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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周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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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w911 发表于 2009-8-24 23: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量标准器本来是在六月检定,结果到九月才进行送计量院检定,超周期了两个多月,哪位仁兄知道这种情况怎样处理,望告知一下,谢了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8-24 23: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装置超周期两个多月,肯定是不合格的了,在这两个月内如果有检定周期,那问题就更大了,因为工作计量器具也超周期检定了。补救的措施之一,对超周期使用计量器具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追溯,直至风险的排除,保存评估、追溯的记录。还有一个就是跟检定机构协商将检定时间填到六月,这叫作假,但这在认证等外部审核时会省去很多的麻烦,也最简单实用。
风吹石 发表于 2009-8-25 08: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送去检定后,对检定的结果做稳定性考核,如果没有偏离太大,表明超期的时间内仪器是正常的,风险评估就比较简单。如果偏离较大,对发出的报告必须追溯以排除隐患和风险,保证量传准确。2#说的“作假”只能是在第一种情况下的简化处理。
宁波哈哈 发表于 2009-8-25 14: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机构是没处罚权的,你可以上报计量标准管理部门。但中国这样的现象太多了。
梅计 发表于 2009-8-25 15: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二楼、三楼的意见去办.这样的现象的确很多.
YXQ 发表于 2009-8-25 15: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4# 宁波哈哈
有点不明白,上报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就能解决此问题吗,什么文件有此规定?按照计量法,好象标准器没有说允许超周期使用。自投罗网为何?计量技术机构虽然没有处罚权,但其中的评审员会视而不见吗? 个人认为3#、2#的说法可取。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8-25 21: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超期造假好像并不是个别现象。我认为中国质量技术监督的可悲之处也就是造假,一方面打击假冒伪劣,一方面负责打击假冒伪劣的部门也参与造假,不造假则不能过关,进入了一个怪圈。这个怪圈孕育了一系列齐齐哈尔制药三厂和三鹿奶粉事件。
我觉得应该实事求是,现实情况是极其复杂的,谁也不能确保终生不犯错误,计量标准偶尔超期也不是个别现象。因此我同意3楼风版主的看法,在计量标准考核时,遇到计量标准超期情况,应该要求被考核单位对发出的报告必须追溯以排除隐患和风险,保证量传准确。只要能够拿出风险追踪的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发生风险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后果并不严重,并且对不良后果进行了及时处理,不合格数据已经召回,就可以不予追究。当前有隐患的汽车、笔记本可以实行“产品召回”方法,赢得了顾客的信任,有风险的检测数据为什么不允许实行“产品召回”呢?如果给了这个政策,再发现造假现象,就应该坚决重处,从此终生取缔其计量标准建标的资格和权利。
风继续吹 发表于 2009-8-25 21: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器也能超周期两个月,我服了一楼!处理办法,培训并做记录。3楼的风险评估是好做法,但是按照9000体系的要求,应该将这个标准器当不合格处理,追溯所有使用过这个标准器的量具,重新检定,检定不合格的还要追溯这些量具影响的产品。这是一项巨大的工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8-26 12: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说的不无道理。
      首先一定要尽力确保计量标准按期送检。第二万一因某种特殊情况超期了,也不要害怕,应该采取纠正措施及时加以改进。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8楼所说宣布这个计量标准不合格,给这个计量标准开“不合格项报告”,责任单位根据不合格项报告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纠正就是立即将该计量标准送检。
      纠正措施则是查明超期原因,针对超期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以后类似情况重复发生。
      预防措施就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措施,比如追回不合格数据,追踪可能发生的误差风险,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处置。
      这一系列活动的确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但是也并不是做不到,比起造假总是要强百倍。另外宣布这个计量标准不合格,并不是取缔这个计量标准的资格。就如同某个卡尺、压力表超期或者超差宣布不合格一样,经过维修、检定和再确认,合格后仍然可以以合格的身份投入使用。
      产生不合格并不可怕,改了就好,防止不良后果的进一步扩展才是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可怕的是有错不改,任其发展。更可怕的是有错还要掩盖和造假,使事态加速向更加危险的方向发展。
寳寳 发表于 2009-8-27 21: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超期的结果好严重啊
五七一二 发表于 2009-8-28 07: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中国计量不好做啊,这就是现状,想做好都做不成,太多现实条件约束了,主要是计量不够被重视没地位没权利。不做假是不可能的,我本人很反感但是却不是我个人所能解决的问题。无奈的计量人。再提醒一点啊。如果作假让人家把日期填在六月,那你六月以后的检定记录记得修改标准器示值误差,也就是说检定原始记录重做,报告重发。不然一准查出来。还有在这个日期最好不要在你产品的检定日期。
corn2008 发表于 2009-8-28 08: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有遇到过,不过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仪器.是因为只能由厂家提供校准服务,而当时他们的标准器送到美国去校准.所以耽误了半个月,给内审时抓住拉,开了不合格项目.
后来我们比较小心,尽量提前半个月安排.
lwj20040206 发表于 2009-9-26 05: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超期两个多月,应该算不合格计量器具,对测量数据应进行追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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