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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计量机构参公的几点法律依据,同意的请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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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tjk 发表于 2016-7-18 14: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技术机构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作为计量技术机构的专业人员完全符合该管理规定的要求,尤其作为强制检定,都是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还有其他规定也可以作为参考:
    一、《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明确定义了法定机构具有计量监督管理职能,具有公务行为。
    二、强制检定执行的是检定规程,检定规程为技术法规,那么执行强制检定就是彻底的执法行为。
    三、仲裁检定需要法定技术机构来完成,参公后就直接可以实施仲裁,类似劳动局下面有一个仲裁院,其就是参公单位。
    四、《计量法条文释义》中规定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一种形式,而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又是《计量法》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强制检定的管理形式离不开法定计量机构,所以理应升格为公务员管理。
    五、国外包括国内港澳台地区的计量检定工作都是公务员。
    六、国内警察的尸体解剖等技术刑侦技术机构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七、连劳动局下面仲裁院和人才市场办公室都可以参公,为何计量技术机构不可?
    八、现在基层纷纷三局合一,计量科室空间受到压制,人员不足,而技术机构人员又不能调入行政工作,如果可以调用计量技术机构人员充实到行政机关,那么必将对计量工作形成合力,98年以前基层计量都是行政和技术合一,也就是科所合一,不分彼此,后来为了创收强制分离,对原技术人员实乃不公。
    以上种种理由都足以充分证明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该参公,希望领导能够以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为契机,统筹协调,自上而下进行改革,为全天下基层计量技术工作者某福利,谢谢!!
tc234 发表于 2016-7-28 11: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高见!楼主英明!计量福音!
237358527 发表于 2016-7-29 16: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国 公务员工资福利 比企业差,国内也做到了,再讨论参公
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16-8-3 09: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参公也是回归计量的法制性的正确做法。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根本不应推向市场,不应为存活而找活干,政府不能甩包袱。这也符合现在国家三去一降一补的方针。现在企业生存不易,减负也是势在必行的举措。
两条鱼 发表于 2016-8-8 14: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忘了,这系统里,行政许可审核中心和稽查队(分局)都是纯事业单位,计量所参公?咱们就别谈了吧。总局的意见是把计量所化为公益一类,但目前的趋势看,不推向市场(或三类)就是烧高香了。
ssylqx 发表于 2016-8-8 15: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还是,收费的计量工作要做,不收费的计量工作也要做,前几天企业问我“你们单位是什么单位?”,厂里的叉车吊机都免费了,计量还是收费?我都想知,我们是什么?????
cekdy 发表于 2016-8-31 14: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想了,这个不是为了事业单位出台的。看最后几句就知道了,本身参公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就是说参公的可以按文件划分等级。计量最好的是弄个公益一类,参公基本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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