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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1046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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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2: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录B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综合指数评分表


  编者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应商专业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海尔集团、远大空调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商务车有限公司、家乐福集团公司、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索尼(中国)公司、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起草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SB/T10467-2008)已于2008年9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现摘录刊登。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零售商和供应商在经营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术语与定义、基本原则、资质、质量、价格、合同、服务、费用与结算、公平竞争、公平交易行为测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商注册并进行商品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和供应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B/T1040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SB/T10409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62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零售商 retailer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2供应商 supplier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经销商。
  3.3公平 fairness交易双方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交易活动体现各自真实意愿。
  3.4合同 contract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交易权利与义务的一系列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销合同、广告宣传合同、售后服务合同、品牌经营合同、促销合同等。
  3.5结算期 deadlineofsettlement经营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
  3.6指标体系 indexsystem进行特定综合评价或测评所必需的一套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的指标组合。
  3.7测评模型 measurementmodel对指标体系中关联或因果关系的图形或数学表达方式。
  3.8层次结构模型 hierarchystructuremodel将有关的各个因素按照不同属性自上而下地分解成若干层次,同一层的诸因素从属于上一层的因素或对上层因素有影响,同时又支配下一层的因素或受到下层因素的作用。最上层为目标层;最下层为指标层;中间可以有一个或几个层次,为准则层。
  3.9公平交易综合指数 complexindexoffairtransaction是本标准自主设计的、用于反映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交易行为公平水平的综合指数。
  4基本原则4.1诚信原则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平公正进行商品交易活动,信守承诺,所售商品应质量合格、计量准确、价格合理。
  4.2合法原则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有合法的销售场所,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3自愿原则自愿确立经营关系,在各项经营要素达成一致后进行交易。
  4.4平等原则具有平等的经营地位,交易合同和行为能平等体现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
  4.5优质原则经营交易活动中应体现出优质的服务,经营和服务的结果符合双方事先约定。
  5资质5.1经营资质零售商和供应商均应具备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等。
  5.2商品资质5.2.1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的强制要求,零售商和供应商应能提供所经营商品必须的许可或资质证明,如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5.2.2零售商和供应商所经营的商品宣称获得非强制规定的许可或资质证明,如绿色产品标志使用许可证等,需向交易对方和消费者明示。
  5.3服务资质零售商和供应商应建立规范的客户管理与服务体系,能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5.4人员资质5.4.1从事零售业务的人员应具备从事零售该商品的一般专业知识和基本销售技能。
  5.4.2从事食品类商品的零售业务人员,应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
  6质量保证6.1供货保证6.1.1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且经过专业检验检测的合格商品。
  6.1.2商品供货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包装方式。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在确保商品不受损坏的前提下,零售商和供应商可协商确定包装方式。
  6.2到货验收6.2.1零售商应对到货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验。
  6.2.2零售商在商品验收时,如遇商品质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可向供应商提出退、换货要求。
  6.3质量保障6.3.1在零售经营过程中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要求退、换商品或赔偿损失的,零售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先行负责处理。供应商最终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履行退赔责任,但因零售商过错引起质量问题的除外。
  6.3.2供应商在生产或销售服务中,发现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通知零售商和消费者,召回已经销售和库存的相关商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责任。
  6.3.3出现批量商品质量事故时,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对零售商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但因零售商过错引起的除外。
  6.4计量诚信6.4.1零售商和供应商均要保证所售商品计量准确,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器具器材和计量单位,保证商品结算量与计量器具测得的实际量值相符,误差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6.4.2零售商和供应商分装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散装商品遵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4.3零售商品现场计量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消费者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6.4.4零售商和供应商均应建立相应的公平计量制度和计量承诺机制,具体参见SB/T10409的要求。
  6.5节能环保6.5.1零售商和供应商在生产经营中,应保证水、电、气、风等设备设施达到节能减排要求。
  6.5.2零售商和供应商对商品的包装要符合包装适度和包装环保的要求,减少一次性用品,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资源的包装材料。
  6.5.3零售商和供应商应建立节能环保的长效机制,强化节约与环保意识和习惯,并引导消费者的节约型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
  7价格公平7.1定价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符合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要求。
  7.2市场零售价针对消费者的商品市场零售价格的制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7.3商品交易价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商品交易价格,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双方各自利益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7.4价格调整7.4.1商品交易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的调整,应以尊重市场变化为原则,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合同未约定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后再予调整。
  7.4.2任何一方自行调价所产生的损失,由调价方自行承担。
  7.4.3如遇特殊情况,国家对市场进行价格干预时,应遵守国家临时干预价格的规定。
  8合同公平8.1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与地点、费用结算、支付时间与条件、售后服务,以及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认定、合同争议解决等条款。
  8.2合同文本零售商和供应商应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合同的文本。
  a)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b)采用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订并经工商主管部门备案、用于本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c)使用由其中一方起草并经双方协商的合同文本;d)由双方协商起草并确定合同文本。
  8.3合同签订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
  8.4合同履行零售商和供应商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8.5变更和解除8.5.1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8.5.2没有事先约定的,可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8.5.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服务9.1售前服务9.1.1对所售商品的性能、保管、使用、养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供应商有责任向零售商提供相关培训,零售商有义务参加并配合。
  9.1.2零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售前服务,包括广告宣传、商品介绍等。对商品功能、优点、缺陷或有可能的危害面的宣传和报道应准确、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
  9.1.3供应商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售前服务的,应按其承诺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售前服务。
  9.2售中服务9.2.1零售商承担售中服务的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安全有序的购物环境、设立有效的辅助销售措施、接待并指导消费者选购商品等。
  9.2.2零售商需要供应商派驻商品促销人员时,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
  9.2.3涉及相关技术等方面问题时,零售商难以独立完成销售和服务的,供应商应予以协助。
  9.3售后服务9.3.1供应商应按与零售商订立的合同或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并符合SB/T10401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要求。
  9.3.2零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并符合SB/T10401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要求。
  9.3.3零售商和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的售后服务按双方的约定各负其责。
  9.3.4零售商和供应商应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的售后服务认证。
  10费用与结算10.1服务收费10.1.1零售商和供应商在经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由商品货款和相关服务费用两部分构成,但相关服务费用不是必须的。
  10.1.2相关服务费用的收取,需以服务事实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1.3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服务费用时,应遵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10.1.4供应商向零售商收取服务费用时,也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10.1.5一方收取服务费用后,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应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对方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以及降低服务造成的直接损失。
  10.2收费合理10.2.1零售商和供应商在经营交易过程中,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
  10.2.2以下情形视为不合理收费:
  a)没有服务事实为依据的费用;b)不符合被收费方利益要求的费用;c)以实现己方财务指标为目的而要求对方负担的费用;d)与商品销售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以店庆、节日、装修等名义的收费;e)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f)无法出具合法凭证的费用;g)其他情形的不合理收费。
  10.3结算10.3.1零售商和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及时进行货款和服务费用的结算。
  10.3.2零售商和供应商任何一方违反结算期约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10.3.3在商品货款和服务费用结算时,如需扣抵商品损耗,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并事先告知对方。
  10.3.4在商品货款和服务费用结算时,应向对方提供相应发票或者增值税票。
  11公平与竞争11.1公平交易11.1.1零售商和供应商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市场地位和市场权利平等,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1.1.2零售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a)要求供应商以不公平低价供应商品;b)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所订商品;c)无正当理由,限定供应商只能为其供应商品;d)在商品交易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e)要求供应商单方面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f)强迫供应商接受指定的服务;g)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将供应商所供商品下架或撤柜;h)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未达到事先约定的返利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i)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1.1.3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a)要求零售商以不公平高价进货;b)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绝供货;c)无正当理由,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d)在商品交易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e)要求零售商单方面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f)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g)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1.2合法竞争11.2.1除合同约定外,供应商有权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相关服务。
  11.2.2除合同约定外,零售商有权从其他供应商进货或接受相关服务。
  11.2.3生产同类商品并具有竞争关系的供应商之间,在制定价格、确定产量、分割市场、新技术应用或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
  11.2.4经营相同或同类商品并具有竞争关系的零售商之间,在限制价格、限制销量、分割销售市场或采购市场等方面的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规定。
  12公平交易行为测评12.1基本原则12.1.1体现科学、公正、客观的基本原则,符合交易公平、和谐发展的要求。
  12.1.2考虑各类行业的共同特征和差异,保证测评口径的一致,使不同企业之间的测评结果具有可比性。
  12.1.3建立符合各类行业共性的、具有一般意义的测评模型。
  12.1.4测评指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且具有可操作性。
  12.2测评模型12.2.1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测评模型采用层次结构模型。见附录A。
  12.2.2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测评层次模型的最高层为目标层,即测算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公平交易综合水平。
  12.2.3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测评层次模型的中间层为准则层,设定质量保证、价格公平、合同公平、服务、结算、公平与竞争等6类测评准则。
  12.2.4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测评层次模型的第三层为指标层,根据准则层设定的准则选择相应的测评指标方案。
  12.3指标体系12.3.1依据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层次结构测评模型设计测评指标体系。
  12.3.2一级指标为公平交易综合指数;二级指标为质量保证、价格公平、合同公平、良好服务、结算、公平与竞争等6类准则性指标;三级指标为评分指标。详见本标准附录A。
  12.3.3零售商和供应商的测评指标体系均按照附录A规定的指标体系执行。
  12.4指标评分12.4.1对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评分应依据本标准制定的测评指标体系。
  12.4.2零售商和供应商的指标评分可参照附录B执行。
  12.5测评程序12.5.1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测评采用第三方测评方式,即由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专门测评机构负责开展测评工作。
  12.5.2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测评的程序分为公告、调查、分析和发布四个阶段。
  12.5.3公告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测评机构发布测评公告,规定测评活动细则。
  12.5.4调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立调查目标、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实施调查。
  12.5.5分析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调查数据的回收与处理、测评指标的计算、测评结果分析、测评报告编写。
  12.5.6发布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公示测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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