量是符合标准规定的,这样就使消费者能够放心地购买自己喜欢的和自己需要的商品。此外,产品的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国家通过对这些产品实行安全认证来有效地保护使用者的权益。
  产品质量认证能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准产品质量认证后,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亦可在广告等社会活动中进行宣传。这些活动无疑地增强了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相反,如果产品未经认证或达不到认证的质量要求,则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相对减弱。因此,企业为了生存、发展就要竞争,而竞争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力争达到认证标准要求,通过产品的质量认证活动立足于市场,或者是进一步拓宽市场,所以说产品质量认证有利于企业自我素质的提高。
  产品质量认证是国家提高产品质量而采取的一种激励引导措施,伪劣产品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弊端,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打击、制止生产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固然是一种好方法,而且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如果市场缺乏好的导向,那么这种“打击、制止”对于伪劣产品也只能是治“标”而不治“本”,只能“截其流”而很难“断其源”。所谓好的导向,即指国家的正面引导和鼓励,以产品质量认证而言,国家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提倡产品质量认证,使经过认证的高质量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那么伪劣产品就会因为没有市场而消灭。所以说,产品质量认证是国家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产品质量认证可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实行第三方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许多国家保证生产质量的一种普遍做法。经过质量认证的产品不仅在本国受到消费者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也享有较高的信誉。因此说,产品质量认证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
18.申请全业质量体系认证对全业有什么好处?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做为第三方对企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能力依据标准所做的综合评定。其好处首先在于确认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保证及控制能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确认企业生产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因为,一般讲,通过抽样检验产品质量,只能是对被检样品的质量的认可。既使是建立在统计学基础上的抽样检验,也只能证明一个产品批的质量,而不能证明以后生产、出厂销售的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然而,认证的最主要目的在于证明产品质量的可靠程度。对于消费者来讲,这种可靠程度应是产品质量的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如果能证明企业具备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能力,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最大安慰。同时,这也是对企业的最好宣传。
  另外,认证机构在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过程中,还可以通过检查、评审等工作发现企业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尽快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最后,由于我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是与国际通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等同的GB/T19000系列标准。所以获准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其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能够得到国际上的承认。这样就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好处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在合同环境中,为了使供方向需方提供信誉和产品质量的担保。二是为了促进企业内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三是为了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19.什么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各级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按照各级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规定对全国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检。1985年9月原国家经委发出“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不定期监督抽查。1986年10月原国家经委又颁发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具体。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现在《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从而确立了多年来实施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
20.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哪几种形式?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在《产品质量法》公布以前,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即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验制度;地方日常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法》公布以后,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对产品
  质量监督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中,将原来的四种形式调整为三种形式:
  (1)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抽查和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抽查。原来的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与其合并。
  (2)统一监督检验(属于全国性的行动)。
  (3)定期监督检验(即过去地方日常的监督检查制度)。
  以上三种形式虽名称不同,但其性质都是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主动行政行为,都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范围。
(二)《计量法》部分
21.什么是计量?计量和测量、测试是一回事吗?
  计量是指为保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或者说是以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为目的的测量。它涉及整个测量领域,并在法律规定下,对测量起着指导、监督、保证和仲裁的作用。
  测量是人们揭示自然界物质运动的规律,借以定量描述和定性区别周围物质世界,从而达到改造客观世界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测量活动随处可见,如做衣服时要量尺寸、买菜时要称重量等等。计量与测量的关系十分密切,可以说计量的本质特征就是测量。但计量不是一般的测量,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特定含义、特定目的的测量。计量是一种为质量测量的单位量值在允差范围内溯源到基本单位的测量,计量要高于一般的测量,以实现对全国测量业务的国家监督。
  测试是在科研、生产中,为评定物质的特性所进行的具有试验过程和研究性质的测量。测试需要运用测量和计量手段。测试与计量在实际运用中紧密结合、难以区分。测试一般都是通过计量手段和应用计量原理进行的。可以说,计量是测试的基础,测试是计量在生产、科研中应用的一种形式。
22.《计量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是什么?
  《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计量工作是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生活、健康、安全等各个方面。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计量工作,加强计量法制监督,所以计量立法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解决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问题,《计量法》中的各项规定都围绕着这两个核心问题。但是《计量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保护国家权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在本法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必须遵守《计量法》的规定。
23.什么是计量单位?什么是法定计量单位?
  所谓计量单位,是指社会公认的,用以与同类量相比较的那个已知的标准量。科学、严密的计量单位应当具有以下四个条件:(1)单位本身是一个固定的量。(2)命这个固定量的数值为1。(3)这个命其数值为1的固定量应有具体的名称,如公斤、米、秒等。(4)单位量的测量必须建立在科学、准确的基础上,能定量地表示并可以复现。因此,严格地说,计量单位是指有明确定义和名称井命其数值为1的一个固定的量,或者是用以量度同类量大小的一个标准量。
  计量单位可分为法定计量单位和非法定计量单位。
  所谓法定计量单位是国家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允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计量单位。《计量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个国家的法定计量单位,在这个国家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照采用。我国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目的是使全国的计量单位达到完全统一,同时与国际上取得一致。国内的统一,可以避免多种计量单位并存引起的混乱,节省人力、物力和经济开支,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国际上的统一,可以使我国在国际交流中、与大多数国家具有共同的国际计量语音和交流工具,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24.什么是计量检定?计量检定应遵循什么原则?
  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等。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计量检定按照管理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五种:(1)周期检定。即对使用过一段时间的计量器具进行的定期检定。(2)出厂检定。即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在销售前进行的检定。(3)修后检定。即对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在交付使用前进行的检定。(4)进口检定。即进口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检定。(5)仲裁检定。即以裁决为目的的检定。
  计量器具按照管理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者又统称为计量法制检定。
  根据《计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也就是说,进行计量检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部署多层次的计量检定网点,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遵循这个原则,既可以保证全国量值不乱,又可以发挥大、中城市的功能,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互相协作、取长补短,共同完成量值传递。比如唐山的计量标准就可以送到天津市计量行政部门检定,而不必按行政隶属关系送到河北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
25.什么是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为什么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我国计量检定规程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截止1996年底,我国已颁布国家计量检定规程913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795个,地方计量检定规程350个。
  计量检定规程是计量监督人员对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计量检定人员执行检定任务的重要法定依据。国际上凡是开展计量工作的国家,都要制定类似的技术性文件。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国际建议(即计量检定规程)。
  计量检定规程的主要作用,在于统一测量方法,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一致,使全国的量值能在一定的允差范围内溯源到计量基准。它是协调生产需要,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为建立和计量检定系统三者之间联系的纽带。所以《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26.什么是强制检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强制检定的强制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强制执行。(2)检定关系固定,定点定期送检。(3)检定必须按检定规程实施。
  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计量标准,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二是工作计量器具,即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198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尺
31.测振仪
2.面积计
32.电度表
3.玻璃液体温度计
33.测量互感器
4.体温计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5.石油闪点温度计
35.场强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
36.心、脑电图仪
7.热量计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8.砝码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9.天平
39.活度计
10.秤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11.定量包装机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12.轨道衡
42.声级计
13.容重器
43.听力计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15.燃油加油机
45.酸度计
16.液体量提
46.瓦斯计
17.食用油售油器
47.测汞仪
18.酒精计
48.火焰光度计
19.密度计
49.分光光度计
20.糖量计
50.比色计
21.乳汁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
22.煤气表
52.水质污染监测仪
23.水表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24.流量计
54.血球计数器
25.压力
55.屈光度计
26.血压计
 
27.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
 
27.我国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如何管理的?
  为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根据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8.什么是计量器具新产品?企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应执行什么规定?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定型,即对新产品样机的全部性能进行全面试验、审核和批准。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两部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工作。定型鉴定由国务院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批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制造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任何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不得低于原批准型式的技术指标。
  凡制造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样机试验,即在计量器具新产品投产前申请进行试验,评审和确认,发给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样机试验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试验工作由其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29.什么是计量认证?什么机构必须进行计量认证?怎样申请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府部门对面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和测试的能力、可靠性及公正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过计量认证。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申请计量认证需要以下几个程序。(1)申请。申请计量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2)考评。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并将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颁发证书、公布名称。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同时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公布其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范围。考核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30.我国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及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国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的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我国标准化法是长期以来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总结,反映了改革。开放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其基本特征在于:
  1.改变了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把我国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两类,明确了推荐性标准的法律地位。
  2.下放了企业标准的审批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和用户需要,制定发布本企业的标准。
  3.明确了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在标准体制中增加了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对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4.把采用国际标准放在突出的位置,这是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相适应的,有利于克服国际间的技术壁垒,扩大产品出口,发展对外贸易,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国内标准制定水平。
  5.明确了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31.我国标准化法律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我国标准化法律体系,由于其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机关不同,大致可划分为: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
  1.标准化法律,即是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主席第1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它是我国标准化法制建设的最高形式,是标准化活动的最高准则,也是我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根本法,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根本性问题都在法律中作了原则性规定。
  2.标准化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全国标准化行政工作,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标准化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规范诸要素,是对我国标准化法的补充和具体化。目前,己颁布的标准化行政法规有: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四条,以及1991年5月7日国务院第83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共分六章二十八条。这些基本遵循了我国标准化法的各项原则和要求。
  3.标准化行政规章,即部门规章,一般是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权和业务范围,按照“一事一定”的原则制定的,专业性较强。标准化行政规章一般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发布。目前,已发布的标准化行政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释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等。
  4.标准化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较大城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颁布的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规范;地方规章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地区范围内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32.什么是标准与标准化?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化是制定标准和贯彻标准的过程。标准化工作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反复出现的同一事物,通过制订、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对该事物进行规范和统一,以保证取得最佳运行秩序、最佳经济效益和最佳社会效益。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缉成部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标准化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标准化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是组织现代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减少物质消耗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也是进行国际技术交流、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
33.什么是强制性标准?其内容包括哪些?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鲁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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