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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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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li 发表于 2009-8-13 08: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校准证书或者校准报告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出?
出具校准证书是不是公司内部有校准规程就可以?
需不需要国家资质上的要求

我们这是公司内部的,比如我们使用的卡尺,我们有2级标准量块来做标准(量块已经经过检定的)。
格非 发表于 2009-8-13 09: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仅仅是对公司内部校准卡尺的话,是可以出校准的。
但对公司内部做校准,首先你得参照国家的计量检定规程看看你的相应标准和人员、环境等等的不是能够满足规程要的要求。如能全部满足,就没什么问题了。如不能满足,那你就得做个评价看看这个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这个原因。不能全部满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可却能满足你们公司内部的产品质量控制需要的话,你可以编制一个公司内部的校准规范,这样一来就符合质量体系了。
XIAOCHEN 发表于 2009-8-13 12: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提是要溯源,即建立最高校准仪器,且检定合格就可以开展内部校准了
 楼主| zhaoli 发表于 2009-8-13 14: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我们的卡尺,是当一种工具来用的,只要精度不超过0.5mm就可以正常使用了,所以没有必要去检定了,我们有检定好的2级卡尺专用量块,已它做标准,在编写一个简单的内部校准文件,是不是就OK了? 那还出不出校准证书?可以不用证书,只要保留记录就可以?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8-13 14: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证书与报告在性质上是有差异的。
证书是对证明某种事态的一种凭证,如证明学历的毕业证书,证明技能的资格证书等,证明计量器具校准结果的校准证书,对于证书国家是有一定要求和格式的,具有法制性。
报告一般针对上级或职能部门的要求而做出的某种明,校准报告也就是对提出需要的部门所作的校准状态的说明,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没有统一的格式,不具有法制性。
出具校准证书必须标准建标、人员取证、环境达标等,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而出具校准报告就不需要这么多的要求了。
出具校准证书的依据可以是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自编校准规范等。
 楼主| zhaoli 发表于 2009-8-13 16: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从那点要建标上,就能了解到,不能出具校准证书,也就是说,必须外出送检。貌似使用周期有点短了。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8-13 17: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6#zhaoli:“从那点要建标上,就能了解到,不能出具校准证书,也就是说,必须外出送检”我没有看明白你的意思。
对于内部校准(非强检计量器具)标准要不要建标的问题,在论坛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需要建标,只需标准送检,人员培训合格就可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标准必须建标。但找不到国家对校准是否标准必须建标的规定,各单位执行也各不相同,在体系审核时连审核员的认识都不一样,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毕竟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制性,出具证书好是要有一定严肃性的。如果只出具校准报告,按照第一种方法操作就行了。我个人观点,供参考。
 楼主| zhaoli 发表于 2009-8-14 07: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要是外部审核时,只有校准报告,是不是也可以过关的?
yichangdcc 发表于 2009-8-14 12: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比较关注楼上的问题!外审会不会过关呢?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8-14 13: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标准没有建标,只是送检合格,在外审时由于审核员的认识不同,可能就会遇到麻烦。
如果标准是建了标的,你出具的是证书也好、报告也好外审时应该都是没有问题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8-14 15: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要是外部审核时,只有校准报告,是不是也可以过关的?
zhaoli 发表于 2009-8-14 07:55

外部审核时,测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要求在用测量设备必须有计量确认标识,因此只有校准报告和检定证书显然是不行的。还必须用校准报告和检定证书上给出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与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相比较,根据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计量要求的结论给测量设备签发计量确认标识。如果是内部校准,校准人员同时兼任计量确认员的,则可以不再签发计量校准报告,直接根据计量校准记录与计量要求相比较,签发计量确认标识即可,这种情况反而可以不需要计量校准报告。
 楼主| zhaoli 发表于 2009-8-14 16: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来说去,没有建标的话,自己校准就不合法,只能是外部有了具有法律效益的证书才可以张贴计量确认标识。也就是说每年还是要检定的。
 楼主| zhaoli 发表于 2009-8-14 16: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太模糊,没有建标,外部送检合格,在审核时还能有麻烦?
送检合格了,有证书,糊弄他们就可以了,实际不准确时,还是要我们自己来监控的。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09-8-15 15: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1、企业测量管理体系审核要求,内部测量器具是应经计量确认,确认分两部分,校准、校准结果与使用要求的比较,确认后发确认标识方可使用。
2、校准又有两种情况,送外校和自行校准,无论是外校还是内校,结果都应与使用要求相比较。
3、外校单位应有资质,内校也应建标,标准向上溯源后方可量传。
4、我国计量工作具有法制性,无论在地方、国防还是军队,标准都应按要求建标。
zhb123kkkk 发表于 2009-8-16 22: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计量法没有颁布,计量法里没有规定校准必须建标,所以现在我国计量事业有点混乱,没有纲领性文件,我个人认为,如果校准的话,不需要建标就可以对内进行,但是必须要有量值朔源。对外校准的话,通过CNAS认可就可以,达到国际互认!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8-16 23: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认可只是能力认可,只是证明你具有校准的能力,并不能说明你具有对外开展校准业务的资质,要取得对外校准的资质,依据计量法的规定,必须要获得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楼主| zhaoli 发表于 2009-8-17 10: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建标也可以???那要是不建标的话,虽然说有量值溯源,但是能通过认证???
风吹石 发表于 2009-8-17 12: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16# zhoujidai
新的计量法没有出台,85年的计量法中就没有校准的概念,所以对外开展校准业务必须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也是没有依据的。现在有很多校准检测公司,就是取得CNAS认可后开展业务的。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8-18 00: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oujidai 于 2009-8-18 00:22 编辑

风版主的说法不无道理,但这里有一个认识与理解的问题,85年计量法上只有检定这个概念,没有校准的规定,因而出现了对校准是否必须建标的两种不同的认识,连技术监督部门的认识也不统一;这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滞后。
我们在申请实验室的CNAS认可时,我就询问过CNAS现场的评审人员,如果我们取得CNAS认可后能否对外开展校准义务,评审人员回答说,不行,CNAS认可只是能力认可,要开展对外业务,要获得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才行。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致使很多校准检测公司,取得CNAS认可后就开展对外业务,有专法律空子之嫌。
择CNAS认可的作用和意义:
1、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3、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4、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
5、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6、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提高知名度。
从这6点看,取得CNAS认可后也不能对外开展业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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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石 发表于 2009-8-18 12: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19# zhoujidai
所列6条已经比较全面了,作为合格评定委员会也只能把话说到这一步,他们自己不可能非常明确的说取得CNAS认可后“可以开展对外校准业务”。由于对“校准”没有法律的规定,自然也就没有对“校准范围”的限制,上述6条也没有否认可以对外开展校准,反过来就是允许开展,说是钻法律的空子也未尝不可。
 楼主| zhaoli 发表于 2009-8-18 16: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的是,自己内部校准,就不需要建标,只要有经过检定的溯源量值及内部校准文件,就不需要拿出去检定了,只要出校准报告就可以了?
但是涉及到交易的还是要有每年强制性检定的一页纸质文件,到时候好证明我的经过法制检定。
feihu19840307 发表于 2009-8-21 1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看这个讨论啊检定合格就可以开展内部校准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8-23 13: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8-23 13:17 编辑

要正确理解能力和资质的区别。
      CNAS是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的缩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唯一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实施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CNAS由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L)合并而成,现在称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通过评价、监督合格评定被认可和被认证的机构(如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管理和活动,确认其是否有能力开展相应的合格评定活动(如认证、检测和校准、检查等)、确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权威性,发挥认可约束作用。被认可认证的机构和实验室、检查机构获得CNAS认可证书后,就具备了19楼所说的6项作用和意义。值得注意的是,这6项作用和意义中主要都是能力和机遇,并没有涉及资质的问题。
      能力、机遇是取得资质的敲门砖,但是并不等于资质。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活动是权力和资质的问题,获得CNAS应该是获得了敲门砖,取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或授权才是最终取得了资质。
      开展内部校准,关键是能力,不涉及对外服务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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