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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最高计量标准和次级标准应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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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16: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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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量值传递和校准按计量法要求必须建标,而所建标准又有最高和次级之分,此问题已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究竟该如何区分最高标准和次级标准呢?
发表于 2009-9-13 18: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通过向上级寻求溯源(量传)的就是最高标准,依靠自己量传的就是次级标准。如三等量块,向上级溯源,就是最高标准。用该三等量块检定自己的四等、五等量块,该四五等量块用于建立游标类标准的,这就是次级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09-9-13 20: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2# 风吹石 正是这个不成文的规定搞乱了标准考核工作中最高计量标准和次级标准的划分,上个月在湖北宜昌国家技术监督局举办的一级考评员培训班上,国家局XX司的专家谈到这个问题,解释如下:一是看在检定系统图中的位置,新建的低等级计量标准即使不能被已建更高的计量标准检定,也只能是次级标准;二是在检定系统图中的位置处于最高计量标准位置,即使本单位能够自己检定,也只能是最高计量标准。我在多年前也写文章谈到了此问题,看来,这是一个全国范围的错误。

《计量标准考核》.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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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21: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9-13 21:55 编辑

JJF1001有这么几个术语:
8.5 次级标准secondary standard
  通过与相同量的基准比对而定值的测量标准。
  注: 有时副基准、工作基准亦称次级标准。
8.6 参考标准reference standard
  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8.7 工作标准working standard
  用于日常校准或核查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或参考物质的测量标准。
  注:1. 工作标准通常用参考标准校准。
    2. 用于确保日常测量工作正确进行的工作标准称为核查标准。
  根据以上术语定义,不难看出:
  1.术语“次级标准”是针对“基准”而言的,不是我们基层计量人员所说的次级标准。
  2.我们所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某个区域内的“最高计量标准”正是术语“参考标准”。
  3.我们所说的“次级标准”应该指术语“工作标准”,该术语注1就是说通常用“参考标准”(即最高标准)校准的计量标准,根据定义,用这个标准可以进行日常的计量校准活动。
  4.核查标准是工作标准的一种,但并不是用来控制测量设备(计量器具)的,而是用来控制测量过程(日常测量工作)的,这与ISO10012标准要求用核查标准控制测量过程不谋而合。
  所以,我认为2楼风吹石的意见是正确的。最高计量标准不是以计量标准本身的准确度高低和在溯源系统图中位置的高低来确定,而是以其所覆盖的区域内是否“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来判定。5等量块在某企业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就是该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2等量块虽然准确度等级很高,在国家计量院充其量只能是“次级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09-9-14 00: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的讨论有点跑偏。
JJF1001-1998谈到的次级标准正象版主所言“1.术语次级标准是针对基准而言的,不是我们基层计量人员所说的次级标准。”我们所探讨的应该是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进行日常的计量检定/校准活动所建立的标准,只有本单位的最高和次级标准,这样的标准不象国家一级,有什么基准、付基准,分什么参考、工作、核查等名目繁多的标准。“5等量块在某企业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就是该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2等量块虽然准确度等级很高,在国家计量院充其量只能是次级标准””这话非常正确,这不就应了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即部门在量值传递的位置不同,情况不同而不同吗!
风吹石的意见“只要是通过向上级寻求溯源(量传)的就是最高标准,依靠自己量传的就是次级标准。”此意见得到了版主的首肯,我知道这个意见市场很大,但同时也误导很多。此话的本意就是只要所建标准的主标准器是送检的,即为最高标准,如果是自检的就是次级标准。这显然与版主最高计量标准是“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相矛盾,而且格格不入。另外版主“最高计量标准不是以计量标准本身的准确度高低和在溯源系统图中位置的高低来确定,”显然与“最高计量标准的认定不能按照能否在本地区或本部门内进行量值溯源(传递)来判断,而应按照该计量标准在与其“计量学特性”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中的位置是否最高来判断”完全相饽。上面的红字不是我的话,而是引用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的原话。总之,在同一个部门,同一个专业的量值传递系统表中,不可能也不应该出现多于一个的最高标准。举例说明:某单位在长度专业的平面角传递系统中,建立了《正多面棱体标准装置》作为长度专业的平面角传递系统中的最高标准,进行平面角的量值传递,那么其他所建的如万能角度尺、直角尺等检定装置计量标准由于在平面角传递系统表中位置更低,而只能作为次级标准(这两项计量标准放在某企业也可能是最高标准),这不管两项次级标准的主标准器能否在本单位自检传递。
[
b] 4#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9-14 14: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两位。
过去作为一个单位,只要求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出具检定证书,大家一直都执行的很好。但自从进入CNAS认可后,项目是以被测的计量器具来列的,这就出现了"次级标准"的问题。比如我们已经建立了2等量块,可以传递3等以下的量块,但在CNAS项目中,不仅有量块,还有卡尺、千分尺等等,显然这些量具不是用2等量块来检定(校准)的,由于认可时原则要求开展项目必须建标,这就要求我们建立次级标准。为了区别,就出现了“最高”和“次级”的问题,可以说,这和计量学定义的完全是两回事。
发表于 2009-9-15 02: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很不错! 1# xqbljc
发表于 2009-9-15 20: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6# 风吹石
根据2005年第72号局长令《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虽然你们建立了2等量块最高计量标准,但是因为你们对社会开展“卡尺、千分尺”的检定,你们你们检定卡尺、千分尺的计量标准(或者说是你们单位的次级标准)已经变成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根据这个局长令,你们的检定卡尺和千分尺的计量标准必须进行考核,也就是说必须要“建标”。如果说仅仅是对内部开展卡尺和千分尺的计量检定或校准活动,建立了2等量块最高计量标准,你们的次级计量标准就没有必要建标。
发表于 2009-9-18 20: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1)次级标准的判定是看该物理量在该地区(部门)是不上最高等级的,而不是看是不是能够自己溯源.如:
   小容量的标准球,尽管自己可以溯源,但如果本单位没有更高级的小容量标准,则该标准球就是最高标准.
2)企业的次级标准不必建标
3)如果是社会公用标准,则不论是否次级标准都必须建标.计量所的计量标准一般都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发表于 2011-3-16 06: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无量

1)次级标准的判定是看该物理量在该地区(部门)是不上最高等级的,而不是看是不是能够自己溯源.如:
   小容量的标准球,尽管自己可以溯源,但如果本单位没有更高级的小容量标准,则该标准球就是最高标准.
2)企业的次级标准不必建标
3)如果是社会公用标准,则不论是否次级标准都必须建标.计量所的计量标准一般都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无量 发表于 2009-9-18 20:27

计量所也有次级标准,他建不建标?

 楼主| 发表于 2011-3-16 09: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路云


   

计量所肯定也有次级标准,肯定也需要建标。

发表于 2011-3-16 12: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同楼上意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不分最高计量标准还是次级计量标准都需要建标的。计量所的次级标准,也是用于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因此也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肯定也需要建标。
  在此我还是要说,基层所说的“次级标准”和JJF1001标准给出的“次级标准”完全是两码事,不过既然大家都错用了术语,也就只能将错就错。计量行业的将错就错太多了,就和电流方向由正极向负极流动的将错就错一样,计量行业的将错就错太多了,我们在使用错误的术语(把工作标准错用为次级标准)时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
发表于 2011-3-16 12: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计量院的力基准装置肯定是建了标的,它可以向下传递0.3级测力环。测力环属于传递标准,对于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来说,可能就是最高标准,需要建标。但对于国家计量院来说,只能算是次级标准,或称工作标准,用它来检定客户的材料试验机。好像没有听说过,国家计量院要将他的0.3级测力环也建标。省计量所以及国防区域计量站好像也未听说过。

发表于 2011-3-18 16: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xqbljc的解释非常正确。
发表于 2011-3-19 17: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通过学习,了解了最高标准和次级标准。
发表于 2011-4-3 11: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计量标准都是针对单位和部门而言的,比如一个标准在你们单位是最高标准,而在另一个单位就变成次级计量标准了,建立最高计量标准都要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后,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就可以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工作了,如果在本单位内部开展强制检定或者对外开展校准工作的,还应该取得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证书。
发表于 2011-4-11 14: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路云

  按照我国计量法规定,肯定国家计量院的力“基准装置”必须“建标”,但这属于于2007年7月10日起施行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管理的范围,不属于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管理的范围,严格意义上说,这不是“建标”,是建立国家计量基准。该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计量基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第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专家组对计量技术机构申报的计量基准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批准该项计量基准的建立申报,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按照JJF1033的规定“国家计量院的0.3级测力环”用于向下传递力的量值,检定下一等级的力值计量标准,向社会提供了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的确应该纳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作为建立的“国家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质检总局计量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发表于 2011-4-12 06: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规矩湾锦苑

“最高标准”和“基准”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国家基准”实际上就是以国家的名义组织建立的,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最高计量标准”。对于区域(指国家以下)、行业或部门所建立的,能够覆盖整个地区、行业或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即使是全国的最高标准或与国家基准的准确度相同,也不能称为“国家基准”,而只能称其为“副基准”或“工作基准”。

国家计量院也好,省级计量技术机构或国防区域计量站也罢,他们的力基准机或力标准机都已经建了标,已经具备校准0.1级以下标准测力仪的能力,并且已经可以对社会开展提供校准服务了。那么他们自己所用的0.1级或0.3级标准测力仪是否仍然需要建标呢?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国家基准,它只是针对计量标准。从该《规范》以及《实施指南》看,好像是针对最高计量标准。即:规范所考核的最高计量标准是指在给定地区或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最高计量标准分为三类: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也就是说,即使不对外提供校准服务(如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也要建标。如果是这样的话,省级计量技术机构或国防区域计量站的力标准机建标后,就可以对社会提供0.1级以下标准测力仪的校准服务了,自己所使用的0.1级以下的工作标准测力仪也就无须再建标了。现实情况也是如此,没有听说哪家机构将最高标准以外的所有标准都建标。当然这些工作标准可以作为建立其它最高标准的配套设备,而不是作为主标准器来建标。

发表于 2011-4-12 17: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路云

  理论上说国家基准是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最高计量标准”,但是基准和标准终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管理模式终归和我们所说的计量标准不一样。国家基准比各级计量标准管理更为严格。
  对于计量标准的管理,国家质检总局的72号令《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第二条是这样说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也就是说“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是说清楚了只针对其“最高等级”。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放在前面的,中间是逗号而不是顿号,并没有说是哪一级,无论是哪一级,只要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JJF1033其实就是执行这个命令的具体技术规范。
  对于国家基准的管理,计量法发布后,原国家计量局于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就发布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国家质检总局94号令的形式修改并再次发布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我在17楼转抄的就是新的国家质检总局令的相关条款。
  至于最高权威机构以“国家基准”代替“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概念,把我国计量法中的计量基准与计量标准画等号;一些地方政府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以“区域最高计量标准”代替“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概念,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前面原来没有的而非要冠以“最高”;目的都是一个,是显而易见的。一些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因为技术机构和自己是同一个系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把计量法并没有把企业内部开展“校准”活动的所谓计量标准列入计量标准考核的范围,非要企业接受计量标准考核不可,有法规定的不依,无法规定的非要挂上,作为基层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也只能无语了。呵呵。
发表于 2011-6-14 17: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规矩湾锦苑


    最后一段说的真是太现实了!有些省市的计量条例就是要求即使是单位内部检定用的次级标准,也必须经过计量主管部门的考核的。至于政府计量部门的次级标准是否经过了建标考核,却有些不清楚了。
发表于 2011-6-16 15: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xqbljc
请问xqbljc:如果所建计量标准不能在计量检定系统表中找到位置,或一个标准所用的标准器能溯源到几个检定系统表中,又该如何划分呢?
例如:建立“温度二次仪表检定装置”,所用标准器有 直流电压(mV)信号、标准电阻信号,溯源可能涉及到“直流电动势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框图”、“直流电阻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框图”。虽然标准能溯源,但在检定系统表中,找不到所建标准的位置,这又如何判定呢?我们当时报的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请上级政府计量部门进行了标准考核。
如果分别建成“配热电偶用温度仪表检定装置”和“配热电阻用温度仪表检定装置”这样两个标准,每个标准分别溯源到各自的检定系统表中,那又做如何判定呢?
发表于 2011-6-17 08: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qbljc
请问xqbljc:如果所建计量标准不能在计量检定系统表中找到位置,或一个标准所用的标准器能溯 ...
张艳 发表于 2011-6-16 15:08


上面的溯源我说错了,我查了查我们当时建标时的实际溯源图,我们用的标准器“直流电阻箱(0.02级)”溯源到了“比较电桥(0.0015级)”,而“直流电位差计(0.05级)”溯源到了“标准电位差计(0.01级)”。
发表于 2011-6-17 08: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计量标准,和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
发表于 2011-6-17 11: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王斌


    这个帖子讨论的就是本单位的最高标准与次级标准的划分
发表于 2014-2-8 18: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看《一级注册计量师》时就被这个问题搞得有点晕,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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