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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检定和校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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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石 发表于 2009-10-4 15: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许多的有关检定和校准区别的材料,第一点都是说“目的的不同”,其一般解释为: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
仔细想来,对此还是有点疑问,作为计量标准(仪器或设备)的使用者,之所以要对标准进行检定和校准,还不是为了保证该标准“单位的统一,量值的准确可靠”吗?也就是说,进行检定和校准的根本目的是完全相同的。
希望大家讨论。
junsp 发表于 2009-10-4 16: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似的,其实我不懂啊。。。
xqbljc 发表于 2009-10-4 18: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进行检定和校准的根本目的是完全相同的说法,只不过检定是法制行为,而校准是市场行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检定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中国的特色。这些事情早晚是要与世界接轨的。 1# 风吹石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09-10-4 18: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3#说的很对,就象计量和测量一样,检定、计量都是中国的特有名词,在国际标准中没有这两个名词。可能过不了多长时间,这两个名词就会被取消,现在国家的许多检定规程逐步在向校准规范过渡。
handsomeman 发表于 2009-10-4 19: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的不完全是一样的,中国特有的检定要求全面衡量仪器,不是指一个方面,而校准可以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10-4 20: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同意风版主“进行检定和校准的根本目的是完全相同的”的说法。就象3#说的那样检定是中国特有的名词,在计量法颁布时我国一直使用的是检定一词,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强,才出现了校准一词。
在我国检定是法制性的,具有强制性,检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等行为。对于强检计量器具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检定。
而校准是为了确定量值的准确性的一种自愿溯源行为,国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其行为要比检定宽泛的多,关注的重点是量值的溯源。
由于检定或校准在企业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还要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我国的企业一般都是不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绝大部分企业是不愿意主动进行检定和校准的。虽说校准不具有强制性,是企业自愿的行为,但从现在国家的一些规定看仍然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性。相信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强,企业逐步进入国际竞争市场,计量对产品质量的保证作用的认识逐步被企业管理者所认同,那是计量溯源就会从要我检定/校准转变到我要检定/校准,自然检定这一中国特色的名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与校准融合在一起,与国际接轨了。
vandyke 发表于 2009-10-4 20: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检定和检定证书,是否只有我们国家有,真是个问题。许多人认为外国只有校准没有检定,是从哪里来的信息?
今年国际计量局(BIPM)对我国保存的60号和64号千克原器进行了检定,确认了我国千克基准和作证基准各项性能良好,并出具了检定证书。(新闻见http://www.gfjl.org/thread-121759-1-3.html
请问我国的千克基准其实是经过BIPM校准而不是检定吗?
glpzmm 发表于 2009-10-6 10: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是对计量器具按照检定规程全面测试衡量计量器具是否合格,校准是对计量器具某个指标(点)进行测试,而与合格无关。所以说目的是不同的,检定的目的是衡量被检器具是否合格,而校准的目的是衡量被检器具(在校准指标或点)与实际值差多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0-6 15: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10-6 15:41 编辑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还是把JJF1001给定的术语定义放在一起对比一下吧:
8.11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9.12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 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两个术语的定义方式是相同的,即:“为达到什么目的的什么活动”。
  对于活动,检定是“程序”,校准是“操作”。“程序”这个活动远大于“操作”这个活动。检定这个活动除了操作以外还包括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对于目的,检定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校准是确定测量设备代表的量值“与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显然两者之间的目的是完全不相同的。
  就像其他工作一样,目标有近期的,也有长远的,有小目标也有大目标。无论是检定还是校准都属于计量活动,小目标虽然各不相同,大目标却都具有计量的共性。
  JJF1001给“计量”这个术语的定义是:“4.2 计量: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计量也是一项活动,是比检定活动和校准活动还要大的一项活动。计量的目的就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
  既然检定和校准都是计量活动的一种活动,当然不可避免地就都具备了“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大目标,也就是楼主所说的他们的大目的是完全一样的。但是这不能说检定和校准目的是一样的。就像翻身解放和奔小康的大目的都是实现共产主义,而我们却不能说翻身解放和奔小康的目的是完全一样的道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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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风吹石 发表于 2009-10-6 16: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9#规矩湾的回答条理清晰,比喻恰当,很有说服力。本人也就是在对客户做解释的时候,他们提出的这个问题,当时的解释感觉很苍白。客户认为,我不管你们是校准还是检定,我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保证计量仪器的准确可靠,这才引出了目的一致的问题。
glpzmm 发表于 2009-10-6 17: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解答很精彩谢谢,假如我买的计量器具检定的“目的”想知道是不是合格(检定证书),如果检定和校准目的一样,那我去校准该计量器具是不可能知道它是不是合格,这样我的“目的”没有达到!那怎么能说“目的”一样呢?
liqiang8 发表于 2009-10-8 08: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11L观点,说得好从这方面看确实目的不一样,支持你!:victory:
dbhlong 发表于 2009-10-8 08: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检定是法制行为,而校准是市场行为”的说法,其目的当然就是楼主所说“完全相同”。
liuhuaxing 发表于 2009-10-8 20: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目的不同
  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例如,某机械加工组织使用的卡尺,通过校准发现与计量标准相比较已大出O.2mm,可将此数据作为修正值,在校准标识和记录中标明巳校准的值与标准器相比较大出的O.2mm的数值。在使用这一计量器具(卡尺)进行实物测量过程中,减去大出O.2mm的修正值,则为实物测量的实测值。只要能达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确了解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即达到了校准的目的。
  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二、对象不同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检定的对象主要是三个大类的计量器具。这就是:
    1.计量基准(包括国际[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基准)
ISO 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作出的定义是:
国际[计量]基准:“经国际协议承认,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基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国家[计量]基准:“经国家官方决定承认,在国内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标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2.[计量]标准
  ISO 1OO12—1标准将「计量]标准定义为;‘用以定义、实现、保持或复现单位或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并通过比较将它们传递到其他计量器具的实物量具、计量仪器、标准物质或系统(例:a.1kg质量标准中;b.标准量块;c.1O0Ω标准电阻;d.韦斯顿标准电池)。”
  3.我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动 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在这个明细目录中,已明确规定59种计量器具列人强制检定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明细目录》第二款明确强调,“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这就是要求列人59种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对于虽列入59种计量器具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医 制检定的范围。
  以上三大类之外的测量装置则属于非强D 制检定,即为校准的范围。
  三、性质不同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
  四、依据不同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
  检定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五、方式不同
  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组织进行自行校准应注意必要的条件,而不是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例如,必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计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一个等级的标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在多数测量领域,标准器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确认设备在使用时误差的1/3至1/10为好。此外,对校准记录和标识也应作出规定。通过以上规定,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专业计量检定部门才具备这种资格。
  六、周期不同
  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最小的校准费用。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
  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七、内容不同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
  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及检定结果的处置等内容。
  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检定可以取代核准,而校准不能取代检定。
  八、结论不同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九、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是《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hyjls 发表于 2009-10-9 19: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同意风版主“进行检定和校准的根本目的是完全相同的”的说法
yzjl3420646 发表于 2009-10-10 1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以为检定的结果是带有强制性的,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直接判定计量器具不确定度是否符合其标注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则不允许使用,而校准只是出具计量器具的不确定度结果,不带有判定的性质。
hiunique 发表于 2009-10-10 16: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9#的观点
xiongzhi6100 发表于 2009-10-14 08: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貌似没有检定和校准的说法,只有一个calibration,我们公司的国外合作项目对方只有要求相关设备进行校验,没有明确说是要检定还是校准,很伤脑筋
xiongzhi6100 发表于 2009-10-14 08: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都是能够获取报告吧,嘿嘿
qiuyechun 发表于 2009-10-14 16: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同的。。。检定是全方面的检查。所出具的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判定合格与否。
校准只是针对某个量值进行对比,不判定合格与否,也不惧法律效力、、、
glpzmm 发表于 2009-10-14 18: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20楼观点,假如我买的计量器具检定的“目的”想知道是不是合格(检定证书)是准备打官司,我去校准该计量器具是不可能知道它是不是合格(我怎么打官司),这样我的“目的”没有达到!那怎么能说“目的”一样呢?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10-14 20: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只是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的一种溯源的行为,其校准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就具有合法的溯源性,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校准结果不具有溯源性,就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强制性与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概念。
jia860613 发表于 2009-10-14 21: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检定是对计量器具按照检定规程全面测试衡量计量器具是否合格,校准是对计量器具某个指标(点)进行测试,而与合格无关。所以说目的是不同的,检定的目的是衡量被检器具是否合格,而校准的目的是衡量被检器具(在校准指标或点)与实际值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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