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7# 规矩湾锦苑
“最高标准”和“基准”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国家基准”实际上就是以国家的名义组织建立的,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最高计量标准”。对于区域(指国家以下)、行业或部门所建立的,能够覆盖整个地区、行业或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即使是全国的最高标准或与国家基准的准确度相同,也不能称为“国家基准”,而只能称其为“副基准”或“工作基准”。 国家计量院也好,省级计量技术机构或国防区域计量站也罢,他们的力基准机或力标准机都已经建了标,已经具备校准0.1级以下标准测力仪的能力,并且已经可以对社会开展提供校准服务了。那么他们自己所用的0.1级或0.3级标准测力仪是否仍然需要建标呢?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国家基准,它只是针对计量标准。从该《规范》以及《实施指南》看,好像是针对最高计量标准。即:规范所考核的最高计量标准是指在给定地区或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最高计量标准分为三类: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也就是说,即使不对外提供校准服务(如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也要建标。如果是这样的话,省级计量技术机构或国防区域计量站的力标准机建标后,就可以对社会提供0.1级以下标准测力仪的校准服务了,自己所使用的0.1级以下的工作标准测力仪也就无须再建标了。现实情况也是如此,没有听说哪家机构将最高标准以外的所有标准都建标。当然这些工作标准可以作为建立其它最高标准的配套设备,而不是作为主标准器来建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