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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是不是又要变成废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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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17: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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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7年3月1日
  
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 都已经不需要计量行政部门了。  
是不是可以参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一样可以自己内部组织考核 ?
  
那么注册计量师就变成一张废纸了!
发表于 2017-3-22 22: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情况?这个月都开始报名了呀?
发表于 2017-3-23 07: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这是原版的条款,里面明显要求要取得检定员证,现在检定员证和计量师都合并了,新细则当然要跟上了,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hblgs200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7-3-23 08: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部门与校准部门决逐好久了,原来计量培训由计量部门垄断的局面快结束了,社会培训机构亦可以进来分一块蛋糕了。
发表于 2017-3-23 13:49: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会吧,刚说合并实施,再作废,不是自己打自己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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