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562|回复: 13

校准证书问题

[复制链接]
qjdz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9-2 22: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刻注册计量论坛 交流工作中的点滴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成为会员

x
校准实验室具有哪些资质才能对外出具(有效的)校准证书?
有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的企业,对外出具的校准证书是否被认可?
发表于 2009-9-2 23: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认可是能力认可,证明你具有相应项目的校准能力,能否对外出具合法有效的校准证书还必须取得国家的行政许可,即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授权证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业务。
qyypfyho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9-3 16: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是不需要谁授权的,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CNAS是自愿的行为,没有CNAS一样可以对外出具校准证书。这是CNAS自己的说法。
发表于 2009-9-3 23: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要看接收证书的企业对你们的证书及校准方式是否认可吧。校准没有授权的
发表于 2009-9-6 09: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取得了CNAS认可证书就具备了出具校准证书的能力,可以对外出具校准证书,但不能出具检定证书。但在具体的行业、省市可能也有所不同。在我国虽然部校准市场是开放的,但还有授权要求,无论在地方或是国防口,若没有行政授权,即使出具校准证书,可能还会有人来找麻烦。
发表于 2009-9-6 11: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证书在授权的范围内都是有效的;校准证书是否有效在于收到证书的单位自己,或者是二方的要求。
发表于 2009-9-6 15: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具检定证书必须取得国家的行政许可,即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授权,而校准证书不需要授权,只在于接收校准证书单位是否认可。
发表于 2009-9-6 21: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外出具的校准证书,要获得合法的溯源性,使校准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这里就有一个国家行政管理的问题,没有国家的行政授权,出具的校准证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们外送计量器具校准我相信绝大多数单位都是送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对其校准资质进行评定了的,不是随便找一个单位校准,另外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中也有对检定/校准机构的确认要求的。
如果校准不需要授权,买一个标准,送检后就对外开展校准,并出具校准证书,收不收费呢?这里又牵涉到一个国家对校准市场的管理问题,要收费,就有营业收入的,这也要取得国家行政许可的,不然校准市场不就乱套了吗。
再有CNAS认可证书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该委员会不是国家的一级行政机关,其职责只是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是对申请机构的校准能力进行认可,以证明认可项目具有相应的校准能力。取得CNAS认可证书就对外开展校准,把CNAS认可证书当营业执照用,这能行吗。
个人观点,供讨论。
qjdz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9-9-7 19: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 !
我是这么理解的不知道对不对,欢迎大家来说出自己的看法!
主要是看第二方了(一般是技术监督部门)!只要他们承认就没问题,计量器具就可以溯源了!
发表于 2009-9-7 20: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9#朋友的这种观点我比较认同,只要技术监督部门承认(书面的)能够对外出具校准证书,那么出具的校准证书的效力就应该被承认。
yangjm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9-19 18: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单位是通过了CNAS的认可,但是有一些,经常会做能力范围以外的事情,建议,要求校准单位在报告上面加盖CNAS章和编号!
qyypfyho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9-27 17: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外做校准的公司在注册时需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看营业执照上的批准有没有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文就知道了。
qyypfyho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9-27 17: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授权是在组织机构代码里的。
发表于 2009-9-28 16: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校准与检定有哪些不同:一、目的不同 二、对象不同 三、性质不同 四、依据不同 五、方式不同 六、周期不同 七、内容不同 八、结论不同 九、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O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29 02:00 , Processed in 0.06072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