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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国家认监委公布液体加热器等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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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7: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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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2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GB4706.2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三个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与之配合使用的国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也已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自2010年1月1日起,上述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规定,符合新版标准及与之配合使用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上述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
公告指出,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GB4706.19-2004、GB4706.28-1999、GB4706.21-2002(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0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依据新版标准对实验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实验室应向认证证书持有人出具样品全项目检测报告。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1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1年3月3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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